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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调解及审级制度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并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再审案件的调解及审级制度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裁判即视为撤销。再审中,常因出现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导致新情况、新理由发生,通过调解手段结案对彻底解决纠纷、平息纷争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引例解析:生效裁判可以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未上诉),也可以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林某未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生效,当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依法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并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审程序的提起与审判

关键词:法院决定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示范案例

案情:朱山与王琦两人于2003年合伙开一商店,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两人将原来租赁的门面买下来。2008年底,朱山与王琦欲解散商店,不再经营。两人对门面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认定门面为王琦所有,但王琦应补偿朱山一万元。朱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门面应为朱、王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1)当事人的申诉不同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途径。所以,本案要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2)决定再审时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不能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二)习作案例

A县甲厂向B市乙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机床,安装后运转正常,但在试用期内,一主要受力板断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要求乙换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坚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甲没有按规则操作而致,故不愿意承担任何损失。甲无奈起诉到B市某区法院。

一审审理时,法院专门聘请某研究所专家对断裂板进行了质量鉴定,但乙方托人找到鉴定人说情,鉴定人在未作任何测试的情况下,即作出断裂板各项质量指标合格的结论,致使甲一审败诉。甲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之后,甲向B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对断裂板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质量不合格。于是,B市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其再审。B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问:

(1)二审终审判决后,甲能否直接向B市检察院申诉?

(2)B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B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其做法是否正确?

1.简述再审程序的性质。(www.xing528.com)

2.简述提起再审程序的三个途径。

3.简述再审程序审理的特点。

民事检察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发现违法予以纠正的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部活动;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官在履行职务中有无违法。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方式。

一、监督的来源

1.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其他渠道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二、监督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调解、裁判、决定等民事审判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还包括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对审判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等。

三、监督的方式

随着新时期下法治社会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多。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原有抗诉监督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即监督方式有两种:抗诉和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1.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再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地位

确定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地位,应当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来考虑,即人民检察院既不能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也不能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以监督者的地位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5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①宣读抗诉书;②发表出庭意见;③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检察院在诉讼中的监督地位决定了它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从根本上保证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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