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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审阶段案件信息传播概况总结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截至200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霆吧”共有主题数1484个,帖子数10325篇。2007年12月28日,《中国法律信息网》将许霆“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案列为2007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之一。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再审阶段案件信息传播概况总结

2007年11月,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7日,《信息时报》报道了《ATM提款1000元卡里扣1元 两青年狂取十几万》6日案件开庭的新闻,报道刊发时许霆尚未被宣判,并未引起过多舆论反映。

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12月17日,《新快报》首次报道《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文章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2007年12月21日前后,“许霆吧”出现。截至200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霆吧”共有主题数1484个,帖子数10325篇。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许霆案开始受到舆论关注,案件的定性和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包括众多法学界人士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多集中在“许霆的行为是否是秘密窃取(犯错还是犯罪)”“17.5万元是属于不当得利、侵占还是盗窃所得”“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量刑是否过重”“银行有无过错”等问题上。很多关注此案的人认为,对许霆的司法处罚太过严厉。

有网友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他们的过错。似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一点责任?”[101]

许霆的辩护律师也通过博客在网上发布案情进展和自己的观点。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记者致电广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江副经理,就“许霆为何能在逃亡途中办理银行卡”“广州市商业银行在此事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采访,但被告知银行“不再就此事回答任何问题”。而在前一天下午,商业银行和广电运通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均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有网友评论说“一个好的银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有一套处理机制或是制度、或处理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宗旨,否则像这次商业银行这样滥用公众权力、无视企业社会职责、粗暴不平等的处理客户的一些过错、过失,自己的过错却无半点责任,就已严重败坏自己的社会形象、甚至要遭到社会的淘汰。”

200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举办的全国第四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论坛中,来自全国的一些法律专家专门就许霆取款案召开了一个研讨会,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法学专家倾向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并对案件定性为“盗窃”提出质疑。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旁听了研讨会。

2007年12月28日,《中国法律信息网》将许霆“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案列为2007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2008年1月,发回重审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1月,《南方周末》刊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的评论文章《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评论称一审判决书简单地套用“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并根据“盗窃金融机构超过十万元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解释,就做出了引起广泛争议的判决。这一判决既没有解释ATM机究竟为何属于“金融机构”,许霆“合法”地操纵ATM机的行为为何属于“盗窃”,也没有将ATM机出现故障、银行存在严重过错、许霆逃亡途中曾有归还钱款的举动等作为量刑的情节。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不予置评,很容易令人产生“武断”“非理性”甚至“不公正”的印象

2月22日,许霆案公开重审。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又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许霆及其辩护律师仍作无罪辩护。“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将近50家新闻媒体以及众多法律界人士及市民挤满了能容纳100多人的法庭,以至于有关部门不得不组织大批警力来维持秩序。”[102]

法庭上,许霆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我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此话一经媒体报道,舆论再次发生骚动,之前几乎是一面倒的支持局面悄然发生改变。不少网友在网上留言“倒许”,直斥“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www.xing528.com)

3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做客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等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时认为,“对于许霆的案子,一百个人有五十个观点,五十个观点说明大家看法非常不一致,这个案子最后总要有一个最终的意见,这个案子最终的意见还得要由法院的判决来决定。”

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103]此话被媒体作为来自最高法的权威声音被广泛转载传播。

在国内许霆案舆论热炒时,英国版“许霆案”成为舆论非议中国许霆异样命运的对照。3月26日,《检察日报》发表评论《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指出“媒体不应简单地拿英国版‘许霆案’为参照,质疑广州‘许霆案’的判决,因为仔细分析起来,两者没有多少可比性。简单类比只会误导民众,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104]

2008年3月,重审改判。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105]

对于同一家法院,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同样的罪名,为什么两次判决结果却相去甚远的舆论质疑,甘正培在接受央视《新闻调查》记者采访时表示[106],重审判决并非迫于舆论压力,改判的作出是根据许霆案的特殊情况用了刑法的第63条,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下量刑。“这是刑法上对特殊减刑一种规定,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司法的补救手段,补救过于僵硬的法定刑。”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认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同样认为,许霆案产生现在的判决,舆论的力量功不可没。因为正是媒体的报道和法律人士的多种质疑,加上网上舆论的汹汹之势,大众对一审后的“畸重判决”所普遍表达出的吃惊才能被包括二审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感受到。最后上达天听,发回重审。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落差之大也再次引发讨论。此前几乎和媒体意见一致的民意发生了些颇具反讽意味的转向,在网络意见的表达中,有很多人开始认为许霆被判得太轻。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甚至直言:“5年的量刑似乎过轻,10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21CN网站针对许霆案的评论发表文章称“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乱说,不会说的人跑到了台上使劲说,会说的人滚到了台下咽着气说,中国法制如何去完善?”“官方、媒体、法学界应该议什么?许霆案所折射出的中国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而不是具体的许霆案件,有人在这么做吗?有,但不是主流,只有‘草根’们发出了微弱的声音。”[107]

就重审判决许霆再次提出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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