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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该做但未做的事情是什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解答了“什么是资本”“发达国家做对了什么”之后,事实上我们已经可以预料德·索托会怎样回答“发展中国家未做而应做的是什么”这一问题了。德·索托在全书中运用布罗代尔的“钟罩”,重点并不在于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某种阻隔现象,而在于强调发展中国家内部的阻隔或障碍问题。

发展中国家该做但未做的事情是什么?

在解答了“什么是资本”“发达国家做对了什么”之后,事实上我们已经可以预料德·索托会怎样回答“发展中国家未做而应做的是什么”这一问题了。那就是,“未做的”是没有建立起正式所有权制度来创造资本,“应做的”是进行所有权制度的变革或者说“法律的革命”。不过理论上的明了,并不能代替对复杂现实的了解。下面我们结合德·索托分散在全书中的相关内容,来集中加以叙述。

德·索托告诉我们,为了成为发达国家,按照西方国家政府及有关专家的建议,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做了很多事情,诸如缩减政府开支、重组公共债务、抑制通货膨胀、推动贸易自由化等,但似乎这些都不能让它们成为发达国家。特别是跟德·索托个人相关的拉美国家,自1820年以来它们至少四次尝试加入全球化,但都以失败告终。正如德·索托提到的,跟我们中国过去同属社会主义阵营的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在转型过程中按西方国家及学者的建议进行的宏观经济改革,到德·索托撰写《资本的秘密》时也并不顺利。因此,“宏观经济改革并不足以创造财富”(第57页),不足以让发展中国家踏上发达之路。

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多次用到布罗代尔的“钟罩”比喻,但在使用时含义不尽相同。此处我们归结德·索托的说法,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布罗代尔的“钟罩”问题。

布罗代尔所说的钟罩,本意指的是隔开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某种障碍,这种障碍让“资本主义”这样的高级经济形式只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不能扩张到全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若用德·索托的术语来解释布罗代尔的问题(即“为什么存在钟罩”),那可以说这样的钟罩“不是玻璃做的,而是用法律做的”(第183页);现有的所有权法律让一部分经济体能够创造资本而成为布罗代尔说的“资本主义”,同时阻止了另一部分经济体创造资本,使其因缺乏资本而长期停留在低级的市场交换活动中。这是理解布罗代尔钟罩的第一个方面。

德·索托在描述发展中国家始终无法成为发达国家时,也借用了这一比喻。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钟罩”,阻碍着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的现象从现在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张,“资本主义已经为西方国家带来了财富,又是什么原因阻止它为世界上的大多数人带来同样的财富呢?为什么资本主义像是被封闭在钟罩里,只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了呢?”(第5页)。这样的“钟罩的存在把资本主义变成了一个私人俱乐部,只对少数有特权的人开放,使几十亿站在外面想进来的人愤怒不已”(第59页)。当然,德·索托并不赞成阴谋论或者类似的剥削论,因为这“并不是某些西方国家阴谋制造垄断的结果”(第8页),而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自己不能创造资本。这是理解布罗代尔钟罩的第二个方面。

德·索托在全书中运用布罗代尔的“钟罩”,重点并不在于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某种阻隔现象,而在于强调发展中国家内部的阻隔或障碍问题。他说,在发展中国家内,其实并不缺乏兴旺发达的部分城市或者部门,也不缺乏拥有资本的少数本地人或者外国投资者(“他们的资产或多或少也是综合在一起的,也可以互换,也形成了网络,也受到了正规所有权制度的保护”,第59页),只是绝大多数地区、绝大多数人生活在贫困中、资产因缺乏可靠的正规所有权制度保护而不能转为资本,因而在一个国家内少数拥有资本的人与绝大多数不能拥有资本的人之间隔着布罗代尔的“钟罩”(“到处都是巨大的阻碍”,第59页)。德·索托说,“在‘钟罩’内部,是少数借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来掌握所有权的特权阶层;而‘钟罩’之外是大多数人生活的地方,所有权被牢固地根植于不合法社会契约中的各种非正规协定的使用和保护”(第183页)。这是理解布罗代尔钟罩的第三个方面。

