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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纠纷及商标侵权犯罪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与赔偿商标一旦经注册获得了专用权,在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涉及商标侵权的犯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第57条第3项针对的是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本条仅仅针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纠纷及商标侵权犯罪分析

商标是用于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显著性标识。文化产业中,商标有着重大的价值。一方面,商业主体可以通过商标将自身的形象、商誉等凝结其中,起到直接的识别与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文艺作品或文化产品中的标识、形象、文字等显著性元素,通过注册为商标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宣传效果和经济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屡屡出现。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注册,也可以选择不注册,是否注册均不影响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应用价值。但是只有申请并最终获得注册的商标,才享有法定的专用权,才享有依法排除他人侵犯专用权的权利并避免因遭他人抢注而被禁止使用的后果。

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与赔偿

商标一旦经注册获得了专用权,在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法》(2019年修正版)第57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关注的因素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含服务,下同),分为四种情况:对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直接认定为侵权;对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三种情况,还需要考虑是否会导致混淆。如果会导致混淆,则认定为侵权。

其次,是在侵权使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侵权行为。包括:销售使用侵权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擅自更换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换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帮助实施侵权的;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针对这些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标准,我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版)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第63条第3款还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内容可以发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比较复杂,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①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实际损失;②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获利数额赔偿;③前两者都不能确定的,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1倍至5倍的范围内赔偿;④前三者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

同时,针对上述任何顺序阶段的赔偿,都应当一并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涉及商标侵权的犯罪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不同事实会涉嫌以下几个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见于我国《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就是《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只不过是要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和加重量刑。(www.xing528.com)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②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见于我国《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基本与《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致,但是范围明显要更窄。《商标法》第57条第3项针对的是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本条仅仅针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不仅是要求侵权人具备“明知”的主观直接故意,而且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局限于“假冒注册商标”这一行为。同时,销售金额还要达到“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和加重量刑。

所谓“数额较大”,在目前实践中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数额巨大”,在目前实践中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见于我国《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就是《商标法》第57条第4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只不过是要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和加重量刑。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版)第57条规定的7种民事侵权行为,其中第1、3、4项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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