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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对景区分类的明确趋势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是,景区丧失了其应有的公益属性,成为某地方或者某企业的私家庄园。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显示景区有公益性、公益加经营性、经营性的分类迹象,但景区分类尚欠明确。以上两份文件表明,景区分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分类最终确定和分类目录的出台尚需时日。

法律规范对景区分类的明确趋势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认为:景区门票总体已偏离公益属性,景区不是普通旅游地,而应是公共资源,属于普惠性的国民福利。现实是,景区丧失了其应有的公益属性,成为某地方或者某企业的私家庄园。[106]2012年上半年,多家媒体对门票的情况进行了集中调查,发现景区门票有连涨不停的趋势,经过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的治理,至年末门票价格总算有了回落。[107]景区涨价挑战景区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而景区对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部分游客减免价挑战的是平等权问题(依据进路1、2),实际上和前者的问题并无二致(依据进路3),即景区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显示景区有公益性、公益加经营性、经营性的分类迹象(第17项),但景区分类尚欠明确。(www.xing528.com)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旅游法》。该法第4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43条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以上两份文件表明,景区分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分类最终确定和分类目录的出台尚需时日。公益景区的涵义也绝不是保价、减价那么简单,而要与文化行政任务连接起来。他日老君山定位为公益景区,也许这里的探讨会略去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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