虽然横向地与发达国家相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仍处于经济落后、发展缓慢的状态中,但就自身纵向地对比,“在最近的40年里,发展中国家已经经历了历史上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些变革”(第68页),其中特别明显的是伴随工业革命而来的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与前述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的情况相似,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同样相似的是,官方原先制定的(或者从别国直接移植而来的)法律过于僵化,法律不能和经济社会的剧变保持同步发展,迫使来到城市的新移民不得不去从事大量的不合法活动,创造出适应自己活动的不合法“法律”。

德·索托强调,这些城市移民,尽管“被迫变成了法律之外的难民”,但“他们几乎并没有游手好闲地陷于失业状态”(第20页),事实上他们在积极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充满了艰苦的工作和大量无与伦比的独创性”(第20页)。由此带来的是,“在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里,一种生气勃勃的、独立的、官方看不到的不合法经济正在逐渐发展”(第69页)。巨大的城市移民与富有生机的非正式经济活动,带来了两个后果:一个后果是,政府部门“放眼四望,却只看到了巨大的人口流动、非法劳工、疾病和犯罪的威胁”(第66页);另一个后果是,由于缺乏正式法律的保护,这些不合法的企业家被阻碍,难以“和陌生人进行接洽,阻碍了劳动分工,把未来的企业家局限在经济专业化水平和生产率都很低的小圈子里”(第63页)。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中存在“不合法的社会部门根本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大问题”(第69页),是当今发展中国家几乎所有社会与经济弊病的根源,并集中体现在前面所说的有资产无资本(或者说僵化资本)的问题。德·索托反复说道,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居民占据了庞大的资产而且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但是他们掌握资产的方式有很大缺陷,大多数资产没有被恰当地记录下来,不能被所有权管理机构跟踪记录。这样的资产在市场中是无形的,无法用来产生资本。于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居民对资产的使用,仅限于物质方面的用途,不能像西方国家居民那样将其转化为资本,不能用作抵押,或者“通过保证提供其他形式的信贷供应和公共设施服务,以获得更多的产出”(第30页)。这样的资产不具备资本的那六个特性,“资产的所有权难以查证,也不受法律所公认的一整套规定的管理;资产本身潜在的有价值的经济属性没有得到描述和组织;资产无法用于通过多重交易来换取剩余价值,因为有太多的误解、混淆、协议变更和错误的记忆”(第24页),他们“无法以使资产能够广泛地转让和互换的方式来表述资产,也就无法负担债务,无法使所有权人担负起经济上的责任”(第235页)。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房屋建造在没有恰当的所有权记录的土地上;公司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明确的责任;企业处于金融家和投资者的范围之外。由于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恰当的文件证明,这些财产不能方便地转换成货币,不能在人们所处的互相了解和信任的狭隘地域范围之外进行交易,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6页)这样一来,“大多数人就生活在这个资本不足的地区里:资产的所有权难以查证,也不受法律所公认的一整套规定的管理;资产本身潜在的有价值的经济属性没有得到描述和组织;资产无法用于通过多重交易来换取剩余价值,因为有太多的误解、混淆、协议变更和错误的记忆;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所造成的代价太高,无法利用资产来获得更高额的价值。资产全变成了僵化的资本”(第24页)。

德·索托一再强调,在发展中国家缺乏资本,并非因为这些国家缺乏正式所有权制度,只是因为“穷人们缺少的是通向所有权机制的便捷途径——这一机制可以合法地处理和确认他们资产中的潜能,使他们能够在扩大化市场中创造、获得或担保更大的价值”(第38—39页)。就是说,发展中国家目前僵化的、以维护少数人利益为目的的正式所有权法律,不能或者不方便将穷人已掌握的资产转化为资本。说“不能”,是指他们掌握的资产(比如盖房子的土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产权往往为国有或者少数私人所有,穷人无权将其归为己有,只能通过非法手段强行占据,再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其转变为有效的资产(如可居住的房产)。说“不方便”,是指虽然将自己现在占据并增值的资产(如占有的土地)转为正式的合法资产的法律程序存在,但极其繁琐且代价高昂。

