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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纳税规定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募投资基金从形式上看分为三种: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这是实践中主流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成立法律实体,因此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在签订的合同之上。在纳税方面,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直接交税,而是由各投资方在获得投资收益后自行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纳税规定

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通过基金托管人托管和基金管理人管理,来进行投资活动的方式。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投资人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针对特定的投资方向(如文化基金、影视基金)向对该投资方向感兴趣的资金所有者募集资金的情形。

文化产业中,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看,绝大部分都是轻资产行业。因此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很难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资金,采用自筹的方式不但所获资金量不大,而且利息压力沉重,并非长久之计。从投资方的角度看,有些项目投入巨大(如制作成本动辄数亿的电影巨制),即便一己之力可以承担,也不符合风险控制的原则;而且部分投资者并非仅仅为了单一项目去投资,更希望汇聚资金从产业的高度实现多方面的投资。这些情况下,采用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是比较好的选择。其既可以接受认可相同投资方向的不同投资人的资金,又可以同时布局不同项目,防范单一项目占用资金过高的商业风险,在资金的入口与出口两方面均具有自身的优势。

私募投资基金从形式上看分为三种: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1)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各投资方联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投入资金,以该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的主体。本质上,其基本与投资公司相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营,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与经理人的规则与职责。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是对于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控制有相对优势、投资人均可以按照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达意见并参与投票。其主要劣势在于税收方面,很难避免双重征税的负担。因此,公司型私募基金在实践中较少被使用。(www.xing528.com)

(2)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类型中,私募基金基本上只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组建合伙型基金。正如上文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是普通合伙人(GP)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负责出资并仅对企业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可以确保各个投资人有效控制自身的风险,敢于投资企业。同时,由于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对于文化产业中创作型且专业度较高的细分领域更为合适。因为通常状况下投资人对文化产业的专业内容并不了解,一旦插手具体事务,很容易与普通合伙人发生业务争议。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由具备文化产业专业投资经验的普通合伙人具体执行事务,可以说是相对稳妥的搭配。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不属于法人企业,其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出现。正是由于上述诸多好处,合伙型基金基本都是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运营。这是实践中主流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3)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各投资人无需成立新的实体,仅凭签订的契约(合同)成立私募基金,并通过契约(合同)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基金财产的方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成立法律实体,因此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在签订的合同之上。基金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承担,各投资方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在纳税方面,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直接交税,而是由各投资方在获得投资收益后自行纳税。这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出现。

契约型私募基金方式非常灵活,但是完全基于合同的操作稳定性略差。在实践中根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程度,选择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一方式的也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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