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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窃财行为的影响因素与判断规则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欺诈性窃财”的场合,受害人对所交付财物并不知情,这意味着受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并没有处分意思,占有关系的打破是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并不符合诈骗罪中“自愿主动交付”的要件。笔者认为,前提是厘清诈骗罪的本质及“欺诈性窃财”定性的影响因素。

欺诈性窃财行为的影响因素与判断规则

陈 静[1]

目 次

一、欺诈性窃财定性的影响因素与判断

二、“买短乘长”行为定性的再思考

摘 要:对于“欺诈性窃财”行为的定性,需充分考虑受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是基于所交付财物本身还是基于交付的原因、受害人对于所交付的财物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这两个方面因素。在“欺诈性窃财”的场合,受害人对所交付财物并不知情,这意味着受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并没有处分意思,占有关系的打破是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并不符合诈骗罪中“自愿主动交付”的要件。(www.xing528.com)

关键词:欺诈性窃财 认识错误 处分行为 处分意思

关于此论题的思考主要受启发于一度热议的“买短乘长”案。基本案情为:2019年4月29日,山东济南铁路警方在Z106列车上对乘客的车票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疑似逃票人员,经过进一步的盘问与调查,发现该男子自2017年以来,通过“买短乘长”方式,一共恶意逃票68次,逃票金额合计7 783元。[2]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买短乘长”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如果该类行为需要纳入刑法的调整,该如何定性?

“买短乘长”,顾名思义,是乘客购买相应区间的车票,在到站后不下车仍继续乘坐进行逃票的行为。该行为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只买前头票,上车后有意逃避查票、验票,而在下车后通过非正常方式出站,如紧贴着前面乘客迅速出站、在人工检票出站口假借人群拥挤未进行车票核对便出站。二是买两头票,即通过买前头票解决进站、再利用所买的后头票解决出站的方式,有意逃避中间路段的票款。从“买短乘长”的行为方式来看,行为人的逃票行为带有一定欺骗性,不管在上车后逃避查票,还是在下车后混出站,一定程度上都是欺骗查票人员让其误认为自己购买了全程票的行为。但是,存在欺骗行为是否就应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呢?通过一定欺骗性质的方式使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是否就应被定性为诈骗罪?笔者认为,前提是厘清诈骗罪的本质及“欺诈性窃财”定性的影响因素。如若该问题得到解答,那么,再回归到本案,“买短乘长”案所聚焦的争议也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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