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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益而生产的部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作物的生产是要将产品送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是为出卖而生产。[21]根据列宁和马克思的一些论断,我们认为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以下特点:农业经营者是为出卖而生产,因此,农业就成为商业性行业,而不是封建的自然经济的农业。

为利益而生产的部分

讲到棚民的生产,一般都说他们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雍正时期,浙江官员王国栋、李卫说棚民“皆以种麻、种菁、栽烟、烧炭、造纸张、作香菰等务为业”[17],或说棚民“艺麻、种菁、开炉煽铁、造纸、制菰为业”[18]。皖南棚民是否也是如此?几乎所有资料都只说他们“垦种包芦”,如同治《宁国县通志》卷9《艺文》,同治《祁门县志》卷12《水利》,嘉庆旌德县志》卷5《物产》,等等,到了近代,才说“栽种烟、靛、白麻、包芦、薯蓣等物”[19],即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兼种。看来皖南的棚民从种植杂粮开始,逐渐向培植经济作物过渡,不过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是粮食生产时期。

经济作物的生产是要将产品送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是为出卖而生产。皖南棚民不生产经济作物,很难由此断定他们的生产与市场的关系。但是即使在粮食生产中,也可以从棚民的生产力和经营规模判断这种生产与交换的关系。嘉道时期,皖南泾县人包世臣曾经总结过棚民开山生产的经验:山田适宜于种植经济作物和杂粮;要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兼顾养猪和家禽,特别要注意积肥和施肥,他说:“山棚人多,粪非所乏,故宜多备区种”,“凡棚须备二三间养猪”,“收利既重,又资其粪”[20]。他的总结,反映出棚民拥有较多的劳动力;注意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较高的生产能力。在此情况下,棚民生产包芦等杂粮,也“获利倍蓰”(《杨文》),也就是说棚民的生产量是比较多的,除了他本身和雇工食用之外,一定会有一部分粮食要拿到市场去交换,而且为了交纳货币地租,也必须这样做,所以说他们的生产部分是为了出卖,所以才能“获利倍蓰”。

富裕棚民经营方式的实质是什么,是否已是资本主义的了?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什么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列宁指出,发生资产阶级农业制度的过程,原因有两个:(1)商品生产(2)不仅是产品,而且劳动力也成为商品。[21]根据列宁和马克思的一些论断,我们认为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以下特点:

(1)农业经营者是为出卖而生产,因此,农业就成为商业性行业,而不是封建的自然经济的农业。它的标志就是农业的专业化。

(2)农业经营者雇工生产,这种雇工既要一无所有,又要有人身的自由,但是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生存。

(3)农业生产者有较多的生产资金,生产规模比一般农户要大,能够改良工具和改进耕作技术。

从这几个特点看富裕棚民,其还构不成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经营方式还不是资本主义的。这是因为:

第一,富裕棚民的生产虽已有一部分是为了出卖,但是还不占主导地位,这就是说他们的生产并没有发展为商品性农业生产,没有形成农业专业化。

第二,富裕棚民交纳的地租,不是“除去资本的平均利润所剩下的一部分剩余价值”[22],即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同时,富裕棚民预交的相当数量的租金,本来可以用来发展生产,提高产量,增殖财富,发展其经济,但是由于中国封建土地私有制发达,农民租赁土地条件苛刻,富裕棚民为取得租地,不得不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们发展生产的能力。

第三,包括富裕棚民在内的所有棚民,虽然取得了某种程度的迁徙自由,但还都受着封建政府和地主的一定人身控制。封建政府和地主认为棚民经济“病农藏奸”[23],即害怕农民造反者隐藏在富有流动性的棚民中,影响封建秩序的稳定。为此官方在棚民中推行保甲法。摊丁入亩后,清朝统治者控制人民的日常办法就是保甲制,雍正皇帝说:“弥盗之法,莫良于保甲”。[24]雍正四年(1726)推行保甲制的时候,雍正帝特地命令地方官将江苏、安徽、浙江、福建的棚民“照保甲之例,按户编查入册”[25]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政府改定保甲法,于土著居民、商贾等客民编排保甲办法之外,提出“山居棚民责成地主”的条例[26],二十八年(1763)又规定带有家属的棚民隶籍编保甲,单身棚民只有取得指定保结之后才准许寄籍编入保甲。[27]道光四年(1824),道光帝下令整顿棚民保甲,严令“查有不安本分斗狠健讼之徒,立即严拿示惩”[28]

