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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没有法定义务,也包括没有约定义务,这就是无因管理概念中的“无因”。由于甲并没有为乙管理奶牛的意思,只能按乙构成不当得利来处理相关后果,而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甲所管理的仍为他人之事务,故可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优化方法

(一)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行为人如果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发生无因管理的后果。是否属于他人的事务是一个依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只要在客观上属于他人事务即可,而与管理人本人是否意识到究竟属于何人的事务没有关系。如果有些事务在客观上难以判断属于本人事务还是他人事务,就要看管理人自己的主观意思:如果管理人在主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则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主观上是为了管理自己的事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事务一般应当是适宜于作为债务的目的,并且在性质上无须本人授权就可以实施的。不适合作为管理的事务,如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违法的事务(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以及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等,对此类事务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没有法定义务,也包括没有约定义务,这就是无因管理概念中的“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例如私法中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等;再如在公法上承担管理义务的警察、消防队员等履行的管理职责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私法义务,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而进行的管理。在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管理人虽然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管理义务,但是如果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中超越了自己的义务范围,则超过的部分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第二,本来有管理义务但误信自己无管理义务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因此,民法中意思表示的错误制度对无因管理也不适用,因为管理意思既然无须表示,其实也就根本不存在错误问题。如果管理人将他人事务误认为是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或者将自己的事务错认为是他人事务加以管理,都因欠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将甲的事务误认为是乙的事务而加以管理,则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只要这种管理是为自己以外的他人进行的管理,该他人即构成本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最初误以为是自己的事务,而后才知道是他人的事务,则自知道该事务为他人事务时成立无因管理。

【训练】请回答如下问题:(www.xing528.com)

1.甲错将乙的奶牛当成自己的奶牛而精心饲养,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否。由于甲并没有为乙管理奶牛的意思,只能按乙构成不当得利来处理相关后果,而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甲误将丙的奶牛当成乙的奶牛而精心饲养,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是。甲所管理的仍为他人之事务,故可构成无因管理。此时乙为本人,与甲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3.甲误将乙的奶牛当成自己的奶牛而精心饲养。后来甲知道奶牛归乙所有,仍精心饲养之。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甲知情后的饲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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