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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莫加于人的故事介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在《论语》中反复强调的为仁之道。这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精神相似,体现对他人的尊重和对人格独立、平等的理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具有国际法的价值。前述孟子对白圭的批评,就是主张在邦国关系中应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不能搞以邻为壑的“己所不欲,施之于人”。

己所不欲,莫加于人的故事介绍

李鸿章曾说,孔子的学说和基督教的主张很像,只有那么一点儿“小差别”:孔子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是“己所欲,施于人”。这点“小差别”恰恰反映了中西文化的本质区别。曾任美国总统的老乔治·布什曾在其国情咨文中说道:“我们都有些东西可以给予。如果你识文断字,就去找不识字的人。如果你有一把锤子,就去找一枚钉子。如果你不饥饿、不孤独、没有麻烦——就去寻找饥饿、孤独、有麻烦的人。”总认为自己的东西好,拿着锤子,满世界地拔钉子、敲钉子,这就是“己所欲,施于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李鸿章

孟子》书中也记载着这样一则故事。梁惠王有个心腹重臣叫白圭。白圭名丹,是魏国的巨商大贾,其富赛过惠王。孟子在魏国时,梁惠王经常向他请教治国之道。一日,白圭也跑到孟子处,向孟子炫耀自己擅长筑堤防治水,竟恬不知耻地说:“丹之治水也逾于禹”,就是说,他白圭的治水办法超过大禹

孟子

当时齐国和赵、魏是以黄河为界的。赵、魏两国的地势较高,齐国的地势低下,黄河泛滥时齐国遭受的灾难就较严重,齐首先沿黄河河堤之外二十五里筑一条长堤,以防止黄河的泛滥。自此,“河水东抵齐堤,则西迄赵、魏”,使得黄河泛滥之水冲向赵、魏两国而去,于是赵、魏也照此筑堤。遇到洪水,就在五十里宽的堤防内左右奔突,结果不是冲垮齐国堤防,就是毁坏赵、魏堤防。白圭的治水之法,就是这种“各以为利”,把洪水引向邻国的办法。

孟子听到如此狂妄自大的言论,禁不住冷冷一笑,不客气地说道:“先生错矣。大禹治水,是顺着水往低处流的水性,不与水争势,掘通九河,使河水注之于海,疏导济水、淮水,将其导向大江,从而洪水得治,万民安居。今先生所谓的治水,是筑堤防,把洪水引向邻国。这是以邻为壑,怎么敢与仁德神圣的大禹相比呢!”

白圭以邻为壑的治水方法,只为自己着想,不为别人着想,属于“己所不欲,施之于人”的做人、为政之道,其实是害人又害己的。大禹治水,是以海为壑,把洪水引入大海,虽然费工费力,但这样做既消除了本国人民的灾害,又消除了邻国人民的灾害,属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达而达人”的精神。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在《论语》中反复强调的为仁之道。意思是,自己不愿意做的事不要勉强他人去做,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其实,这就是尊重人、宽恕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属于“恕”道,是孔子终生“一以贯之”之道。“恕”与“忠”是相连的,合称“忠恕”之道。“忠”道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说,自己希望在社会上能立身扬名,事业发达,有所成就,就也帮助别人立身扬名,事业发达,有所成就。“忠”和“恕”是实现“仁”的两种方法或两种态度。宋朝著名的理学家朱熹曾对“忠”和“恕”做过解释:“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尊重人、宽恕人、理解人、成人之美、推己及人,这就是爱人,是对人的大爱之爱,这就是仁道。所以说,孔夫子的仁道,“忠恕而已矣”。

西方的“博爱”是一种很崇高的爱人之道。但其在宗教狂热中流为“己所欲,施于人”,则有“过之”之失。强行输出宗教是强加于人,用战争经济政治、外交高压手段输出民主还是强加于人。这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相径庭。但西方也有一种被誉为“金律”或“黄金规则”的古训:“爱人如爱己。”这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精神相似,体现对他人的尊重和对人格独立、平等的理解。(www.xing528.com)

法国启蒙时代的先哲十分服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793年法国宪法所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法国1795年宪法所附《人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宣言》都写入了孔子的这句名言,分别定义为自由的道德界限和公民义务的原则。看来,热爱自由的法兰西民族在走出中世纪时就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升为宪法性用语,以表达自由的价值和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反对“己所不欲,施之于人”,又不同于“己所欲,施于人”,也不意味着“己所不欲”就禁止“人所欲”。它的基本点是将人当作人,尊重别人,宽恕别人,善待别人,承认对方人格的尊严、独立和平等。在行为上,以尊重而不是代替别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决定权为前提,不以己度人,不强人所难,不强卖强买。在法律语境中,这属于人格权交易、契约自由与平等权。由此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在是一个中国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具有国际法的价值。前述孟子对白圭的批评,就是主张在邦国关系中应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不能搞以邻为壑的“己所不欲,施之于人”。

国际关系上来说,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国家繁荣富强,都希望自己国家的主权不受侵害。但是要想自己的主权不受干涉和侵害,也就不要去侵害别的国家的主权;要想自己国家发达昌盛,也就要让别的国家也发达昌盛,不能采取堵塞、损害别国发达昌盛的办法来实现自己国家的发达昌盛。当今国际社会,霸权霸凌主义横行,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各种地区性战乱频仍,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和贸易纷争此起彼伏,文明冲突愈演愈烈。有鉴于此,哈贝马斯提出用“正义”和“团结”原则来处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他主张,各民族都有保留本民族文化,按照本民族意愿发展的权利;各民族对他民族的文化应有同情的理解和尊重,这是一种法律义务。其实,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而不同”的孔子智慧的现代发展。不少国内外有识之士提出要从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智慧中吸取营养,以此作为国际法的指导原则。他们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含着下列一些国际法的价值:

第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享有平等权利。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主权,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第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本着善意的原则,各国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任何背离善意的行为,如侵犯他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干涉他国内政和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应当被全世界的人所鄙视和唾弃。这就是相互善意原则。

第三,各国在主权平等的前提下,从善意的角度出发,取长补短,共同协作,互利互惠,实现共赢。这就是互利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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