统治者控制棚民的另一种手段是驱逐棚民。皖南是封建族权盛行的地区,山地往往为一个宗族所公有,棚民只是向宗族中个人租山,交纳租银。宗法性族长往往从宗族内的出租人那里分得租银,但却不承认棚民的租佃权,他们或自行“焚棚抢苗”,迫害棚民,或者给棚民捏造罪名,呈请清朝政府惩治。企图以此“自得价银”(《杨文》)。清朝政府总是支持土著地主的要求,以行政手段解除棚民与山主的契约,勒令棚民退还租地,返回原籍。嘉庆十二年(1807),清朝政府规定:若将公共山场出租给棚民的人“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承租之棚民,“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29],棚民出价承租,却照强占他人土地法律治罪,其残暴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第四,当时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只处于萌芽状态,手工业生产没有大发展,不可能吸收大量农业人口,以促进农村两极分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在手工业和商业之后,这就决定清中叶很难有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关系。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问题要有发展观点,哪怕是微弱的差异;要善于发现新事物,哪怕是处于萌芽状态的东西。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尽管还没有脱出封建的窠臼,但新的社会因素已经出现了。小量雇工与部分地为出卖而生产相结合,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始发点;货币地租虽然是封建地租形式,但它却是这种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的形式”[30],是资本主义地租发生的先兆。根据这些因素,可以说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中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

我们认为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与资本主义萌芽不是一回事,两者有很大程度的不同。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虽然在14世纪15世纪已经可以稀疏地在地中海沿岸某些城市看到,但资本主义时期只是从16世纪开始。在它出现的地方,农奴制度的废止早已实行,作为中世纪光辉顶点的主权城市也早成过去了。”[31]我们理解的资本主义萌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它有两重意义:其一,生产关系已经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保留许多封建因素,因而资本主义关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其二,这种关系只出现在个别地区或某些行业,很不普遍,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取代封建制,所以那个时代还是封建主义的。至于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则是指资本主义萌芽发生的条件、因素的集聚,只有这些条件、因素具备了,资本主义萌芽才能脱颖而出。我们认为富裕棚民经营方式只是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还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萌芽的程度。

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所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如果在正常的社会情况下,将会得到发展。因为雇工和货币地租,对发展富裕棚民的经济是有利条件,他们在租地契约期间,给业主的租金是固定不变的,而货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下降,粮价不断上涨,因而他们的支付就相对减少,而收入相对增多,加上他们剥削雇工,所以他们将会沿着“同时牺牲工资雇佣劳动者和地主两方面的利益,而使自己变得富裕”[32]的道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租地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富裕棚民是资本主义租地人的先驱。

(原载《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4期)

【注释】

[1]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

[2]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序》。

[3]《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

[4]《陶文毅公全集》卷26,《查办皖省棚民编设保甲附片》。

[5]道光《徽州府志》卷4之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下引该文,简称《杨文》。

[6]《列宁全集》第一卷,第31页。

[7]道光《徽州府志》卷4之2,《楚颂山房杂著》。

[8]《陶文毅公全集》卷26,《会同皖抚查禁棚民开垦折子》。(www.xing528.com)

[9]《野语》卷10,转引自《明清笔记丛谈·野语》。

[10]道光《徽州府志》卷4之2,《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案稿》。

[11]《野语》卷10,转引《明清笔记丛谈·野语》。

[12]《资本论》第三卷,第933—934页。

[13]冯桂芬:《校邠庐抗议·稽户口议》。

[14]嘉庆《黟县志》卷11,《知县吴甸华禁租山开垦示》,下引该文,简称《吴文》。

[15]《楚颂山房杂著》。

[16]雍正《朱批谕旨·李卫奏折二》。

[17]雍正《朱批谕旨·李卫奏折二》。

[18]《清史稿》卷120,《食货志·户口》。

[19]光绪《宣城县志》卷2,《疆域形势》。

[20]《安吴四种》卷25上,《齐民四术》。

[21]《列宁全集》第六卷,第304页。

[22]《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第273页。

[23]道光十七年御史陶士霖奏疏,见《陶文毅公全集》卷26,《会同皖抚查禁棚民开垦折子》。

[24]王先谦:《东华录》雍正朝卷8,雍正四年四月甲申。

[25]《清朝通典》卷9,《户口丁中》。

[26]《清朝通志》卷85,《户口丁中》。

[27]《清朝通典》卷9,《户口丁中》。

[28]《陶文毅公全集》卷26,《查办皖省棚民编设保甲附片》。

[29]《大清会典事例》卷755,《刑部·户律田宅》。

[30]《资本论》第三卷,第933页。

[31]《资本论》笫一卷,第790页。

[32]《资本论》第一卷,第820—8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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