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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父与子民:权力与责任的嬗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君主是全国的最高家长,是君父。君父统治子民、子民服从君父是天经地义的。这些理论在当时不啻为天下绝响,振聋发聩,但是囿于时代的局限,黄宗羲并没有走出“君父”与“子民”的樊篱。法律的管束,刑罚的施行,都是“君父”的权力,对于“子民”都是需要的。

君父与子民:权力与责任的嬗变

清代南阳府内乡县衙有这样一副对联: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

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

这是关于“父母官”意识的名联。

据传说,称州县长官为“父母官”就源于汉代的河南南阳。《后汉书·杜诗传》中说南阳这个地方“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召父”指召信臣、“杜母”指杜诗,二人是两汉时期在南阳先后任职的两位太守。由于政绩显著,勤政爱民,南阳人民称他们为“召父”“杜母”。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父母官”的由来。南阳城内有座“二太守祠”,俗称“父母祠”,就是纪念召、杜二人的。

州县官代皇帝管理地方,是百姓的“父母官”,皇帝是上天之子,“代天牧民”,是上天派给百姓的总父母,即“君父”,百姓则是他的“子民”。这种意识起源很早。

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收藏了一件十分珍贵的青铜器,上面刻有颂扬大禹功绩的铭文,以禹作为天子的典范,说明治民者应该有德于民、为民父母。据专家考证,该青铜器最迟制作于西周中晚期。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天子受命于天为民之父母的最早、最确切的实物记载,说明周王朝统治者自觉意识到“为民父母”是民众最愿意接受的德行,是对民众呼声最真切的回应,是获得统治正当性、合法性的最重要的途径。

这件文物也印证了《尚书》《诗经》中的思想。《尚书》中说,“天子”的责任是“作民父母”。《诗经》中的“乐只君子”和“岂弟(恺悌)君子”被颂扬为“民之父母”。

用血缘亲情、家庭伦理来论证重民思想和君民关系,论证统治的合法性,是儒家对《尚书》思想的继承和弘扬,也是儒家对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重大建树。顺着《尚书》的思路,他们把人类跨入对偶制家庭文明的天然关系和血缘情感华为普遍的道义,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秩序。这种以家喻国、以父子关系喻君民关系,比起其他的论证显得更自然、亲切、宽广与持久。君主是全国的最高家长,是君父。君父统治子民、子民服从君父是天经地义的。君礼臣(民)忠就如同一个家庭内父慈子孝的伦理关系一样。(www.xing528.com)

孔子回答齐景公问政时说,国家的政治秩序,就建立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中。对这句话,当时和后来一直有不同的理解。时君世主们站在“君父”的立场大加赞赏。他们的解读是:君就是君,臣就是臣,父就是父,子就是子!那个还不算太昏庸的齐景公就这样认为:对啊!要不然,我还有饭吃吗?但这是孔子的本意吗?孔子希望他们“为政以德”“为国以礼”,对民要“富之”“教之”,要爱惜民力,“使民以时”。对于君臣之间,他说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则行,舍之则藏”等话。看来,他的原意是很善良的:君要有君的样子,臣要有臣的样子,父要有父的样子,子要有子的样子。而且,逻辑上内含着有“君君”才有“臣臣”、有“父父”才有“子子”的因果链。

如果说孔子的话比较含蓄,那么孟子就直白得不能再直白了。他指着雄心勃勃的梁惠王说:“如果有个国君的厨房里满是肥肉,马厩里有的是膘肥的健马,而国内却是‘民有饥色,野有饿莩’,这样的国君‘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就是说,没有尽君父的责任,就不够做君父的资格。由是,他赋予“子民”可以“吊民伐罪”的权利,可以诛灭像夏桀、殷纣这类“独夫民贼”。

战国末期,原始儒家已成强弩之末。荀子虽还坚持“上之于下,如保赤子;下之视上,欢如父母”的儒家理论,但却用“马”与“舆”的关系来描述君民关系。“马”是驱动“舆”前进的动力,要想安坐“舆”中,享受车辆带来的快捷与舒适,就必须使马儿乐于由你驱使;父母对子女自然是关心备至的,但同时也有对子女的支配权。在孟子那里,君的行为要以民的意志为转移。然而,荀子却认为君主是臣民的“天”和父母,而臣民则成了君主的仆从和子弟服从成了臣民的天职。

秦灭六国,建立大一统帝国,以霸道为合法性理论,逐渐走向了独裁统治,严刑峻法,赋敛无度,竭泽而渔地役使民力,终致短命而亡。于是,“君父”与“子民”的说法抬头,但“汉承秦制”,帝制不变,一直延至清末,“君权至上”成了不可动摇的信条,结果就像韩愈所唱的“臣罪当诛兮,吾皇圣明”。其间,有忧患意识的儒生士大夫曾愤而声讨,批判的声音从未断绝过。比如,魏晋时期的阮籍(公元210年—公元263年,三国魏诗人)、鲍敬言的无君论,希望对恶性膨胀的君权予以限制。这种批判思潮在明末清初达到最高峰,其典型代表是“东林子弟”黄宗羲。他认为正是专制君主的残暴使得天下之人从爱戴转为怨恶,从敬为父母到视如寇仇,并提出恢复相对平等的君臣关系,希望君臣共治国家。这些理论在当时不啻为天下绝响,振聋发聩,但是囿于时代的局限,黄宗羲并没有走出“君父”与“子民”的樊篱。

“君父”“父母官”的提法,是基于天子、官吏必须像父母一样用“爱”来管理子孙的理念,也是中国古代“家族主义”的制度必须具备的治理原则,更是“道德主义”政治的固有含义。只有从“爱民”的角度出发,为民做主,与民伸冤,才能得到民众的爱戴。在社会动乱、邦国无序、战争频仍的状态下,家庭是社会成员最后的归宿,“家破人亡”是人生最大的不幸。“民之父母”的要求实际上是希望社会、邦国乃至天下都能珍惜和爱护家庭,这对于各级统治者来说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对于民而言,则是亲切的而有指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绝不是依附或者被压抑,只有在家、国、天下的序列中,个人才能发现自己具有“根本”的地位;而“民之父母”的执政正是从“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过渡到“天下为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关键所在。

当然,父母不仅意味着慈爱,也意味着威严。父母在家中有“严父”的地位,这是天然形成的,也是一个家庭正常运转所必要的。国家也一样,需要“严君”。于是而有“鞭笞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法律的管束,刑罚的施行,都是“君父”的权力,对于“子民”都是需要的。

“君父”与“子民”的这套说教,把复杂的、血腥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简化为温情脉脉的父母与子女的家庭血亲关系,由此构建起古代中国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法律规范与刑罚惩戒的正当性,构建庞大帝国的统治秩序。这一理论和制度造成了中国法文化的许多独特品性。最明显的,如“圣王”理想、开明专制和威权统治认同、“父母官”意识、“清官”诉求等。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行为方式上,往往采取向上喊冤、告御状的办法,因为是“子民”,就会向“父母官”讨个公道,就会冀求上面的“青天大老爷”赐予阳光雨露。

所以,从孔孟开始,重民也好,民本也罢,这“民”只是“子民”,不是“公民”,不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也不是权利主体。培育公民精神,增进公民意识,是现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中需要补上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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