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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及其与秦统一的关系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这种改动,很可能是由于秦始皇二十六年下令改“民”为“黔首”的缘故,则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一定在秦统一之后。因此,放马滩简中掺入来自东方六国的内容也是很有可能的,其中所见三处“也”字不好作为此批竹简抄写年代较晚的证据。里耶秦牍8-455号就是当时迁陵县一位基层官吏抄录的关于特定用字及名号变更的“备忘录”,也可以作为判断放马滩简抄写年代的重要参考。

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及其与秦统一的关系

关于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整理者何双全根据一号墓中随葬器物的类型及《墓主记》(今称为《丹》)中的纪年“八年八月己巳”提出,此墓的“下葬年分当即在秦始皇八年冬或九年初”[1],不少学者以此认定这批竹简抄写于战国晚期。另一整理者任步云则推测该“八年”当是汉高祖八年或汉文帝八年,认为“日书的下限时期不晚于西汉初年,亦即文帝以前”[2]

此后,学界围绕这一纪年进行过不少深入讨论。多数研究者认为篇中“御史”系秦官,“丹”又葬于秦地,“八年”应是秦国纪年。张修桂、宋华强皆推定为秦昭王八年,[3]雍际春推定为秦惠文王后元八年[4]。晏昌贵则主张丹最后落脚于赵,“八年”应是赵国纪年,推定为赵惠文王八年。[5]以上诸说皆立足于《丹》篇中的故事为实录,或真假参半,但在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面世之后,这一问题已趋于真相大白:此篇中死而复生的故事是根据某个已有母题编创出来的,“丹”并非当时实际生活中的人,更不是墓主。而篇首“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云云,刻意模仿官文书的格式,乃是出于数术家自神其说的需要。因此,“八年八月己巳”对于放马滩简断代的意义不是很大,实无详细考证的必要。

但《丹》篇中两次提及犀武这一历史人物。《战国策·魏策一》:“秦败东周,与魏战于伊阙,杀犀武。”此战,又见于《史记·秦本纪》:

(昭襄王)十四年,左更白起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虏公孙喜,拔五城。

《白起列传》《六国年表》《楚世家》所记并同,则犀武死于秦昭王十四年(公元前293年),[6]可作为该篇成书时间的大致坐标。而放马滩简作为一个整体,其抄写年代应更在此后。

近年,程少轩注意到《贞在黄钟》篇中两处将“民”字改为“黔首”的例子:

贞在大吕,阴阳溥(薄)气,翼凡三□,居引其心。牝牡相求,徐得其音。后相得殹,说(悦)于黔首心。乙262

贞在(蕤)宾,是谓始新。啻(帝)尧乃韦九州,以政下黔首。斩伐冥冥,杀戮申申。乙272[7]

他认为这些卦辞多以四字为句,押韵,但其中“说于黔首心”“以政下黔首”等语却参差不齐,也不合韵脚,显然是从四字句“说于民心”及“以政下民”强改而来的。而这种改动,很可能是由于秦始皇二十六年下令改“民”为“黔首”的缘故,则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一定在秦统一之后。同时,他又指出,“尽管这批竹简属于‘秦简’的可能性非常大,也不能完全排除晚至汉初属于‘汉简’的可能性。”[8]

日本学者海老根量介则在全面检讨放马滩简中“罪”和“辠”“黔首”“殹”和“也”的使用情况后指出,根据甲种简中多使用“罪”字的情况,可以确定放马滩简抄写于秦统一之后。但乙种简还使用“辠”字,又暗示它是在秦代统治者将“辠”改换成“罪”后不久抄写的。“黔首”和“殹”都是具有秦国特色的字词,在西汉以后不太常用,放马滩简既然使用这些字词,则其抄写年代不太可能晚至汉代。[9]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以下略作补充。

其实,《贞在黄钟》篇中还有使用“民”字的用例:

