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私募合规监管体系的缺位问题及优化措施

私募合规监管体系的缺位问题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当前私募领域主要监管指导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系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位阶较低。事后监管主要包括针对私募机构违规展业的警告训诫、监管处罚及针对风险处置的组织、监督等。从中央层面的中国证监会,到地方层面的证监局、金融办,从行政监管部门到行业自律组织中基协,私募行业事后监管涉及监管部门数量众多,面临多龙治水问题。

私募合规监管体系的缺位问题及优化措施

此次私募爆雷潮中合规监管体系并未起到风险预防作用,在风险应对上亦存在较大漏洞,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风险蔓延:

(一)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指导

自《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首次纳入私募基金以来,私募行业高速发展。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完全适用于股权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存在争议。国务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数次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未施行。作为当前私募领域主要监管指导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系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位阶较低。私募领域法律层面的规范内容适用不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范内容缺失,导致实践中开展相关监管活动、编制相关监管政策缺乏上位法指导及纲领性指引。

(二)体系性的监管逻辑有待理顺

目前我国私募行业的合规监管,以碎片化的监管政策为主,且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割裂较为严重,缺乏体系化的协调与统筹。

事前监管主要包括私募机构及私募产品的登记备案等标准的制定、审核。在该层面,中基协发挥核心作用,但中基协仅系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大量自律规则、中基协领导讲话、窗口指导意见的效力及其自身监管地位、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等均有待商榷,监管透明度亦颇受诟病。(www.xing528.com)

事后监管主要包括针对私募机构违规展业的警告训诫、监管处罚及针对风险处置的组织、监督等。从中央层面的中国证监会,到地方层面的证监局、金融办,从行政监管部门到行业自律组织中基协,私募行业事后监管涉及监管部门数量众多,面临多龙治水问题。且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范与协调,监管力量未能形成合力。同时,由于各监管力量信息互通不畅,彼此之间存在信息壁垒,部分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同步反馈至各监管部门,直接导致相关监管活动的滞后。另外,针对私募基金的目前体量,现有监管人员配置明显不足,而监管机构、中基协与外部中介机构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也并未有效建立,导致目前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事后监管明显不足。

由于当前私募行业体系性监管的缺乏,亡羊补牢事件不断上演。与此同时,当前监管体制过度偏重事后弥补与惩戒,缺乏必要的事前防范与预警,亟待强化。

(三)中基协缺乏地方行业协会协助配合

且不论中基协当前监管角色的正当性,就其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制定、落实推行而言,基本依赖其自身,缺乏地方私募行业协会的配合与支持,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割裂的现状。且当前各地私募行业协会较为松散,自律活动开展程度参差不齐。中基协只能依赖“私募自查活动”实现对各地私募机构及产品存续期间运行情况信息的直接收集掌握,工作量庞大但信息覆盖面有限。当前中基协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短板,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