前面提到过,德·索托和他的研究小组,以普通人的身份申请在秘鲁开办一家合法的服装企业,竟然花了289天和1 231美元。同样的,德·索托发现,在秘鲁,为了得到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法律许可证,需要用六年零十一个月的时间,在52间政府办公室里履行207道行政手续(第18页),而私营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司机为了得到官方对其营运线路的认可,需要面对长达26个月的官僚作风。他的研究同样表明,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障碍不比秘鲁小,甚至更大。比如在菲律宾,若有人要在国有或私有土地上盖住宅,需要履行168道手续、同53个公共和私有机构打交道,最终花去13~25年的时间。可见,若要遵守正式的所有权法律,代价实在太高昂。这样的代价,迫使绝大多数普通人选择从事非法活动。德·索托说,“在我们调查过的城市里,几乎每一处住房都以某种方式脱离了合法的框架——脱离了本可以向他们提供创造资本所需的表述和制度的法律”(第24页),“在我们调查过的所有国家里,我们发现大约80%的土地得不到不断更新的财产记录的保护,或者不是由合法的责任人所拥有”(第77页)。

用不合正式所有权法律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不仅会带来德·索托强调的僵化资本问题,而且还会因缺乏“促进性法律”而带来更严重的经济问题,如“缺少鼓励人们抓住经济和社会机遇、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专业化分工的制度——如无法通过法庭强制执行合同,无法通过有限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无法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权制度获得创新和保护创新的动力”(第76页)。另外,还有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说会带来很多犯罪集团欺诈勒索、政府官员腐败等现象。比如说,在秘鲁,经营不合法企业的企业家,每年要把10%~15%的年收入用于向政府行贿和交纳佣金,为了避免受罚也要付出很多费用等(第76页)。

因此,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贫困,是因为缺乏资本;而之所以缺乏资本,是因为“这些国家创造、尊重和实现应用于大多数国民的正规所有权制度的能力还有巨大的阻碍”(第66页)。这种障碍主要是由法律造成的,德·索托的说法是,“在我们调查过的每一个国家里,我们都发现,保持合法地位和取得合法地位几乎同样艰难。不可避免会出现的结果是:移民们没有违反法律,法律却背叛了他们。”(第19页)

可以看到,德·索托在这里给出了一个相当深刻的断言,那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主要指关于所有权的正式法律)背叛了大多数人(主要是穷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德·索托的思维逻辑,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有关所有权的正式法律)本来的目的应该是惠及所有人(法律真正的任务,“并非要保护现存的所有权制度,而是要让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所有权”,第183页);而要惠及所有人,就首先应该确保前述不合法的资产能顺利地转化为资本,以便不合法企业家能够创业,经济也能因此而成长。可是现在的法律根本没有达到这样的目的,没有为绝大多数人的创业行为提供帮助,相反“这些国家中至少有80%的人口不能为他们的资产注入生命力,不能使资产创造出资本,因为法律把他们排斥在正规所有权制度之外”(第234页)。这样的法律,在创造资本方面背叛了大多数人,又因影响了全面的经济增长而背叛了所有的人。

