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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领域的大规模侵权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欺诈” 一词由民法之欺诈而来,但已突破了民法中欺诈的内涵与外延。1995年~1998年间,法院判决的证券欺诈赔偿额高达65亿美元。而在这些证券欺诈事件中,大部分所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均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使涉案公司承担了巨额的损害赔偿。

证券欺诈领域的大规模侵权问题及优化方案

由于证券交易具有投机性、风险性和收益性,因此常常会导致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证券欺诈” 一词由民法之欺诈而来,但已突破了民法中欺诈的内涵与外延。它指的是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它既可表现为侵权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侵权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相对人发现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为的形式。这些不法行为不仅隐蔽而且危害较大,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受理的证券违法案件每年就有300件左右。1995年~1998年间,法院判决的证券欺诈赔偿额高达65亿美元。[53]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也陆续出现了几起重大的证券丑闻。如琼民源事件[54]、大庆联谊案件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又不能马上通过法律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2001年发生的银广厦造假事件,这一案件打开了证券损害赔偿的大门。天津广厦在1999年、2000年通过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等手段,致使银广厦虚增利润15 981.88 万元和52 287.38万元,此外,银广厦分布在芜湖、武汉等地的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造假行为,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这一系列的造假行为,使当时持有该只股票的8万股民蒙受了高达60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最终以847名受损中小投资人为原告,获赔1.8亿元,历时6年的大规模证券侵权案件得以解决[55]。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年来,有12 000多名投资者成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 (大多数案件单独起诉,少数案件共同起诉),涉诉标的在12亿元左右,约有70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起诉,其中,有的上市公司多次被处罚或被起诉。而在这些证券欺诈事件中,大部分所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均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使涉案公司承担了巨额的损害赔偿。为应对大规模的证券欺诈等侵权行为,最高院分别于2002年、2006年出台了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和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进行规制。(www.xing528.com)

研究大规模侵权的类型有利于更深入、全面地理解大规模侵权的内涵和外延,上述所列几大领域发生的侵权事件均符合大规模侵权的特征而被归类,但对于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大规模损害因不具有侵权性而被排除在外;而空难、交通事故等因受害人的范围具有确定性,损害赔偿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措施可以进行救助,故而也不亦列入大规模侵权之列。明确了大规模侵权集中发生的领域,有助于科学地判定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进而适用针对性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方面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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