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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需方要求解除合同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签订后,需方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供方,因供方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需方于7月6日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7月9日,需方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7月10日供方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供方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检局进行检验。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需方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

供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需方要求解除合同

1993年5月1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给热扎低碳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车站201专线”,由供方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需方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供方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月内需方向供方交付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供方出示铁路运输货单,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所剩余款。违约责任:①货到后需方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②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供方向需方按定金以日息0.1%计算赔偿;③见铁路货票后需方不能于5日内付款,需方向供方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赔偿;合同有效期为1993年5月19日~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需方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供方,因供方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需方于7月6日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供方未予同意。7月9日,需方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7月10日供方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8月5日,需方以供方未按期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为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8月24日,供方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供方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检局进行检验。8月25日出具了商品检验证书。8月28日,供方三次通知需方,货物已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要求需方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运输单、海运提单和商品检验证书的复印件。同日需方复函:纠纷已交法院解决。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需方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8月31日需方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于同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未变。供方反诉:货物迟延抵达上海港是因为台风不可抗力。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进出口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义务,需方应支付货款、接受货物并赔偿损失

问:本案应该运用哪些合同解释方法,以正确认定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注释】

[1]流沙河:《Y先生语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2]梁治平:《法律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页。

[3][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4][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页。

[5]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6][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8]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页。

[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10]梁德润:《希腊罗马神话和〈圣经〉小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4年版,第63页;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记述了赫氏的英雄故事,参见《伊利亚特》,陈中梅译,花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参见《奥德赛》,陈中梅译,花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11][意]安贝托·艾柯等:《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页。

[12]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地心引力的原因,水是由高处往低处流动的,除非有一股力量超过地心引力而造成水往上升,如龙卷风(俗称龙吸水),因此水流乃至水的蔓延都不是毫无约束的。

[1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49页。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1页。

[15]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9页。

[16]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5页。

[17]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9页。

[18]徐涤宇:“论合同的解释”,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1~719页。

[19]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8~501页。(www.xing528.com)

[20]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2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1~503页。

[22]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9~543页。

[23]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24]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0页。

[25]梁慧星:“统一合同法草案讲座”,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6年经济审判新法培训班讲座》,第43页。

[26]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

[27]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359页。

[28]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355页。

[29]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357页。杨良宜先生中肯地批评了中国新的《仲裁法》,并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30]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31]梁慧星:“统一合同法草案讲座”,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6年经济审判新法培训班讲座》,第84页。

[32]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页。

[33]梁慧星:“统一合同法草案讲座”,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6年经济审判新法培训班讲座》,第44页。

[34]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328页。

[35]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0~541页。

[36]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1页。

[37]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2页。

[38]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39]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

[40]梁慧星:“统一合同法草案讲座”,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6年经济审判新法培训班讲座》,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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