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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立法协商机制,提升立法创新与民主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立法规划和计划阶段开展综合性调研,组织专委会成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开展立法需求调研。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召开论证会,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实务工作者、利益相关人等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进行听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而争议较大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立法协商机制对于保障立法活动规范有效,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深刻的意义。

引入立法协商机制,提升立法创新与民主

立法协商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渠道与有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等进行沟通、协调、商议,充分听取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努力达成共识的规范化民主活动。[27]在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引入立法协商机制能为解决立法重复及创新性不足等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办法。首先,通过立法调研的形式开展立法协商。在立法规划和计划阶段开展综合性调研,组织专委会成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开展立法需求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地方环境立法需求,收集立法建议项目,为科学编制环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奠定基础。在法规起草阶段开展专题性调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法规起草人员深入到基层一线,听取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利益相关主体和利益中立方的意见,确保主要制度设计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在法规审议阶段开展论证性调研,针对法规草案中各方争议较大、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推动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其次,通过立法听证、立法论证的方法进行立法协商。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召开论证会,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实务工作者、利益相关人等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进行听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而争议较大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再次,通过征求法规草案的意见进行立法协商。制定的每部地方环境法规在进行审议前,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些重要法规向市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大征求意见。部分涉及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规,还需同特定群体进行协商。

立法协商机制对于保障立法活动规范有效,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深刻的意义。同时,它也是从属于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种工作机制,对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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