可是,若按德·索托的意思,要把现在的不合法资产转为合法资产,那么已被不合法活动占据的土地(或其他资产),它们的现有主人(私人或政府)不就吃亏了吗?谈何惠及所有人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可以用功利主义的思路来进行,就是说,由于不合法活动在发展中国家涉及的是大多数人且基本为穷人(“在发达国家,‘下层阶级’只代表了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一小部分人”,但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某些地区,不合法现象差不多已经变成了社会主流”,第79页),那么这大多数人特别是穷人在产权方面的受益,从社会角度而言,完全能够抵消少数“用厚厚的规定和章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第16页)的特权人士的牺牲。德·索托明言的是,“同把资本带给穷人的国家利益相比,‘重新整理树枝’对极少数人造成的不便是微不足道的”(第212页)。德·索托未明言的是,可能在他看来,政府在产权方面的“损失”根本就不算什么牺牲,因为政府本来就属于民众。其次,这个问题也可以用德·索托已表明的逻辑来回答,那就是,法律的目的应该更侧重于交易而非安全,将目前因不合法活动而增值的资产产权界定给不合法居民(就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曾经做过的那样),显然更公平也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对现有产权人或特权阶层最终也会有利。这一点,下面我们再做一些交代。

说到这里,德·索托会给当今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什么建议就很清楚了,那就是发起一场所有权领域的法律革命,“有必要调整官方法律,使之适应于大量的不合法现象向全面的综合所有权制度发展这一现实”(第86页)。当然,要完成这样的法律革命,就要讲究政治策略。为此,德·索托在书中给出了不少政策建议。正因如此,德·索托这本书看起来就不太像纯粹的学术专著,而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政策报告。(www.xing528.com)

德·索托发现,发展中国家有关所有权的正式法律,要么零碎分散(“它们的法律制度不是只有一套,而是有很多,事实上有几十套甚至几百套,分别由各种各样的、合法或不合法的机构进行管理”,第44页)或者过时僵化,不能适应工业革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要么直接借自西方国家,只保护特权阶层的资产,只让少数人掌握资本。这样的法律制度,成为保护少数人且隔离大多数人的“钟罩”:“在‘钟罩’内部,是少数借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来掌握所有权的特权阶层;而‘钟罩’之外是大多数人生活的地方”(第183页)。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内的“能表述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制度,并用相互协调的标准化解释方法和机构来管理整个制度”,产权协定“必须纳入到同一所有权制度中——只有这样才能从这一制度中提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第185页)。

根据发达国家已有的历史经验,德·索托强烈建议,如果发展中国家政府要进行法律改革的话,不要去直接照抄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不要“雇佣德里、雅加达或者莫斯科摩天大楼里的律师来起草新的法律”(第203页),而应该走上街头、深入田头,去发现“人民的法律”(第186页),了解在民间就所有权已经形成的动态的、富有生命力但仍不合法的协定(德·索托戏称为由“狗的叫声”所表明的权利边界)。这些不合法协定处于官方法律之外,由民众自己制定并有约束力,它们“来源于有选择地从官方法律系统借鉴而来的法令、特殊的临时章程、从原籍带来的或在当地形成的惯例”(第20页)。德·索托认为不合法协定最终“被‘社会契约’凝聚在一起”,而社会契约“受到整个社区的支持,由居民们选举出来的权威人士或机构加以执行”(第20页)。德·索托提醒道,“这些不合法的社会契约已经创造出一个生气勃勃但资本不足的社会部门,也创造出了穷人世界的中心”(第20页)。因此,法律改革必须在了解这些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加以吸收(即承认穷人已经创造出的资产具有正式所有权地位),以此建立起一套遍及所有人并更多地惠及穷人的正式所有权法律。“简而言之,正规法律制度之外的所有社会契约必须纳入到同一个全面的社会契约之中”(第185页)。德·索托警告发展中国家政府,“当政府对现行的不合法社会契约不加考虑就起草所有权法案并颁发所有权凭证时,它始终不会成功”,因为“新的所有权法案和所有权凭证缺少合法性”(第196页)。

