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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制定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确保《意见》的相关规定内容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意见》不求面面俱到,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相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作了重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意见》制定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为采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刑事和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案件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建立健全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意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等重要内容,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论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畅通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确保《意见》的相关规定内容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www.xing528.com)

(二)坚持依法制定

《意见》属于对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具体性规定,总体上应当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相关规定内容应有相对明确的法律和规范依据,不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和不协调。在实体方面,《意见》主要以《刑法》和《虚假诉讼案件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方式、刑事责任追究原则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程序方面,《意见》以《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细化、可操作性规定,以适应实践需要。

(三)坚持问题导向

虚假诉讼现象与社会诚信建设密切相关,有效解决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综合施策。在实践中,影响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惩治效果的主要因素是司法机关内部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成立条件认识不一,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打击效果不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程序衔接不畅,致使已被认定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民事案件再审纠正存在困难。《意见》不求面面俱到,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相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作了重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另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意见》规定,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应当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表明司法机关坚持刀刃向内、从严惩处上述人员实施虚假诉讼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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