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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规定变化及特许经营企业措施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比前期的规定,此时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进一步完善了操作的程序。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时期规定变化及特许经营企业措施优化

最初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公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试点的规范提供了指导,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操作的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已经显得有些落伍。目前两个通知均已失效,被建设部新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年12月27日)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2005年9月10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替代。

这个时期我国加快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全方位开放。对比前期的规定,此时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操作的程序。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首先向社会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时限、市场准入条件、招标程序及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接受申请;要组织专家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严格评议,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对被选择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城市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二,强调参与主体的条件。同时规定,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市政公用企业,应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第三,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涉及: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资产的管理制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监督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对整个项目进行了切割: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

第四,加强监管的力度,明确了处罚的情节。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的监管、运行安全的监管、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监管、价格与收费的监管、管线网络系统的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①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②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③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④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www.xing528.com)

第五,明确主管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①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②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③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⑤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⑥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⑦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①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③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④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⑤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⑥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⑦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除以上规定外,这些规范性文件还对以下事项做了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政府必须做好资产的处置和人员的安置工作,必须保证服务的连续性等。

此外,我国许多省和市政府总结经验并结合地方实际,发布了有关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的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通过)、《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通过)、《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通过)。深圳、北京、天津、邯郸、贵州、东莞、成都、潍坊合肥、济南、武汉等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如《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最新特许经营法规。从完善的程度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 月1日发布)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9月27日通过)尤为引人注目。除了与中央部门规范重叠之处外,它们最大的特色是对一些操作性的事项规定得较为详尽,比如监管事项、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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