注意,德·索托对“社会契约”一词的运用,有他自己的含义。一方面,他不同于洛克卢梭的用法,不是指用来形成国家的工具,而是指在民间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关系。另一方面,他自己使用时,也有两种略有差别的意思:有时候他说的社会契约,就是指具体的存在于民间的非正式或者不合法协议,如“随着穷人们涌入城市,订立各种不合法的社会契约”(第97页);有时候他在更基础、更抽象的意义上使用“社会契约”(相当于民众普遍同意的条款),认为它是非正式协议之所以能成立的基础,如不合法协定最终“被‘社会契约’凝聚在一起”(第20页),“人们能够接触到支持着不合法的‘法律’的社会契约”(第184页)。

总而言之,发展中国家要怎样做才能摆脱贫穷?德·索托反复强调,世界上没有足够的金钱让每个穷人都能摆脱贫困,发展中国家摆脱贫穷的根本办法是让穷人能够用自己的资产创造资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摆脱贫困;要能将他们的资产转化为资本,关键在于创造法律上的条件,打破“钟罩”,建立起遍及所有人的正式所有权制度;要建立起这样的所有权制度,就必须在广泛了解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以民间各种非正式规则为主体,然后融合已有的正式规则,创造出一种遍及所有人的新的法律制度。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更有利于穷人,更有利于交易,从而也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怎样才能完成这样的“法律革命”?德·索托强调,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并不缺乏“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大多数公民”的明确目的,在经济改革时也不缺少政治上的意愿、财政预算、国际性的帮助(第195页)。但在这些国家,这些法律和经济上的努力,并不能让大多数人进入扩大化的市场,钟罩以及因此形成的阶级对立依然存在,“一边是有益于能把自己的所有权书面化的少数特权阶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另一边是大量无法平衡自己的资产的资本不足的社会部门内的相对贫穷”(第236页)。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至今不能打破这样的“钟罩”,将正式所有权遍及所有的人与所有的资产,以完成必需的法律革命?在全书中,德·索托多次尝试着回答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他的答案大概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没有认识到资本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只有正式所有权法律制度才能将资产转化为资本。即使那些积极自愿充当发展中国家导师的发达国家,虽然自己已经完成了法律革命,但它们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资本的重要性,不明了自己在创造资本的道路上是如何成功的。德·索托在全书对资本重要性的强调无非是,只有合法的遍及所有人的所有权制度,才能为扩展市场、进而为大多数人创造资本准备好条件,“使人们摆脱了封闭社会所特有的耗时费力的地方性协定”,让“他们现在能够控制自己的资产;更为有利的是,有了恰当的资产表述,他们就能专注于资产的经济潜能”(第198页)。

第二,忽视了在“钟罩”之外的社会契约。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尤其是穷人已经根据这些不合法协定掌握了大量资产,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有自己的法则,“当政府对现行的不合法社会契约不加考虑就起草所有权法案并颁发所有权凭证时,它始终不会成功”(第196页),这样的所有权法案和所有权凭证也就缺少合法性。可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经济改革都“着重于处理经济总量”,改革者“觉得没有必要去知道人们是否真的有办法加入到扩大化的市场体制中”,“忘记了人们才是改革的基本导火索,忘记了把重点放在穷人身上”(第236页)。很多时候,这些“经济改革家把穷人的所有权问题交给了对改变现状不感兴趣的保守的法律制定者”(第236页)。这是因为,改革者以为在穷人财产所有权问题上,“自己正在向一个‘所有权真空地带’前进……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就没有什么‘所有权真空地带’,政府面对的是地球上资本不足的社会部门,其中大多数人都通过不合法协定掌握着大量的所有权……穷人的资产也许位于正式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外,而他们对这些资产的权利是在他们自己制定的社会契约的管理之下。当强制性法律不能满足这些不合法协定的时候,制定这些不合法协定的人或组织注定会憎恨并抵制正规法律的干扰”(第195页)。所以,“如果不考虑支持着现行所有权协定的全部社会契约,任何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所有权制度的努力,都会破坏大多数人所掌握的所有权的存在基础”(第196页)。

