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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修改未及时处理的情况分析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底,为配合民法典施行,“两高”除集中废止116件规范性文件外,还修改11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但刑事法领域尚无集中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先例。对此,有效对策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因为法律、立法解释吸收或改变规范性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情况很常见。规范性文件如不相应地及时清理,不仅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也会造成司法实践的疑难。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污染环境罪的部分入罪门槛改为法定刑加重情节。

规范性文件修改未及时处理的情况分析与优化方案

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定机关在法律制定、修改后不及时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早在2013年就提出了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的要求,要求采取随时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清理[27]。但是截至目前,专项、集中清理卓有成效,随时清理则效果不彰。2020年底,为配合民法典施行,“两高”除集中废止116件规范性文件外,还修改11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但刑事法领域尚无集中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先例。

对此,有效对策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因为法律、立法解释吸收或改变规范性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情况很常见。规范性文件如不相应地及时清理,不仅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也会造成司法实践的疑难。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一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被立法解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内容被立法解释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中关于有关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内容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改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一条明确了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其中三种(第1、2、5项)被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列举,不再属于兜底条款;对于另外三种,是继续依刑法兜底条款认定还是除罪化,需要明确[28]。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污染环境罪的部分入罪门槛改为法定刑加重情节。(www.xing528.com)

这样的情况在其他法律制定修改的过程中也为数不少。对于这些情况,司法解释都应及时调整,删去被新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吸收、改变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在每一部新法律施行前后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而且对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有群众来信指出的问题随时清理,至少提高清理频率。除文件全部失效的情况外,个别条文不符合新的法律或者已被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吸收时也应当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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