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立法与决策的方式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立法与决策的方式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通过在制度层面上确立公正的代表产生规则,割裂听证机关与公众代表产生之间的联系,实现听证代表产生程序的公开透明,杜绝听证组织操纵和控制听证代表的产生,从而防止公众参与的正当性危机。只有首先确保城市交通立法和行政决策听证代表产生的正当性,才能彰显出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制度的价值,有效保障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有效性,提升城市交通领域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立法与决策的方式研究

首先,通过在制度层面上确立公正的代表产生规则,割裂听证机关与公众代表产生之间的联系,实现听证代表产生程序的公开透明,杜绝听证组织操纵和控制听证代表的产生,从而防止公众参与的正当性危机。“不管是博学的哲学家还是凡夫俗子,在讨论公正时都把下面一点视为理所当然:社会中的人际互动是在某种规则结构中展开的。要考虑公正问题,就得研究规则问题。”[54]基于对中国现实的肤浅观察,笔者初步设计了一个相对理性的听证代表产生规则:当涉及城市交通治理的立法和行政决策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时,先由与该城市交通治理的立法和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其实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无论是人大主导的立法还是政府主导的行政决策,合适的第三方组织或许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人民政协[55])事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听证会的事项、程序、代表条件和资格等;由符合条件的公众自愿报名参加,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自愿报名的公众是否符合听证会所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查;再在某个确定的日期,由独立的第三方在媒体的监督下(最好通过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形式)并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现场通过摇号、抽名单、电脑抽签等形式从符合听证条件的公众中随机选取听证代表;[56]最后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独立的第三方在现场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并由其保存、负责联系。“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听证代表产生的正当性,整个听证会也有了正当性的基石,至于听证代表的能力问题则可以通过听证代表代理人制度予以解决。”[57]目前,《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听证代表代理人制度。只有首先确保城市交通立法和行政决策听证代表产生的正当性,才能彰显出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制度的价值,有效保障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有效性,提升城市交通领域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

其次,应该与时俱进地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放开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的制度,在公益慈善类组织率先推行无主管登记制度,[58]在目前某些公共利益还缺失相应守护者的情况下,培育一批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在城市交通治理过程中利益的社会组织,将个体、原子化的公众利益转化为有组织的、规模化的组织化利益,壮大公众在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中的动员和谈判能力。组织化利益对于公众参与,特别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