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安机关案件信息发布概况优化

公安机关案件信息发布概况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此衡量,在《法制日报》“案件版”见报的66篇中,合署通讯员姓名的多达50篇,可见公安机关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的积极性较高。(三)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信息的时间还是以《法制日报》“案件版”的66篇报道为例,虽然从内容推测,它们系由公安机关主动发布或被动回应,但是它们见报的时间却不局限于公安机关主导的侦查阶段,而是散布于整个刑事诉讼,只不过高度集中于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标志的“破案”节点。

公安机关案件信息发布概况优化

(一)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信息的形式

从媒体刊发的侦查阶段的案件报道倒推,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信息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用于重大案件,或者出台重要工作举措。如,2013年7月2日,国新办就中老缅泰“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和老挝、缅甸、泰国三国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老缅泰“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情况,并答记者问。

第二,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如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了安徽籍女子在京坠亡情况,“死者袁某,生前在京温服装商场务工。经调查走访并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未发现与其他人员接触,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亦未发现可疑情况。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第三,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或者邀请跑口记者采访。这是最常规的公安机关与媒体合作形式之一,其标志是“记者近日从XX公安局获悉……”在少数情形下,公安机关会安排宣传人员组织撰写代表其立场的“特稿”稿件,然后向特定媒体提供。如黎庆洪案中,当地两家报纸同时发表长篇报道《“光环”下的罪恶——对黎庆洪及开阳“花梨黑帮案”的探访》,据称这两家报纸承认稿件由有关部门提供。[1]

第四,被动回应记者询问。该类情形主要发生于突发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记者自主获得了关于案件的新闻线索,然后向公关机关求证。其特征是,案件的线索由媒体自己获得,关于案情的报道主要系采访外围知情人士挖掘而来,公安机关回应简略,一般不涉及具体案情,只证实发生了什么案件,到了什么程序。如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即为记者根据网络报料线索向公安机关求证并获证实的。[2]

(二)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信息的数量(www.xing528.com)

我们选取了市场化的《新京报》和法制类《法制日报》的“案件专版”为样本,以2013年6月为调查对象进行了简单统计。结果发现,侦查阶段的案件报道(包括公安机关主动发布和被动回应)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在《新京报》,整个6月共见报案件报道119篇,涉及公检法三家的分别是35、9、75篇。在《法制日报》“案件版”,共见报155篇,涉及公检法三家分别是66、26、63篇。从上可见,来自法院的案件报道虽然很多,但是考虑到它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而公安机关基本上全是刑事案件。所以,单就刑事案件信息发布量来说,无论是综合性报纸还是法制类专业性报纸,公安机关绝对称得上是案件信息来源“大户”。

此外,在中国媒体的通常操作中,署有通讯员姓名的稿件一般是新闻通稿,至少也是新闻发布机关提供素材或采访便利。以此衡量,在《法制日报》“案件版”见报的66篇中,合署通讯员姓名的多达50篇(其余只有记者署名的16篇稿件也未必不是通稿),可见公安机关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的积极性较高。

(三)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信息的时间

还是以《法制日报》“案件版”的66篇报道为例,虽然从内容推测,它们系由公安机关主动发布或被动回应,但是它们见报的时间却不局限于公安机关主导的侦查阶段,而是散布于整个刑事诉讼,只不过高度集中于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标志的“破案”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66篇由公安机关发布的新闻报道中,65篇发布于判决宣布之前,仅有一篇新闻报道是在一审宣判之后。

[1] 稿件未指明案件进入具体刑事诉讼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