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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挑战与应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物安全风险属于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当前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生物安全风险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和危害性。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会形成群体性的社会恐慌,进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极大冲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挑战与应对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相对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10]与之相对应,生物安全风险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因子对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与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11]生物安全风险涉及的范围很广,重大传染性疾病、生物基因编辑、生物实验室事故、特殊生物资源消失、外来物种入侵、生化武器袭击、生物恐怖袭击等都可以被纳入生物安全风险的范畴。生物安全风险属于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当前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基于此,各国也都在加紧完善有关生物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积极构筑生物安全防线。例如,美国对生物安全问题就极为敏感,并在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积极应对生物安全问题,2018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家生物防御战略》《美国卫生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安全战略实施计划2019—2022》。

生物安全风险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和危害性。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会形成群体性的社会恐慌,进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极大冲击。因此,在当前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生物安全的“弦”要时刻处于绷紧状态,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应当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12]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制度设计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科技部也紧急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www.xing528.com)

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要以法治作为后盾,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贯穿始终,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尽快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制体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应对,暴露了当前我国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足,尤其是“现有法律法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造成管理无法可依、缺乏操作性的局面”。[13]不仅处于前阶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层面缺乏一部从整个生物安全的角度,对生物安全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综合性立法,而且从处于“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法律层面来看,也没有构筑全面打击涉生物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罪刑体系。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除为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第331条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外,没有其他直接涉及生物安全的罪名。即使从仅有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规定来看,也只是规制传染病菌种、毒种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环节的扩散行为,对于采集、检验、处置等环节的扩散行为也缺乏必要的规制。此外,从近年来发生的非法基因编辑[14]、售卖实验动物[15]等案件可以看出,非法编辑传染病病毒基因、非法开展传染病病毒实验、非法处置传染病病毒实验动物等行为也极易诱发传染性疾病传播,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亟待《刑法》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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