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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律双方交流沟通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百七十条等对此相关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允许法官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进行交流沟通,集中提出意见。而检方却无法律依据,对辩方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从实质上使双方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将律师协会和检察系统的数据库形成对接,减少信息沟通交往的不便,以信息化促进双方的交往。

加强检律双方交流沟通的优化措施

律检双方的交流沟通不能只局限于诉讼过程中的某一具体的案件,还可在多领域范围内展开,例如建立律师检察官定期的交流会议,形成固定和有序的沟通机制;检察官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律师,与其亲友等联系,缓解当事人的抵抗不合作的情绪;以律师为媒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作出司法决定前,听取律师合理意见

(1)在诉讼活动中的侦查、审理、审结等各个时间段都可以对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百七十条等对此相关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是书面意见,还应当当面交流,这对于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直观地听取、调查证据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在庭前会议流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允许法官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进行交流沟通,集中提出意见。诉讼中的庭前交流规定能够增强诉讼有效性和针对性,并对权力、权利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实现程序正义

(3)在法庭辩论环节中。为了提高诉讼活动效率,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相结合,解决了形式上过于简陋的弊端,保障了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有辩论的权利,使诉讼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2.有效执行双向证据开示协作规定

《律师法》确立了律师阅卷权,而检方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辩护方向其告知有关证据。例如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形。这种规定,使检方处于对辩方的证据了解甚少的不利局面,甚至会导致在庭审过程中见到辩方的“突袭证据”时,检方不得不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庭审的情况。其次,律师拥有对案件信息的调查取证权,可以对案件卷宗进行复印。而检方却无法律依据,对辩方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从实质上使双方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等的境地。(www.xing528.com)

(1)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双向开示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仅仅赋予律师阅卷权,同时应当给予检方相对应的权力,使检方对基本的证据有所了解。

(2)对证据开示的种类、开示的时间、开示的地点进行明确的规定。要对哪些证据是可以开示的,哪些涉及当事人的证据是不能开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能否开示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3)对违法证据开示规则的责任归结。对于应该开示而未开示,而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另一方有权申请延期审理或提出质证,以保证双方履行开示义务。故意违反开示义务导致诉讼时间延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22]

3.在诉讼活动之外的时间日常交流

新型律检关系不仅存在于诉讼活动中,还贯穿于司法实践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日常的业务上的广泛的良性互动也是不可或缺的。(1)将律师协会和检察系统的数据库形成对接,减少信息沟通交往的不便,以信息化促进双方的交往。(2)通过法学大讲坛、法学峰会、专家座谈的方式。[23]以法学研究作为平台,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加强理论知识,提升学术水平,促进我国法学研究水平,共同帮助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提高。(3)促进人才交流。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借调、聘任优秀人才,帮助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担任一定职务。如由经济事务方面的律师来帮助经济情况的调查,聘请检察官担任咨询师、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等。[24]2015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采取规范诉讼违法线索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图等措施,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继续推进司法办案转变模式、转型发展,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省检察院邀请20名律师参与信访接待102人次,推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健全重大复杂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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