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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教育法律体系进入依法治理阶段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全面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思想得以确立,残障人教育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必须依照该公约的规定尊重和保护残障人权益,必须承担国家在保障残障人教育方面的义务。因此国家对残障人事业的高度关注,促使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被修订。从这个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进入了在国际条约框架下,依法管理的阶段。

残障人教育法律体系进入依法治理阶段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残障人的人权问题成为我国人权保障问题中一项重要议题。为了适应残障人教育发展的新需要,2006年《义务教育法》立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目的出发,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全面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思想得以确立,残障人教育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残障人教育保障事业走向了国际化的发展道路,国家对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问题受到了国际人权机制的约束,国家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不断凸显。我国必须依照该公约的规定尊重和保护残障人权益,必须承担国家在保障残障人教育方面的义务。因此国家对残障人事业的高度关注,促使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被修订。该法用专节对残障人教育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既规定了残障人受教育的权利内容,又首次规定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既规定了残障人受教育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明确了国家建立相关福利制度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残障人的权利和国家保障的义务,从国家、社会、家庭等方面强化了对残障人权利的保障义务。这说明,我国残障人权利保障立法已经由原来的单一福利模式逐步向符合国际潮流的权利与福利并举的混合模式发展[3],国家在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中承担法律义务的观念被确认。例如,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职能等要求。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指出“必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从这个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进入了在国际条约框架下,依法管理的阶段。这一时期,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的作用不断加强,国家在残障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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