第三,发展中国家内部特权阶层的抵制。德·索托清楚地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所有权和创造资本的敌人既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而是一些拥护维持现状的‘朋友’”(第185)。在“钟罩”里住得很舒服的特权阶层,明白他们的利益依赖于维持现状,所以他们会采取行动反对法律制度的转变,“他们会在行动上联合起来,反对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的转变——而这一转变对成功地实现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必不可少”(第185页)。德·索托在书中举了秘鲁的一个例子(第190—192页)。1824年秘鲁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穷人(特别是土著居民)是土地的合法拥有者。可少数特权人士却想方设法霸占土著穷人的资产,比如他们和律师一起提交假的证明文件,让地方当局和公证人为自己颁发合法的所有权凭证。有鉴于此,1924年秘鲁政府把几千名土著人统一集中在农场上生活和耕作,明令禁止转让农场的土地权利,以此来保护土著人免受那些特权人士合法阴谋的伤害。这一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在保护穷人,但却在不经意间剥夺了他们提高生产力和创造资本的基本工具(即可以自由交易的土地)。

以上三个问题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因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也不同。大体上,第一、第二个问题相对容易解决,而第三个问题的解决则必须发起政治的行动,需要政治的策略。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即对资本重要性的认识。这其实是一个知识问题,相对来说最容易解决。相信阅读了德·索托这本书的人,对资本的重要性及正式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已经没有什么怀疑。德·索托指出,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共识性的意见,“享有所有权被认为是人类基本要求的主要部分”(第189页),“国际公法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比国家主权更加神圣”(第190页),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人们普遍拥有财产所有权”这一原则“既是政治上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宏观经济和市场改革计划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第190页)。这种意见的高度共识,既跟我们前几讲所说的西方国家主导的市场秩序的扩张有关,也跟德·索托说的“过去40年里,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以及“全世界范围内的通讯革命”(第204页)有关。总之,在德·索托这里,知识问题不是个大问题。

第二个问题,即调查社会契约,则是一个管理问题。这需要极其艰苦的努力,特别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有关律师的努力,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没有太大的政治障碍。“法律必须来自于人民口中”(第197页),因此要进行所有权法律的改革,就必须广泛了解遍布城乡的惯例、规则、行为。这里的问题是,这些社会契约对所有权的表述,“没有充分地形成文字,不能互相交换,不能在其所处的地理范围之外大量投入应用”(第205页)。虽然对于身处于社会契约之中的人来说,“不合法的所有权制度非常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但它们确实是在较低的系统层次上运转,不具备相应的表述,使其能够方便地互相交流”(第205)。要建立完整的正式所有权法律,就“需要费心费力地把所有零星的资料集中起来”(第207页)。而要获得这些资料,“唯一方法就是和那些深深地参与其中的人取得联系”(第208页)。德·索托相信,“一旦政府知道了到哪里去寻找不合法的所有权表述并能接触到这些表述,它们就已经找到了通向非正规社会契约的阿里阿德涅之线”(第209页)。在获得大量不合法所有权的文献记录基础上,政府“就能将其‘分解’,从中确认不合法社会契约的原则和规律”(第210页);然后再和正规法律进行对照,“了解它们的协调程度和相异程度”;最后,政府就能明白如何使二者互相调整以适应对方,从而“建立起一个关于所有权的调整性法律框架——这是面向所有公民的普遍性法律的基础”(第210页)。德·索托坚信由此建立起来的所有权法律框架,“完全合法,同时又可以执行,因为它反映了国家中合法与不合法的现实状况”(第210页)。当然,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发挥律师们的作用,需要鼓励他们“走出法律图书馆,走进不合法的社会部门”,“检查‘人民的法律’并理解其逻辑”(第211页)。

相对而言,在德·索托眼中,上面两个问题还都容易解决,最难以解决的恐怕是特权阶层对变革的阻碍问题。德·索托警告说,“不要忘记,推行法律制度改革意味着要打破现状。这就变成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第211页)。打破现状,显然就必须面对利益受损的特权阶层,那么如何应对他们的阻碍呢?

