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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建设的重要进展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2011年我国正式启动全面系统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以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1991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条例废止。上述法律法规为著作权利人的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

著作权法律建设的重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目前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经过了两次被动、局部的修改。这两次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第二次修改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小修”。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2011年我国正式启动全面系统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以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前两次修法不同,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是我们立足本国实际发展需要做出的主动选择。

1991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条例废止。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www.xing528.com)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为实现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明确在2001版《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68号令),2013年1月对该条例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第634号令)。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对著作权及其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为著作权利人的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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