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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例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及诉讼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还赋予仲裁庭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否失效、是否无效等事项具有管辖权。此外,新《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庭就上述事项作出裁定的期限,即仲裁庭应在就争议事项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上述仲裁权管辖问题作出相应裁定。若仲裁庭驳回当事人对仲裁管辖异议的申请,当事人不得就该异议裁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诉,而须根据新法第54条的规定向法院就最终裁决提起撤销之诉。

仲裁条例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及诉讼程序

就可仲裁性问题,新法仅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等当事人无处分权的事项不可以申请仲裁。除此之外,新《仲裁法》还禁止任何政府机构与第三方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规定比较严格。新法甚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以及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其他服务协议纠纷都不得适用仲裁程序。但是,经首相同意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可以与第三方签订仲裁协议。此外,涉及破产、重组、清算等纠纷也同样不适用仲裁程序。

新《仲裁法》规定在境内审理的仲裁案件都适用该法。与此同时,新法还允许当事人约定在境外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适用该法。该法基本上是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如下相关规定来确定涉外因素:(1)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2)仲裁地在其他国家,或争议事项发生在其他国家,争议事实最相关地在其他国家。(3)双方当事人选择设立在境外常设仲裁机构或仲裁中心。(4)仲裁争议事项涉及多个国家。这将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当事人选择沙特《仲裁法》解决争议。有学者指出,这可能对仲裁裁决在沙特的执行有帮助。[9](www.xing528.com)

为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新《仲裁法》还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新《仲裁法》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必须在相关程序启动之初,否则当事人可能丧失上述异议权。当然,法院认为当事人存在合理理由仍可以允许。立法还赋予仲裁庭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否失效、是否无效等事项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当事人任命仲裁员或参与任命仲裁员后,不得再行使上述异议权。此外,新《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庭就上述事项作出裁定的期限,即仲裁庭应在就争议事项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上述仲裁权管辖问题作出相应裁定。仲裁庭也可以一并裁定上述两项内容。若仲裁庭驳回当事人对仲裁管辖异议的申请,当事人不得就该异议裁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诉,而须根据新法第54条的规定向法院就最终裁决提起撤销之诉。这一规定对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具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新法并未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予以明确规范,这可能会影响该规定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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