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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论与风险管控理论的转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社区矫正情形下隔离论向风险管理论的转换,就意味着对尚在矫正中的犯罪人需要形成科学风险评估基准,并在其基础上评估具体的社会风险,根据这种风险程度采取适当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矫正中犯罪人的社会风险转换为实害。

隔离论与风险管控理论的转化

而出现自20世纪中叶的风险管控新刑罚学为隔离论和剥夺再犯能力论提供了一套新的评价思路或评估基准体系。这种理论从福柯的治理性[4]概念出发,认为刑罚必须通过精密的规划来控制规训社会整体结构,因而,需要一套符合时代特点的全新知识系统和控制计算方法。新刑罚学通过考察当时的时代特征,提出了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新的刑罚视角和观点预设,认为刑罚既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改造,而是为了分辨与管控社会的具体风险,防范犯罪人风险向实害的转换。因此作为逻辑展开的前提,风险管理刑罚学首先设计和发展出了一套风险分析和评价理论,用于明确风险判断,以在这种风险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的预防。[5]这种风险的分析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少数人犯了大多数罪”和风险“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参考保险学会计精算学中风险管理评估的方式,在刑罚体系内设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犯罪人风险评估机制来确立犯罪的具体风险。这样风险管控的刑罚理论就实现了从传统人身危险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向社会风险为核心的概念体系的转换:将原本依靠主观个别判断的人身危险性通过风险这一因素抽象标准化为可以科学判断区分的社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在此基础上设立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

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的理论同风险管控理论在保障社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意义上具有逻辑共通之处,其差别主要体现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依据标准。而风险管控理论所提出的可以客观化与科学化的风险评估标准,恰恰为困扰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的主观判断基准过于模糊随意的难题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同样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以科学化和合理化的风险评估机制来确定犯罪人风险的大小,从而,根据这种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而如果以犯罪人的社会风险大小作为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的标准,则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在某种程度上就转换成了依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理防控措施的理论,这就走向了与风险管控异曲同工的理论取向,隔离论逐渐转换为了风险管控理论。当然,风险管控理论内涵非常丰富,不限于隔离论所体现的单纯的隔离性风险管理控制理念,但隔离性风险管理控制理念当然属于风险管理理论的一部分。而社区矫正情形下隔离论向风险管理论的转换,就意味着对尚在矫正中的犯罪人需要形成科学风险评估基准,并在其基础上评估具体的社会风险,根据这种风险程度采取适当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矫正中犯罪人的社会风险转换为实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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