【贞】在毋(无)射,禹以成略,溉(既)就溉(既)成。乃告民申辠(罪)人,在此忧心。乙279

其前已见两处将“民”字生搬硬套地改作“黔首”的例子,则该篇抄写于秦统一之后无可怀疑。但上例中“民”字并未改作“黔首”,正好说明此篇抄写时距离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并不遥远,抄写者对此不甚熟悉,故有疏漏。这种情况又见于《候岁》乙158:“壬癸雨,大水,禾粟弗起,民多疾。”其中“民”字,似乎也是未尽改所留。总体而言,放马滩简中已普遍使用“黔首”一词,共有九处。但使用“民”者较少,仅以上两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举《贞在黄钟》及乙种《建除》中皆见“辠”与“黔首”同时出现在一篇材料中的现象。按照过去的认识,秦始皇改“民”为“黔首”,又改“辠”为“罪”,是“辠”与“黔首”难以共存。但借助于新材料,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了新认识。陈伟注意到,在岳麓秦简有关购、赏的律令中(抄于秦统一之后),曾多次出现“辠”字,也可以见到“辠”与“黔首”共存的条文。因此,他指出:“在秦统一之后的一段时间,‘辠’字还在行用。”[10]换言之,《说文》所谓“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的时代,可能稍晚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见“更名民曰黔首”。因此,在上述两篇材料中同时出现“辠”与“黔首”,是可以理解的。在《占黄钟》《阴阳钟》《五音(二)》《自天降令》等篇中皆见单独出现的“辠”字,共五处。过去我们认为这些篇目抄写于秦统一之前,[11]现在根据陈伟的判断综合考虑,也应该是秦统一之后抄写的。

句末语气词,秦代早期通用“殹”,中期以后逐渐改用“也”。放马滩简中普遍使用“殹”字,多达二百一十处。但在《贞在黄钟》中还有三处用“也”,不能忽视。日本学者大西克也曾怀疑此篇来自东方六国文献,并举简乙344中的“与”字为证。[12]其说可从。今按,《丹》篇中的“丹”本是魏国大梁人,复活后又去了赵国,说明这一故事很可能最初流传在赵、魏一带,[13]后来才被辗转至秦国。我们知道,目前所见多种“日书”并没有统一文本,都是抄写者从不同的母本中辑录出来的,出土于楚地的睡虎地简中收录了《秦除》即是明证。因此,放马滩简中掺入来自东方六国的内容也是很有可能的,其中所见三处“也”字不好作为此批竹简抄写年代较晚的证据。

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严格实行“书同文字”的政策。里耶秦牍8-455号就是当时迁陵县一位基层官吏抄录的关于特定用字及名号变更的“备忘录”,也可以作为判断放马滩简抄写年代的重要参考。先摘录其中有关用字变更的部分内容如下:[14]

“【吏】”如故,更“事”。AⅦ

“者”如故,更“【诸】”。AⅩ

“【酉】”如故,更“【酒】”。AⅪ(www.xing528.com)

“【灋】”如故,更“废官”。AⅫ

原牍残泐之处甚多,方括号内文字系陈侃理根据残笔及文意所作的拟释或拟补,当可采信。现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对放马滩简中的相关用字情况作一全面梳理:

“‘吏’如故,更‘事’”句将原先通用的“吏”“事”二字作了区分,是说表“官吏”义的字仍用“吏”字,表“事”义的“吏”则改用“事”字。赵平安已指出,睡虎地秦简在记录“事”义时混用“吏”“事”两字,但在龙岗秦简中,此二字绝不相混。[15]陈侃理又进一步指出,以“吏”字记录“事”义,乃是秦统一前流行的用字习惯。验之以放马滩简,大部分表“事”义的字已改作“事”(不用“吏”形),共二十七处,但在《建除》乙16及《贞在黄钟》乙275中仍保留“吏”形。

“‘者’如故,更‘诸’”,是说作为代词或助词的“者”仍用原字,表“诸多”义的“者”则改用“诸”字。周波已指出,战国秦文字多用“者”字表示“诸多”之“诸”,其例见于《诅楚文》、睡虎地秦简等。而秦统一以后抄写的秦始皇诏版、龙岗秦简、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等均已改作“诸”。[16]陈侃理也说:从《里耶秦简〔壹〕》来看,“者”字凡一百三十余见,无一处可以确定为用作“诸”。验之以放马滩简,“者”“诸”二字已有严格区分,“者”字凡一百零七见,“诸”字仅见于《占黄钟》篇两处,绝不混用。

