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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保密原则:对调解文件的保密权及争议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其准备或者被要求准备的、与纠纷之调解相关联的保密文件,可能得到救济的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泄露内情权。在普通法中,调解过程的保密性由拒绝泄露内情权所保障。当对是否存在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时,调解的保密性同样会丧失。

调解保密原则:对调解文件的保密权及争议

调解保密原则是调解的重要原则之一,调解能得以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该原则,它使调解不但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成为维系个体之间和谐和信任关系不可或缺的武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密原则是调解程序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是调解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11]“保密”是指不得向调解程序之外的任何人传递信息。普通法和特殊法律条款将“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和“拒绝泄露内情权”(privilege)作了区分:前者被定义为向第三方(行政当局或者法院)隐瞒信息和证据的程序属性,后者主要被规定于2006年的《证据法》(the Evidence Act 2006)之中。但是两个条款经常被不加区别地使用。

1.庭内保密

对庭内信息进行保密常常被视为当事人及调解员的法定义务。各种法律都明确规定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陈述或者妥协不能用作诉讼中的证据。只有在家事法和雇佣关系问题中的少数几个法律条款要求调解员向法庭报告。例如,1986年《住房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1986)第89条、2000年《雇佣关系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第148条。

2006年《证据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拒绝泄露内情权。其规定如下:(1)对己方与纠纷另一方之间的任何沟通信息,可能得到救济的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以下情况中享有拒绝泄露内情权:如果该信息旨在保密,并且该信息与个人之间纠纷的调解解决相关联。(2)对其准备或者被要求准备的、与纠纷之调解相关联的保密文件,可能得到救济的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泄露内情权。(3)该规定不适用的情形包括:纠纷解决协议条款;证明该纠纷的解决协议还处于争议之中,但该协议确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仅出于不偏不倚地判定费用之目的,在诉讼中使用并与诉讼中某个问题相关的书面申请。在普通法中,调解过程的保密性由拒绝泄露内情权所保障。该权利适用于调解或者其他协商解决程序,并规制诉讼中证据的可采性。即使拒绝泄露内情权在调解程序中未被明确援用,在试图解决纠纷过程中作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信息,在任何后续的法律程序包括复审程序中,也不允许被作为证据使用。由于拒绝泄露内情权的性质为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该权利可被明示或默示地放弃。

2.庭外保密(www.xing528.com)

在许多案件中,法定或者合同义务(来自调解协议)亦会在诉讼之外保障调解的保密性。并且,任何得到保密信息的个人都负有同等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信息的义务。

3.例外情形

如果保密信息能够被外部证据证明或者在调解程序开始之前已经被另一方当事人知晓,那么该信息将丧失保密性;如果足以证明调解过程中已经达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那么调解之拒绝泄露内情权亦不能再适用。

当对是否存在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时,调解的保密性同样会丧失。在2011年的Sheppard Industries Ltd.v.Specialized Bicycle Components Inc.一案中,当事人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调解之外的人不能引用当事人之间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的协商沟通信息作为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但当事人未在调解之后签订书面协议,上诉法院必须决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在随后的法律程序中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上诉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为制定书面协议的特殊条款并不必然意味着其旨在排除口头协议的存在。调解过程中的协商沟通信息和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口头调解协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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