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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报应正义理念的问题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模式将报应看作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模式,认为是野蛮落后的复仇主义的体现,于防止再犯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也不应该关注考量,而这恰恰体现了医疗模式在对报应的错误认识基础上对其作为刑罚基础理念的忽视,由此导致一系列实践问题就不再奇怪。报应作为一种古老刑罚理念,与刑罚正义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等价罪行相当原则同法律报应的观点是相适应的。

忽视报应正义理念的问题及优化方法

医疗模式所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逻辑问题是仅承认特殊预防和教育矫正的一元论,忽视了实践中其他行刑目的的要求。其中,最早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的报应正义理念就无法纳入医疗模式的考量范围,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实践意义上前述社区矫正的任意裁量和判断不公问题。医疗模式将报应看作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模式,认为是野蛮落后的复仇主义的体现,于防止再犯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也不应该关注考量,而这恰恰体现了医疗模式在对报应的错误认识基础上对其作为刑罚基础理念的忽视,由此导致一系列实践问题就不再奇怪。

报应作为一种古老刑罚理念,与刑罚正义具有紧密的联系。不管是何种报应,始终涉及的是刑罚对犯罪的公正应对关系。这种报应关系的内在机制被引申为决定刑罚正义的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或者罪刑相当原则[61]: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要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罪刑之间实现对应平衡,才能满足刑罚的正义需求;只有首先保证罪刑之间的均衡相当,刑罚才能对犯罪产生符合正义的报应。所以,罪刑均衡(或相当)就成为报应的运行机制。

(一)法律报应的合理化演进

而不同的报应种类所要求的罪刑均衡的依据是不同的,可以说,正是罪刑均衡的机制划分了报应的具体种类。神意报应要求罪刑均衡的依据是宗教信条和教义,比如圣经上所讲“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害报复教义,就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同犯罪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相适应。在道义报应条件下,罪刑均衡的依据是道德伦理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主要同犯罪的道德恶性相适应。罪犯在道德意义上越邪恶,他所应受到的报应惩罚就越严厉。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古代受最残酷处罚的犯罪是最严重违背礼治道德的“十恶”犯罪。而法律报应则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只要同犯罪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即可,即刑罚严厉程度同犯罪对法律规范的违反程度相一致。这一点体现出法律报应条件下的罪刑均衡同神意报应和道义报应的很大不同。

作为罪刑相应标准的宗教教义和道德伦理原则同法律在属性上存在很大不同,导致法律报应同以往的神意、道义报应所要求的罪刑均衡机制也产生了很大不同。宗教教义和伦理信条都是对罪刑相应原则提出的具体和实质的判断标准,直接体现出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感情好恶,这种实质判断标准具有绝对性,不能脱离依据变更。比如康德基于道德善恶判断所提出的“以牙还牙”的等害报复标准。[62]他认为任何人对其他人所做的恶行的程度,可以同等看作是对自己作恶,而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同这种对自己作恶程度相适应。因此,可以从道德属性上来判断行为的恶的程度和施加的刑罚的严厉程度:“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63]所以,要对犯罪人施以诽谤自己的名誉伤害同等程度的公开赔礼、偷自己的财产伤害同等程度的财产剥夺、直到杀死自己程度的死刑。这是一种相当具体但具有绝对性的原则。(www.xing528.com)

