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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旦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企业可能要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付范围,有以下三种:(一)人身伤害损失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因此,当大规模侵权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属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探讨

一旦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企业可能要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付范围,有以下三种:

(一)人身伤害损失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损害生命健康权造成的损失一般被称为人身伤害损失。人身伤害损失的赔偿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丧葬费、受害人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大规模侵权一旦发生,势必会给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带来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常常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大规模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加害者应当给予赔偿。

(二) 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的 《侵权责任法》,对大规模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财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予以赔偿,即秉承对财产损害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大规模侵权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到,但因受大规模侵权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利息损失、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如水体污染导致鱼苗死亡,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苗,间接损失则是鱼苗长成鱼后可以得到的预期收入。换言之,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www.xing528.com)

(三)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非财产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精神损害的范围大致为:①疼痛与折磨。即人身伤亡造成的受害人身体上的不适、痛苦和情绪上的创伤;②精神打击。一般是指目睹了事故发生或事故受害人的亲属受到伤害。就此项损害而言,最初判例常常认定受害人须遭受直接的有形损失,但其后将该规则扩大到包括精神打击的情形,如精神错乱、神经衰弱、痛心疾首等;③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即受害人受侵害使其不能享受生活现实或将来的生活而引起的损失;④寿命缩短损失。指受害人因身体伤残而致寿命缩短、丧失对未来生命存在之追求所引起的损失;⑤丧亲之痛,指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失去原有的情爱、照顾、陪伴、安慰和保护等所产生的精神痛苦。

一般而言,在大规模侵权致使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也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这就是与人身伤害密不可分的精神损害。以环境污染为例,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指由于环境污染,比如恶臭、噪声等污染,造成的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的精神上的伤害。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承认由环境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 中还没有涉及精神赔偿的内容,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作出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已经明确了民事侵害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浙江、杭州等地的法院近年在审判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时,已经出现了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判例,而这些判例对其他类似领域引起的大规模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该具有指导的意义。因此,将精神损害作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损害赔偿范围是非常恰当的。

因此,当大规模侵权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属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者,而不是补偿他的实际损失,所以,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般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或侵权人与受害人协商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等待被保险人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后,依据责任保险中 “损失补偿” 的原则,保险人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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