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社会行为”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谦让、帮助、合作、共享等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亲社会行为一般与援助行为、积极性行为和利他主义行为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指个体帮助或打算帮助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行为趋向。
亲社会行为可能由利他主义引起。利他主义指关心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己的利益。利他行为的特点是自愿帮助他人,而不期望得到任何外部的回报。利他行为经常有个人遭受损失和面临严重危险的含义。
但是亲社会行为不一定都由利他主义引起,它也包括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助人行为,所以它是一个比利他行为更宽泛的概念。任何对他人或群体乃至社会有好处的行为都属于亲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从动机和目的性来看,真正自觉而无私的亲社会行为是人类特有的现象。也有称之为“向社会行为”。墨森认为,亲社会行为是心理学家用来表达社会所指示的道德行为的术语,如共享,帮助别人,与人合作,等等。因为这种行为要求人们抑制自己感兴趣的反应,以满足他人需要,所以亲社会行为常常要求控制自我。罗森汉(Rosenhan)曾提议把亲社会行为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发的亲社会行为,即动机是关心别人的亲社会行为;另一类是常规性的亲社会行为,即期望得到自身的好处,或避免别人批评自己而做的善意行为。这种划分方法得到了许多心理学家的赞同。
亲社会行为是个体社会化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赖于社会化了的个体去推动。成功的社会化可以使个体与所属的群体一致,内化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服从国家法规,恪守道德标准,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惜做出自我牺牲,于是产生了亲社会行为;反之,社会化有缺陷的人就难以自觉地形成高尚的道德观念和产生亲社会行为,甚至会一味追求个人利益而违背道德、违反纪律,出现反社会行为。因此,亲社会行为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指标,又是社会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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