法律的规定是一种罪刑均衡的形式判断标准,尽管法律内容反映了一定的实体价值判断和道德原则,但其形式本身是独立于这种内容而存在的,因而以法律为标准,并不能直接体现主观价值判断和感情好恶,而只能直接体现法律形式本身。只要在刑法已经对犯罪及其对应的刑罚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道义评价都不能伤及法律报应所确定的这种罪刑均衡本身。因为法律规定的这种罪刑均衡关系是形式性的和抽象化的,它已经为法律形式所固定,同具体的道德评价拉开了距离,尽管可以批评甚至否定其所体现的道义原则,但是,不能否定这种法定的罪刑均衡关系的效力。所以从康德到黑格尔,从道义报应到法律报应,罪刑均衡的原则也从具体的道义等害发展到法律的抽象等价。黑格尔认为犯罪与刑罚具有同一性,但是,“这种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等同”[64]。而这种价值的等同在黑格尔看来是抽象化和形式性的,它随着不同社会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这个质或严重性因市民社会情况不同而有异,于是有时对偷窃几分钱或一颗甜菜的人处以死刑,而有时对偷窃百倍此数甚或价值更贵的东西处以轻刑,都是正当的”[65]。这种抽象一般的等价关系的实质标准内容并非固定的,而是随着不同社会和时代道德价值观变动不居,这一点恰恰符合法律的形式性要求,法律所要求的罪刑均衡也是形式性的,可能随着不同社会和时代而不同。比如在死刑存在的国家,最严重的侵犯生命权的故意犯罪可能和死刑相对应;而在取消死刑的国家,最严重的侵犯生命权的故意犯罪可能就只能和终身监禁相适应。这两种情况下,罪刑均衡的原则都存在,都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等价报应,也是法律形式意义上的罪行相当。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等价罪行相当原则同法律报应的观点是相适应的。刑法在不同国家是普遍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以说,在刑法中的罪刑均衡都是法定化的和有效的,但是每部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所体现的道义内容和价值又是不同的、相对的。

(二)忽视法律报应的医疗模式缺陷

在法律报应的条件下,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因为基于法律而具有抽象化和形式化的特点,犯罪与刑罚之间不一定是等害的,但应该是黑格尔意义上形式等价的。这种等价的含义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只要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危害程度同刑罚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严厉程度是相当的,就是实现了罪刑均衡。这种犯罪与刑罚之等价对应关系实际上实践了贝卡里亚所首倡的罪刑阶梯理论,即犯罪的伤害并非与刑罚的伤害相对等,但是,犯罪受到的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按他们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分,实现罪刑对称。[66]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处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67]虽然,他的罪刑阶梯论带有预防论的痕迹,但是,他也提出了一个对法律报应来说非常有效的表达工具。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形式性罪刑均衡进一步系统化为罪刑阶梯,非常精确地体现了法律报应的内部机制:即首先建立一个一系列犯罪构成的阶梯,并使阶梯中犯罪的危害性同对法律规范义务的违反程度相适应。犯罪阶梯最顶端是危害程度最高、对法律规范违反最严重的犯罪,最底端是最轻微、违反规范义务最轻的犯罪。中间的犯罪按照对犯罪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排列。而刑罚也相对应做此排列。刑罚最顶端是法定最严厉的刑罚,对应危害程度最高的犯罪,而刑罚底端是最轻微的刑罚,对应最轻微的犯罪。中间刑罚按照严厉程度从高到低与犯罪危害程度即对规范义务违反程度一一对应。作为法律报应机制的罪刑均衡就是在罪刑阶梯的意义上实现的形式化相当性;只要法定最严厉的刑罚同对法律规范义务违反最严重的犯罪相适应,并按等差递减,直到最轻微的刑罚同对法律规范违反最轻微的犯罪相对应,即是法律报应意义上的罪刑均衡,而并不深究其背后犯罪与刑罚是否在物理或者道德意义上等害、合理。

在报应正义已经从朴素的道德报应逻辑发展到抽象法律报应逻辑之后,刑罚报应已经摆脱了实质僵化,而成为与法律逻辑一致的抽象正义。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理念毫无疑问也应该以法律报应理念为基础之一,这是保证行刑法治和正义的重要前提。但是,医疗模式却忽视了法律报应这一抽象正义体现,仅在批判神意报应和道德报应僵化的基础上就将报应理念整体忽视,从而走向了反规范的个别化极端。受此影响,社区矫正的医疗模式也就忽视法律报应、将法律报应视为量刑因素而非行刑原则而予以排斥,自然引起了与法律报应紧密相连的报应正义的缺失问题,这进一步导致了前述行刑不公和权利威胁的深层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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