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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的衡量与损害赔偿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国,无论损害的性质是什么,按照法国最高法院的看法,原告接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因为损害而被打破的平衡”。该制度的最终目的与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一样,旨在达到社会价值的平衡。任何危及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都是侵权法所不容的。因此,为了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达到社会利益的公平协调,人格权必须受到全面的保护。

社会利益的衡量与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社会利益的衡量也是裁定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理论基础。在法国,无论损害的性质是什么(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按照法国最高法院的看法,原告接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因为损害而被打破的平衡”。[82]法国司法判例持续不断地宣称:“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性是为了尽可能地恢复已被损害所破坏的平衡(équilibre)并使受害人重新回到致损行为没有发生时他原本应当处于的位置。”[83]从利益平衡观念来看,对一些严重的非财产损害,若不予以一定的物质赔偿,则会使权利人拥有的非财产利益失衡。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诞生,其本身就是源于一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它强调的是一种保护的手段和责任的承担。该制度的最终目的与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一样,旨在达到社会价值的平衡。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便可以认为它是正义的,[84]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侵权法对人格权的重视,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不是个人主义的产物,而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总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侵权法需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构建人与社会的和谐。因此,作为社会的一个分子,每一个人在享有个人合法权益的范围、权能、方式等方面,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种法律的制约反过来又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充分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如此一来,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就形成了一种权利的制衡。在权利制衡的框架下,人与人、社会与人之间才可能形成和睦、协调的关系,人与人、社会与人之间的种种利益才能达到平衡。任何危及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都是侵权法所不容的。因此,为了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达到社会利益的公平协调,人格权必须受到全面的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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