首先,德·索托劝告发展中国家的特权阶层,“对变革的抵制是无法接受的,因为要求变革的呼唤来自于人民大众”(第98页),他呼吁特权阶层不要无视人民对所有权法律变革的要求。

其次,除了劝告外,德·索托也运用了利诱的方法。他向特权阶层说明,建立遍及全体国民的正式所有权制度,解放穷人的潜在资本,从整体上有益于社会,自然也有助于特权阶层财富的增加。他以穷人房屋建造、公共服务设施延伸、银行和保险部门业务增加等为例,来说明,穷人现在占有的不合法资产一旦获取正式的所有权,特权阶层的产业就会从中获取可观的回报,与此同时特权阶层的财产,也会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会有更多的“法律和秩序”(第217页)。因此,德·索托建议发展中国家政府,要让特权阶层支持改革,不要仅仅简单地呼唤他们的爱国主义或利他主义情绪,还要告诉他们“这样做能够增加他们的财富”(第215页)。大体上,对发展中国家能够消除特权阶层的抵制并进行法律变革,德·索托充满了信心。他认为,特权阶层终究会认识到,让穷人的所有权正规化,“根本不是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创造出有秩序的市场、使权利所有人担负责任、使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凭证的房屋值得给予财务援助,就会产生出一个扩大化市场,使货币进入多数特权阶层的口袋”(第219页)。在他看来,特权阶层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就会“变成拥护改革的积极分子”(第219页)。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也会乐意这么做,因为这样的法律改革,“会使政府得到合法地位,使人们尊重官方的法律”(第219页)。

最终,德·索托将发起法律革命的希望,寄托在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特别是最高领导人(总统或首相)身上。德·索托呼吁他们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去采取政治行动,因为“把法律的正规化当成一项普普通通的政治任务是不够的”(第212页)。他认为,“只有从这个高度,政府才能全面掌握从所有权制度革命中取得的成果;只有从最高政治阶层着手,改革才能得到全面的支持并消除惰性因素;只有政府的高层人士才能防止官僚内耗和政治矛盾来破坏改革进程”(第212页)。为此,德·索托给予这些最高领导人的建议是,“至少必须做到三件事:从穷人的角度看问题、吸收特权阶层、应付‘钟罩’的管理(即处理法律和技术上的官僚作风)”(第213页)。总之,在他看来,只要使用“精心谋划的策略来攻击现实中的种种障碍”,“准备好了敏捷灵活的法案”,就可以“使政府可以在大众的广泛支持下,用没有血腥的、不会中断的革命来实现法律的变革”(第211页)。

不过,考诸德·索托个人的经验(他所辅佐的从事法律革命的藤森总统,被军事政变推翻),以及世界上有太多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发起(或不能成功地进行)法律改革的事实,我们可以发表“事后诸葛亮”的评论说,德·索托先生显然是太乐观了。确实,在前面所说的三个问题中,第一、第二两个问题并非大问题,而第三个问题才是真正致命的。古往今来多少合理化改革、迄今绝大多数贫穷国家望“钟罩”而兴叹,大多源于特权阶层的阻碍。在前面提到过的西方法律革命三条成功经验中,不合法部门民众的抗争和开明的政府领导人在发展中国家并不鲜见,但之所以发展中国家未能走上西方发达国家之路,恐怕更多的还是因为缺乏第三个条件,即选举政治或民主制度。一定程度上,这第三个条件是“路径依赖”条件(即道格拉斯·诺斯说的,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后面的选择依赖于前面选择所奠定的条件,因而一旦进入某一路径,行动者就会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乃至不断强化这种依赖);没有这样的条件,政府领导人就感受不到民众的压力也得不到真正有效的民意支持,如此他们就既没有足够的动力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对抗特权阶层,以便完成法律革命。当然,各国国情和历史不同,个中原因极为复杂,此处不可能一一加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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