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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整个案件几乎全由承办法官一人单独办理,案件中的认证也由承办人一人单独进行。[18]合议庭合而不议导致案件主要靠承办人一人认证,合议庭审判的优势无法发挥。这就造成这些案件中的认证主体与审理主体分离,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 “审理者不认证”。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认证者不裁判” 带来的问题是,非认证者由于对案件审理活动缺乏亲历性,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易出现偏差,同样容易导致错判。

认证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解决方案

1.合议庭合而不议

我国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均实行合议庭审判,合议庭审判有利于克服个人认证的局限和偏误,使认证的结果更为准确和客观。但在审判实践中,在合议庭审判的情形下,长期以来存在 “合而不议” 的现象,名为合议庭审判,但除承办法官以外的合议庭成员不仅在庭审中不认真听审,庭后阅卷和撰写阅卷意见也敷衍了事,评议时则往往仅凭承办人的汇报意见进行简单的表态。事实上,整个案件几乎全由承办法官一人单独办理,案件中的认证也由承办人一人单独进行。[18]合议庭合而不议导致案件主要靠承办人一人认证,合议庭审判的优势无法发挥。

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合议庭合而不议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案多人少的矛盾在部分法院较为突出,刑事法官工作压力普遍较大,完成自身承办案件已属不易,对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的他人承办案件,往往无法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19]第二,部分法官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法官抱着当 “老好人” 的心理从不对他人承办的案件发表不同意见,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各办各案、互不干涉” 的不良现象,导致合议制度被架空。[20]

2.审理者不认证(www.xing528.com)

实践中,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当案件的证据或事实存在疑问,合议庭往往将案件逐级报审委会讨论或向上级法院请示。这就造成这些案件中的认证主体与审理主体分离,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 “审理者不认证”。“审理者不认证” 带来的问题是,案件审理者亲身主持和参加了法庭审理,经历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开展的质证活动,但由于其未能对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作出评判,需要庭长、院长、审委会成员来行使认证权;而庭长、院长、审委会成员并未亲历法庭审理,甚至未对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作书面审查,却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出评判和认定。这种评判和认定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虽能够解决承办人和合议庭知识、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认证错误、导致错案的巨大风险。[21]

3.认证者不裁判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即使法官对案件中的证据和事实并无太大疑议,案件在判决前也须逐级上报庭长、院长审批,由他们审核、签发裁判文书,若庭长、院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可要求合议庭复议,直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对重大或敏感案件,下级法院往往还会就案件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向上级法院请示过的案件,下级法院往往都会按上级法院的意见处理。此外,我国各级党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遇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处理结果关乎社会稳定的案件,公检法机关往往要向政法委甚至党委报告,拟处理意见经政法委或党委同意后,才会作出处理。这都导致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案件的认证主体往往与裁判主体分离,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 “认证者不裁判”。“认证者不裁判” 带来的问题是,非认证者由于对案件审理活动缺乏亲历性,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易出现偏差,同样容易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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