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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规模侵权的立法选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的立法资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来看,对我国现行的 《侵权责任法》 加以修改,同时针对大规模侵权的类别分别制定条款或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和细化,应是经济、效率的选择。责任法部分与大规模侵权相关的内容,应主要表现在 《侵权责任法》 分则或专项型立法中。

解决大规模侵权的立法选择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大规模侵权普遍存在损害巨大、受害人众多的特点,但从立法角度来看,大规模侵权仍应与一般侵权法保持连续性,尽量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寻求解决损害赔偿的方案,而不是采取政府救济、赔偿基金等法律体系外的救济方式。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第一层索赔,即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 (被保险人) 的索赔仍遵从 《侵权责任法》,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中的 “依法” 是指 《侵权责任法》。从推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视角来看,与大规模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与保险人经营的条件相辅相成。在加害人对受害人赔偿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设计上,既要刺激责任保险需求,同时也要尽可能符合可保风险条件,避免保险人因可能承担过高的责任风险而降低供给意愿。

建立完善大规模侵权法律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模式的问题。大规模侵权并没有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只是因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但这些特殊性还不足以使其成为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故而,从目前来看,尚不需要制定单独的 《大规模侵权责任法》 来对其加以调整。从立法成本的角度看,制定单独的法律周期长、程序繁锁,不能满足调整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现实需要。从目前的立法资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来看,对我国现行的 《侵权责任法》 加以修改,同时针对大规模侵权的类别分别制定条款或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和细化,应是经济效率的选择。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侵权责任法》 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行为类型的界定及其内容不够细致,导致欠缺与责任保险相适应的类型及法律依据

若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本书建议将大规模侵权的内容固定在 《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中,区分不同的大规模侵权类型,将条件趋于成熟的行业制定专门化的立法,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尝试制定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在产品领域,制定 《产品责任法》。对有关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界定损害范围、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在其他的大规模侵权领域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项立法,进而在 《侵权责任法》 中将大规模侵权责任加以体系化制约,明确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赔偿” 的原则,形成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www.xing528.com)

侵权法通常包括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两大部分,其中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而损害赔偿法则是侵权责任的功能体现。责任法部分与大规模侵权相关的内容,应主要表现在 《侵权责任法》 分则或专项型立法中。损害赔偿法部分,应该专门设立一部 《损害责任赔偿法》,在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标准应当与一般侵权法保持相对一致,但鉴于大规模侵权所可能导致的严重损害结果,建议在侵权法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1]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一起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需要对责任的最高限额做必要调高。

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是从试点开始,而且不同地方的环境、生产等状况不同,所以为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平稳开展,各地方应首先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加相应侵权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制定企业投保目录和损害赔偿标准,保险收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督,为该制度的建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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