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再审案件调解,提升审理质效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再审案件调解,提升审理质效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2年以来,中院审监庭在“1110”工作机制的指导下,十分重视再审案件的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审判工作已初步显现效果,形成案件质效明显提升,申诉、信访率明显下降的良好工作局面。该批19件案件经延平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驳回了十多名环卫工的诉求。该批案件进入再审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导并亲自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案件的处理情况,争取上级部门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支持。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再审案件调解,提升审理质效

余观贵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兼具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程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申诉、信访率的升降,关乎法院的司法公信和形象。自2012年以来,中院审监庭在“1110”工作机制的指导下,十分重视再审案件的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审判工作已初步显现效果,形成案件质效明显提升,申诉、信访率明显下降的良好工作局面。其中,调解、化解了一批疑难、重大的涉访再审案件,更是再审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新亮点,为“1110”工作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全面贯彻落实写下了精彩的一笔。

一、化解疑难、重大案件

(一)十多名环卫工申诉、上访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09年,卞某等十多名环卫工以南平市环卫处为被告起诉至延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确定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补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补足劳动报酬等诉讼请求。该批19件案件经延平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驳回了十多名环卫工的诉求。省高院经审查裁定指令我院再审。因该系列案涉及十多名乃致南平市区一百多名环卫工的利益,且环卫工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到省人大、省高院、市政府上访,尤其是省高院在再审裁定中作出了十多名环卫工与南平市环卫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当的认定,环卫工们更是不断要求再审应按省高院的意见作出判决,时值“两会”即将召开,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地方稳定大局。该批案件进入再审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导并亲自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案件的处理情况,争取上级部门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支持。针对十多名环卫工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耐心细致,为每位环卫工人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具体调解安置方案,前后七次召开环卫处与环卫工人的案件协调会,并多次到政府各部门商议协调解决方案,最终在法院的斡旋下,十多名环卫工与南平市环卫处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该系列案的化解为闽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陈某建与李某、黄某泉房屋买卖、租赁、优先购买权纠纷系列申诉案件

围绕邵武宾馆桑拿城的买卖、租赁、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该系列案件当事人在南平市两级法院引发的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多达近二十件,其中有两件经省院复查后指令南平中院再审,再审后又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当事人之间对其中涉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分歧极大,尤其在案件审理期间,最高院出台了有关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由于法院依该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对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陈某建不利,因此陈某建对一、二审法院及主审法官非常不满,认为由于法院对该案久拖不决,造成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才出现对其不利的判决,再加上该案在审理中审判信息曾被泄露,导致陈某建不断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法院判决不公、主审法官拖延办案、违反审判程序等问题。当事人的纠缠加上该系列案件涉及时间长,相关案件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甚至无法凑齐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法官。中院审监庭经过对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与研究,确定由庭长、副庭长负责化解本案的矛盾纠纷。为此,中院审监庭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决定由两级法院联手,分工协作。一方面,考虑到双方积怨很深等因素,确定采用分别对各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并分别做调解工作的方法;另一方面,利用两级法院掌握的双方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沟通联系,建立定向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合力。经过多次召集当事人到中院调解及庭领导至当地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等方式,历经七个多月,在中院领导的亲自参与,及邵武法院分管领导的大力协助下,最终促成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就租金给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财产损害赔偿等各个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并调解解决的方案。为确保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调解方案达成后,再审承办法官又主持双方做好租赁房屋交接与付款手续至该案的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使这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件案件,历经多次一、二审、再审,长达七年之久的申诉信访系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三)陈远某与郑端某等人之间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指令再审案件

该案省院曾在2012年第一季度民事再审审查情况中以原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为由进行了通报,省院指令中院再审前,本身就由于被申请人郑端某因赔偿款长期执行不到位问题不断进京及进省上访,系省政法委督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又因进入再审而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当事人郑端某对法院更加不满。同时,由于本案客观上存在执行难问题,二审判决生效后久执未结,导致郑端某认为法院偏袒对方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均丧失了信任感。因此,在再审中郑端某对法院具有强烈的排斥心理,对合议庭成员言辞激烈,并限期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并交付执行,且不断扬言要进京上访。案件经再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较充分,但本案无论是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均会由于实体或程序等各方面因素,造成处理效果不好,或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郑端某均难以息诉、息访。经案件主审人不厌其烦的电话沟通及开导,郑端某也认识到再审合议庭有设身处地的为其利益着想,最终合议庭赢得了郑端某的信任,让其理解到调解不仅可以兑现部分赔偿款、暂时缓解其家庭困顿,也能最快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尽早实现其剩余债权。期间,审判长、承办人多次冒着酷暑前往申请再审人居住的偏远乡村进行调解,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支付了赔偿款并撤回了再审申请,案件最终息访、息诉。(www.xing528.com)

二、“1110”工作机制对化解案件的启示

有人说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而再审案件大都矛盾集中,当事人积怨较深,案情疑难复杂,是块“难啃的骨头”。如何把好这“最后一道关口”,平息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中院审监庭在审理再审案件的过程中,以“1110”工作机制中的“一降”目标为指引,创字为先,在审判实践中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不断探索化解再审案件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以十多名环卫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一是依法办案而非简单依法“结案”。“案结只是一个逗号,事了也仅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完美句号”,这是全国模范法官詹红荔同志对“案结、事了、人和”的形象阐述,也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审理每个案件的不懈追求。法院审理这批案件时,固然可以在认定十多名环卫工没有经过人事部门相关报批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十多名环卫工不属于环卫处的工勤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十多名环卫工与环卫处的劳动争议纠纷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简单下判是否能化解社会矛盾,是否能让环卫工息诉息访,答案是否定的。审理诸如此类案件时,往往多向上级汇报、多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问题,积极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化解争端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付出努力总有收获,即便案件最终未能得到调解,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发现问题,制订相关应对措施和方案。

二是审理案件应心怀关爱,以人为本。原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现如今,民生指标、幸福指数正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正如主办这批案件的法官所说:“对于十多名环卫工而言,他们干的是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拿到的却是不足千元甚至仅有六七百元的月工资,生活保障低、缺乏幸福感是他们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且环卫工们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在未能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们为了争取福利待遇,实现自身权益,诉至人民法院,甚至向人大、政府部门上访,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理解和同情他们的遭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怀关爱之心,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有时,一句贴心的话语、一声温暖的问候,往往成为问题解决的转折点。

三是要把握好调解工作的三环节。首先,领导重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条件。这批案件进入再审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认真制订调解方案,亲自或陪同市委领导接见来访的环卫工,做好安抚工作,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促成政府召开多个部门的案件协调会。其次,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是案件得到调解的关键。针对十多名环卫工制订各不相同的具体安置方案、前后七次主持召开环卫处与环卫工人的案件协调会、多次到政府各主管部门商议协调解决方案、多次耐心接访环卫工人……,案件的成功调解,离不开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法院促成多方联动、多方合力调解是平息纠纷的途径。本案问题的解决、十多名环卫工的安置方案,涉及劳动、社保、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只有在法院的斡旋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合力解决,共同协调,多方联动,才能最终确定调解方案,化解纠纷。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2012年中院党组明确提出“1110”工作机制以来,截止2013年4月,中院审监庭所审结的案件,调撤率达22.5%,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1110”工作机制,提升案件质量、降低申诉信访率的同时,也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闽北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