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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司法现状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变革,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性的规定。可见,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大幅度领先于整体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在所有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著作权案件为主体,新型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其次,审判实践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不断提高。

网络知识产权司法现状及优化方案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变革,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性的规定。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技术的事实认定等无章可循。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由此引发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侵犯网络著作权方面,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二,侵犯网络商标权方面,如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有关商品的行为等;其三,侵犯网络专利权方面,比如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或产品上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假冒专利等行为。

网络知识产权司法现状具有如下特点:

(一)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量持续快速增长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量快速增长。2015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量增长率分别为11%、19%、34%、41%。2015年~2018年,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量增长率分别为12%、21%、31%、42%。同时,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也爆发式增长,通过对知产宝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行检索[28],以“网络”为关键词,共计网络知识产权案件207 648件,2014年~2018年案件量分别为15 104件、21 951件、30 303件、44 746件、47 098件。增长率分别为96.92%、45.33%、38.05%、47.66%、52.56%。可见,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大幅度领先于整体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案件主要集中北京市(58 953件)、广东省(37 044件)、浙江省(27 737件)、上海市(19 596件)、江苏省(9042件)五地。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领域。以浙江为例,2018年新收和审结涉网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 625件、13 227件,分别是上年的2.6倍、2.4倍。[29]

(二)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以网络著作权案件为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革新,使得作品保护与传播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深化,由此引发的案件纠纷频发。在所有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著作权案件为主体,新型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指出,2010年~2014年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比分别为46.7%、60.6%、73.5%、78.1%、83.2%。[30]全国范围内,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在70%以上。以知产宝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行检索[31]发现,以“网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网络知识产权案件207 648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109 376件,占比高达52.67%。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32 523件)、广东省(25 068件)、浙江省(14 082件),可见全国65.63%的网络著作权案件集中在北京、广东、浙江三省(市)。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又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以浙江为例,在新收的涉网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数量最多,共8619件,占涉网案件总数的55.16%。[32]

(三)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www.xing528.com)

近年来,与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区块链等有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出现。在著作权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聚合类APP侵权问题、云时代的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等频发;在商标领域,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频发。此外,与互联网企业相关的纠纷频发,如3Q大战、今日头条案等都给“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带来了许多新问题。[33]

同时,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争议不断,例如,网络游戏及其组成元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提供作品行为”、网络实时转播能否被“广播权”的范围所涵盖、网络直播与短视频中利用他人作品或其片段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负有事先的侵权预警和审查义务等。

(四)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度加大

网络的本身特征(复杂性、流变性、隐蔽性等)给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无疑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无论是侵犯网络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已经从传统的实体门店,转变到以互联网销售为主体。伴随着这种销售模式的改变,侵权案件所涉产品的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相互分离,使得案件的查处需综合线上线下等特点,从产品销售的整个链条进行把握,案件查办力度巨大。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日益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建设日益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庭)、互联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供了制度基础。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体系基础布局基本完成。其次,审判实践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不断提高。最后,外国当事人自愿选择中国内地法院作为诉讼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正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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