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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普选时间表确定在2017年?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7年可以开始实行普选,也就是在香港回归20年、50年不变中期的前段开始实行普选,这是按照立法原意所能做到的最积极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可以开始实行普选的时间表

为什么普选时间表确定在2017年?

第一,这是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所能做到的最积极的安排。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产生,是最终所要达至的目标,而不是回归后必须很快达至的目标。政治制度的相对稳定,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88年6月邓小平先生在一次公开谈话中深刻指出:“香港要稳定。在过渡时期要稳定,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人执政,香港也应该稳定。这是个关键。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发展以外,还要有个稳定的政治制度。”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要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的规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都要获得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等,可以说就是邓小平这位“一国两制”总设计师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再从基本法的字面上看,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这里的“各任行政长官”表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进行多次修改,至少不是在2007年那一任就要达至普选这一最终目标。如果普选是在2007年以后很快就要达至的最终目标,基本法就不会写“各任”可以修改,也不会原则写“最终达至”。至于“最终”是什么时间?虽然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在香港回归后的头十几年不是基本法立法原意的“最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小组召集人肖蔚云教授,在1990年基本法通过后不久发表过一篇文章,介绍基本法关于香港政治体制规定的由来及当时的考虑,文中写道,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的规定“体现了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的原则。首几届的行政长官不由普选产生,1997年对香港是一个根本的政治变化,在此以后的十几年内尽可能不采用普选选举行政长官,以保持社会的稳定”。这反映了在香港回归后的头十几年里不实行普选,是当时基本法草委的主要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7年可以开始实行普选,也就是在香港回归20年、50年不变中期的前段开始实行普选,这是按照立法原意所能做到的最积极的安排。

第二,这是在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未能修改的情况下所能做到的最积极的安排。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向前发展,是基本法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987年4月邓小平先生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就明确提出:“要循序渐进,我看这个看法比较实际。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所谓“循序渐进”“最终达至”,就是遵循着一定的步骤,分阶段、有秩序地逐步向普选的目标推进。循序渐进不仅是香港回归后头10年政制发展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10年后向最终达至普选目标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为什么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07/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不实行普选而只能作循序渐进修改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为什么2005年12月2日在深圳与香港各界人士座谈时,我力挺特区政府循序渐进的2007/08年政改方案,我当时说:“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符合多数香港市民的意愿,是朝着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迈出的重要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一大步。走出了这一步,实际上离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也就更近了。”只可惜,终因未能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致使两个产生办法原地踏步,循序渐进未能起步,错失推进民主发展的一次大好机会。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前进一步,为普选作准备、打基础,有利于平稳地向普选过渡。这样,从2017年可以开始实行普选是在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未能修改的情况下所能做到的最积极的安排,也是最稳妥的安排。

第三,这是香港社会各界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在香港这样一个利益多元、诉求多元的社会里,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作政治决定,都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平衡考虑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主张和诉求,从中找出最大公约数,这样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或者所作出的政治决定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赞同,才能具有最大程度的认受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切体会到香港各界对普选的期望,同时也充分注意到各界对什么时间实行普选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提供了两组数据:一组是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的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在约18300份书面意见中,约12600件内容相同的意见书支持2012年达至普选。同时,也有另一组数据告诉我们:1.在立法会内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议员不足一半。有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2017年或之后,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这个数据很重要,因为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法案需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得不到立法会绝大多数议员支持,任何修改法案都无法获得通过。2.在全港18个区议会中,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随后。这个数据也很重要,绝大多数区议员是全港700多万人一人一票选出的民意代表,这个民意基础比一些民调数据更有说服力。3.有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于2017年实行普选。4.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立法会普选,可于2016年或之后实行普选。5.有超过15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后普选行政长官,其中有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总结公众咨询意见,行政长官报告认为:“在2012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民意调查中反映出过半数市民的期望,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与此同时,在不迟于2017年先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时,一致认为,行政长官报告反映的两组不同意见都应当重视,不能只考虑一方面意见而忽视另一方面意见,认为行政长官的总结意见是客观的、务实的。我们历来认为,民意调查是决策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策的根本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根本依据是基本法,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广大香港市民的意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可以开始实行普选的时间表确定在2017年,这是既符合基本法又是香港社会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www.xing528.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一致认为,香港回归祖国10年来,香港的民主政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逐步发展,这几年香港社会围绕普选路线图、时间表展开了广泛讨论,意见分歧逐步收窄,相信再经过10年,到2017年,香港回归祖国已经20年,已经处于“五十年不变”的中期,随着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经验进一步积累,社会共识进一步凝聚,届时先后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应当是具备条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订出普选时间表是十分严肃的,是必须加以贯彻落实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时间实现普选,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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