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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特征与解除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租赁合同的诺成性,租赁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出租人即承担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而承租人则承担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后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的上述特征,使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得以明确区分。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的特征与解除方式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予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后,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租赁合同性质为使用借贷合同,所谓使用借贷合同,是指以特定的非消耗物为标的物,以移转标的物使用权为目的,以借入方未来向出借方返还该标的物为内容的合同。据此,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合同,故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可对租赁物实施占有,并对其加以使用、收益。

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以及承租人租赁权的享有,以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合意为条件,租赁物的交付并非租赁合同的成立条件。但是,租赁权依法所具有的若干物权性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则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前提。

3.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基于租赁合同的诺成性,租赁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出租人即承担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而承租人则承担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后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系以支付租金为对价

租赁合同的上述特征,使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得以明确区分。借用合同也属于使用借贷合同,但借用合同的特征与租赁合同截然不同:首先,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借用人对出借人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无需支付对价;其次,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以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借用物为成立条件;最后,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承担于借期届满后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则不承担义务。

(二)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是指不存在租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的形成原因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期,且通过合同的解释依然不能确定租期;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特定的租赁合同直接界定为不定期租赁,其情形有二:(www.xing528.com)

1.当事人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又无法确定租期的,整个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旨在维护原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注意的是,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仅以房屋承租人为限。

(四)承租人对租赁物滥用、滥建的法律后果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否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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