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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种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转移环境污染风险,已获得环保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在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优化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种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转移环境污染风险,已获得环保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开展试点工作,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5年11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及损失赔偿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被推向前台。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实施与保证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要求,确定了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13年国家环保部与保监会又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力度,此次试点扩大了试点范围,在江苏、河南、昆明、湖南、湖北、山西、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等十几个省市进行试点,试点对象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以及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弃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从总体上看,试点进展较为顺利,污染责任险产品,9家分公司已经出单承保业务。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为企业提供了高达1亿多元的保险保障,2010年仅第一季度就为企业提供了4000多万元的保障。参与试点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数量都在增加,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也呈快速增加的趋势,相关的理赔业务也在有序开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逐步走向深入。(www.xing528.com)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建设不断发展。1980年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域领进行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这对我国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1982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28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1983年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9条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海洋环境保护法》 在第66条中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我国正考虑以单行法方式对油污保险作出专门规定。在适用《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的基础上,国家各个部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也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对环境责任保险作出规定,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 《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政策的支持,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工作依据,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也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油污责任保险。例如,国家海事局的 《船舶载运装油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交通部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除此之外,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立法中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而以上规定也基本局限在适用《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的范围内,并只有与油污、危险废物等危险性活动密切相关的险种。而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体系中,尚未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为了改变这一局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的工作部署,根据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6] 228号) 关于 “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 的要求,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为了促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大力发展,国家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并有意以强制保险的模式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营,以改变自愿保险模式下的投保率低下的窘境,进而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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