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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标准缺失:体系化与精细化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剧本梗概的备案、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以及拍摄资金的到位状况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这一系列的审查都要以2001年所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为标准而执行。由于身份界定的不确定性,网络大电影一时间处于无监管、无身份的处境,所以网络大电影既不用像传统电影那样备案、审核,也不需要为公映而去争取“龙标”,只要通过简单的平台审核即可放映营利。

政府监管标准缺失:体系化与精细化优化

传统电影从立项到制作再到最终上映,要经过各部门机构的层层把关。剧本梗概的备案、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以及拍摄资金的到位状况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这一系列的审查都要以2001年所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为标准而执行。网络大电影作为互联网+电影的产物,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也是属于新鲜事物,所以最初的监管政策方面没有包含网络大电影的相关条例,也是因为当时未确立网络大电影的本质:如果将网络大电影按照电影来看待,那么负责监管的应该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但是电影局所备案审核的影片均是90分钟以上的故事片,这与网络大电影的60分钟以上的特点有出入;如果按照视频网站的节目来看待,那么负责监管的应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管理司,但是网络大电影却是以叙事为基础的影视作品。由于身份界定的不确定性,网络大电影一时间处于无监管、无身份的处境,所以网络大电影既不用像传统电影那样备案、审核,也不需要为公映而去争取“龙标”,只要通过简单的平台审核即可放映营利。

2015年以后,网络大电影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甚至与当年国产影片总数相近,引起了政府各级的注意,但当时有关部门一直将网络大电影当作加长版的微电影看待,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则和政策去进行实质性的管控,监管上有着较大的疏忽,并以微电影监管的相关经验作为基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路径依赖行为。在2016年网络大电影裂变式增长后,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则,以制约网络大电影的肆意生长。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具备超前性和预见性,官方对于新型媒介认知的缺失和反应速度的缓慢也会直接导致网络大电影内容监管的失控,而相关体系化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导致网络大电影初期乃至现在监管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还是之前的《电影管理条例》,当中均不涉及网络大电影这一特殊形态。2017年6月30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审议通过,该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同时,该通则明确指出网络视听节目的确内容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以及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这是国家政府机构第一次以通则的形式明确地将网络电影内容审核设置于监管范围之内,但是该通则对网络大电影的主管部门机构却依旧没有明确的指示,如果备案的影片申请到了“龙标”,那么该影片就应该隶属电影局的管理范畴,然而大部分网络大电影不涉及“龙标”的申请,这些网络大电影将依旧以平台审核、备案为主。(www.xing528.com)

政府机构对网络大电影本身的监管主要还停留在本体的要求层面上,然而对于平台的监管缺失才是网络大电影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平台都是中介化的虚拟平台,它们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资产就是软件和数据。多数的平台通过一个超级外包模式进行商业运作,即内容产品外包、固定资本外包、维护成本外包,平台将这些为内容生产工作的员工称为“独立承包商”,并不属于其雇员,所以这些内容产品如果存在问题那么问题均出自“独立承包商”,跟平台没有关系,平台认为自身所剩的只是一个控制平台,以租金的形式收取各方资金。所以,国家政府机构一味地寻求内容上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根源还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来监管平台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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