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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的变迁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角色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加害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时,加害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刚好弥补了这种利益上的偏差,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链条增加了额外的张力。

归责原则的变迁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角色

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再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变迁,这一变迁是一个从严到宽、从不合理到合理、从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过程。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加害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时,加害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传统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为基础,要求受害人在请求侵权救济时,必须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资本主义社会追求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必然结果。过错责任原则以 “无犯意即无罪行为” 理论为基点,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对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人类法治文明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19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腾飞的同时,也结下了工业灾害频发、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事故严重等苦果。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由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此,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因此,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

由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别,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称为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或者风险责任。在大陆法系德国1838年颁布的 《普鲁士铁路法》 第25条被认为是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最早的立法,该法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任何货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的人和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无过错责任。随着大规模事故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于大规模侵权责任领域,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其中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日本 《民法典》 第717条在对土地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作出规定时,演绎出公害救济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有利于受害人的归责原则,能够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更充分的救济,从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权益,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但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大规模侵害人的要求极其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运用使大规模侵害人,尤其是有大规模侵害行为的企业背上了巨大的侵权责任包袱,从某种意义上讲,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是建立在牺牲大规模侵害人利益的代价的基础之上的,正是由于这种利益的偏差,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倍受质疑和非难。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刚好弥补了这种利益上的偏差,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链条增加了额外的张力。(www.xing528.com)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以分配正义作为基本理念,通过保险这种社会化的筹资方式,将原本由大规模侵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分散转移到社会上,使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使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越来越被社会认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损失分散和转移功能与大规模侵权赔偿中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基本思想暗合,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间是一种互生共荣的关系。一方面,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更加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变得更加紧迫和必要,从而催生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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