“‘酉’如故,更‘酒’”,是说作为地支的“酉”仍用原字,表“酒”义的“酉”则改用“酒”。陈侃理发现,睡虎地秦简中“酒”“酉”两字混用,但在《里耶秦简〔壹〕》及周家台秦简中,表“酒”义时皆用“酒”,不再用“酉”。因此他指出,秦统一后的通行写法是将“酒”从“酉”分出,单独承担“酒”义。验之以放马滩简,记录“酒”的字仍用“酉”形,见《毋毒之方》篇,仅一处。

“‘灋’如故,更‘废官’”,是说记录“灋(法)度”之字仍用“灋”,记录“灋(废)官”之字则改用“废”。陈侃理指出,睡虎地秦简无“废”字,表“废”之字均写作“灋”。验之以放马滩简,表“废弃”义的字仍用“灋”,并没有改用“废”,见《帝》篇,共五处。

再看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部分内容:[17]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AXXⅡ

毋敢曰“巫帝”,曰“巫”。AXXⅢ

毋敢曰“猪”,曰“彘”。AXXⅣ

毋曰“邦门”,曰“都门”。BXXⅨ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是说对于祖父,不能继续称作“王父”,要改称“泰父”。游逸飞认为本条应是秦政府推行秦语“泰父”,取缔楚语“王父”的规定。[18]验之以放马滩简,未见“王父”一词,但《贞在黄钟》篇中有“大父亲”、《占病祟除》篇中有“大父”,当是“泰父亲”或“泰父”之简写。

“毋敢曰‘巫帝’,曰‘巫’”,是说对于“巫帝”(或指群巫之长),不能继续称作“巫帝”,要改称“巫”。验之以放马滩简,《十二支占盗》《直室门》及《黄钟》篇中共有五处“巫”,应该不是“巫帝”的改称。但在《占病祟除》篇中有“巫”,其中“”字,当是“帝”之讹字。游逸飞指出:“秦始皇自称皇帝,又禁止巫者称‘帝’,无疑想独占‘帝’的名号。”我们推测,此处将“帝”写作“”,或系抄写者有意为之。

“毋敢曰‘猪’,曰‘彘’”,是说对于猪,不能继续称作“猪”,要改称“彘”。游逸飞认为本条应是以秦人正读之“彘”,取代方言之“猪”。验之以放马滩简,“猪”字未见,《十二支占盗》《直室门》《候岁》及“残篇”中共见五处“豕”,《杂忌》篇中则有一处“彘”,与羊、鸡并列。今按,《方言》卷八:“猪:北燕、朝鲜之间谓之豭;关东西或谓之彘,或谓之豕;南楚谓之豨。”知“彘”及“豕”乃是秦方言,统一后推行全国。

“毋曰‘邦门’,曰‘都门’”,是说对于“邦门”(或指国都之门),不能继续称作“邦门”,要改称“都门”。验之以放马滩简,《直室门》篇有一处“邦门”、一处“邦君子〈之?〉门”,“都门”一词则未见。今按,“邦门”一词习见于睡虎地秦简,或是秦统一前的名称。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里耶秦牍8-455号所见用字及名号的变更,应该不是通过某个诏令一次性实施的,而是在秦统一后的一段时期内,随着政府公文用语的逐步规范化,渐次推广开来的。而这一木牍的抄录者,仅仅摘录了一些自己容易混淆、需要经常注意的内容。通过以上比对,我们容易看出放马滩简中的大部分用字或名称符合里耶秦牍中的新规定,但也存在“吏”(表“事”义)、“酉”(表“酒”义)、“灋”(表“废弃”义)、“巫〈帝〉”“邦门”等旧字或旧名未尽更改的情况。说明放马滩简的抄写者对于秦始皇的“标准用字(语)”并不十分熟练,故此时有疏漏,当改而不能尽改。

从避讳的角度来看,放马滩简不讳“正”或“政”。陈伟在全面梳理周家台秦简及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已公布部分)中“正月”和“端月”的使用情况后指出:在秦王政元年至二十五年,秦人大致是称“正月”;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二十七年,曾一度称“端月”,然后改回“正月”。大概在二世元年才讳用“正月”而再度使用“端月”。[19]验之以放马滩简,其中大量使用“正月”,无一处讳作“端月”者。若从上述秦简中的避讳情况来看,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当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至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之间,不会迟至秦二世时代。但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日书类文献是否也像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或法律文献那样严格避讳,因此以上根据避讳材料得到的时代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只能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放马滩简的抄写年代应在秦统一以后不久,称其为“秦简”应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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