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播组织者的主要权能:探究与优化

广播组织者的主要权能:探究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台同时对电视谈话节目享有著作权和广播组织者权。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广播组织者的主要权能:探究与优化

第一,转播权。所谓转播,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录制、复制权。录制是将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载体由无形的信号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载体。复制指重复制作录制件的行为。如果,节目本身是作品的话,录制和复制行为同时侵犯了节目的著作权以及广播组织者权。

延伸阅读 电视谈话节目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问题。电视谈话节目在国外被称为“脱口秀”(Talk Show),是一种演播室谈话节目。节目形式为群体现场交谈,通过主持人、嘉宾、观众的共同参与和直接对话,在生动活泼的气氛中,展开社会生活或人生体验的某一话题,经过参与者的叙述或讨论,让现场观众各抒己见,从而增进相互交流和理解。电视谈话节目的著作权属于电视台所有,参与的主持人、嘉宾或观众的发言如果足以自成作品,对自己发言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比如临场作诗一首,诗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果发言不足以成为作品,自然就不享有著作权。尽管发言者对自己的发言可能具有著作权,但是电视台在对节目进行正常使用范围内不需要经过作者的特别授权。电视台同时对电视谈话节目享有著作权和广播组织者权。(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1999年3、4月间,陈佩斯朱时茂发现中国电视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包括《吃面条》、《拍电影》、《主角与配角》、《羊肉串》、《王爷与邮差》、《胡椒面》、《警察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等。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争议焦点在于:小品表演与央视文艺节目之间的关系。基于表演者和电视台之间合同关系,小品节目被纳入到整部晚会中。整个晚会从形式上看就是这样一个个单个节目的集合,在这个集合的过程中,电视台对这些单个节目出场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并通过主持人的语言将各个节目串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晚会节目和小品之间是编辑作品和单个作品的关系,电视台的工作相当于期刊对单篇文章的编辑工作,小品等单个节目犹如单篇文章,晚会节目相当于一部编辑作品,其中包括若干个歌舞、小品、相声等单个作品。在电视晚会节目中,晚会组织者和单个节目表演者之间约定,或者可以根据惯例推定,单个节目的表演者应当授权电视台现场直播,或者复制后再进行播放,表演者保留署名权和完整权。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个节目的其他著作权仍然归属于表演者,包括发行权、改编权。电视台对整部晚会节目享有著作权和广播组织者权,但是除了复制权、播放权可以根据约定或惯例直接行使外,行使其他权利需要经过单个节目表演者的特别许可或授权,否则势必构成侵权行为。这就好比取得了国外某小说家的许可,将其外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可以推定翻译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但是,如果是将中文译本许可他人改编为剧本,或者拍摄电影,仍然需要取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