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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领域纠纷化解与预防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化解与预防。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关于危害结果的认定。

刑法领域纠纷化解与预防方案

非首都功能疏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财产犯罪、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问题。

1.常见犯罪问题

(1)贪腐问题。对人口规模进行控制时,受贿罪行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发生容易导致执法队伍不稳定,影响政府管理公信力,引来民愤民怨,从而影响政府在执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其他举措。

(2)渎职问题。渎职类容易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消极怠工,对应当查处清退的企业人员没有及时查处清退,或是选择性执法,导致法令执行不畅,大量违章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或拆而复建,影响协同发展战略的有效执行。

(3)对抗依法行政。涉事群众一般会要求执法者对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认为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并非法律确立的国家任务,仅仅是一项国家政策,进而质疑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或认为执法者执法无据、侵犯其权益而对抗、煽动对抗、闹访、攻击政府,如果执法部门或执法者不能提出相应法律规定,将会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相关人员还可能以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适格、执法程序不严格规范、执法不公、执法态度蛮横不理性等为由滋事、起哄、闹访,为自己反对、阻碍执法寻求借口或理由。在执法者确实存在执法不当之处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过程必须依法考量该情节,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将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www.xing528.com)

(4)势力渗透。涉事群众或有关事件、案例可能会被反对势力或别有用心人员拉拢、利用和炒作,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将其中的个别事件或案例作为导火索或引爆点,制造负面舆情,蛊惑、动摇民心,将普通事件政治化、网络化,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或反社会意图。如未做好舆论预警监控以及公众或相关群众的安抚工作,极有可能使敌对势力得逞而出现不易控制的社会事件。

2.工作对策

(1)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非法经营罪的预防和化解。应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犯罪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建设按照用途可分为自住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出租用房、出售用房。从这个分类看,并非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都是经营行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将违法建设用于出售直接获取利益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其他将违法建设作为自住用房、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等,尽管有的可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不是对违法建筑物本身的交易行为直接带来利益,故不宜认定为经营行为。并非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都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在某类经营行为由国家规定设立特定的许可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时,此类行为才属于刑法所禁止并惩罚的“非法经营行为”。

(2)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化解与预防。疏解非首都功能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的多个执法环节,责任划分情况较为复杂,渎职行为表现在多个方面。从犯罪性质看,玩忽职守类案件比例最高。普遍表现为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自身的工作职责履行义务;不认真审查申报单位虚假文件资料;对较为熟悉的单位或涉及自身利益单位的相关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行事。从犯罪情节看,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审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不负责任,或在疏解过程中接受利益相关人的贿赂,违规审批、监察不力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关于危害结果的认定。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损失包括国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税收的流失等。政府公信力的损失,主要是对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权威、社会诚信等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导致群众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拖延疏解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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