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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级公众参与形式与决策事项影响程度的匹配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听证会虽然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但其运行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并不适合大范围广泛采用。相反,各种非正式的听证形式应大力推广。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根据管制事务的性质,灵活采取形式多样的听证形式。鉴于行政决策所涉事项影响群体的广泛性,无论我们如何遴选利益相关人,其总会忽视相关利益群体。越是复杂的决策事项,越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越应通过尽可能多的听证会来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公众意见。

多层级公众参与形式与决策事项影响程度的匹配

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听证是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过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听证适用的范围应当取决于公共决策与公众利益的关联程度;换言之,越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听证在其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占有的比重就越大。听证会虽然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但其运行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并不适合大范围广泛采用。相反,各种非正式的听证形式应大力推广。过于严格的程序可能阻碍听证 “听取意见” 功能的发挥,而使得其 “表演性” 功能大为增强。要真正恢复听证制度的听取意见功能,必须对听证制度减负,减缓其程序性要求,而增强其实质性内核,即意见交流与对峙。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根据管制事务的性质,灵活采取形式多样的听证形式。

为此,应特别强调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正式听证会绝非公共听证的唯一形式,甚至非主要形式。公共听证的核心功能在于听取不特定利益相关人和公众之意见,凡是有助于此目的实现的形式,皆可纳入公共听证的范围。如美国的公告评论,就属于最主要的非正式听证形式。其二,公共听证通常难以通过一次听证会来实现。鉴于行政决策所涉事项影响群体的广泛性,无论我们如何遴选利益相关人,其总会忽视相关利益群体。为最大限度地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公众之意见,增强行政决策之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机关不能指望 “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次听证会将所有争议事项予以解决。越是复杂的决策事项,越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越应通过尽可能多的听证会来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公众意见。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其三,行政过程中公共听证的有效运用可能短时间内会影响行政效率,延缓行政决策的作出时间,但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决策之理性和可接受性,提升行政决策作出后的守法概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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