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纠纷化解:第一重局限与无力性

民间纠纷化解:第一重局限与无力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的第一重局限,在于对民间纠纷化解的无力。这并不是说民间的纠纷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处理,也不是说法律本身具有漏洞,而在于这种处理本身是有局限的,无法使启动诉讼的一方获取其诉求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老栓仅仅是赢得了一场官司,他所预期的其实是他所失去的。唯一同时深知法律后果又熟悉乡土人情的张法官则囿于其法官身份的限制,无法对双方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民间纠纷化解:第一重局限与无力性

国家法的第一重局限,在于对民间纠纷化解的无力。这并不是说民间的纠纷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处理,也不是说法律本身具有漏洞,而在于这种处理本身是有局限的,无法使启动诉讼的一方获取其诉求的结果。国家法维护正义的唯一手段是通过判决的胜败来进行资源的配置,无法量化和权利化的利益是其无法操作的领域,这种“先天缺陷”是无论法律制度本身抑或法学学理都无法克服的。由此,国家法的“无力”集中表现在法律不可能以“权利”的形式替代或涵盖所有诉讼方所要求的利益,诉讼也不可能使双方都获得利益的增量。

从内因上看,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正来自于对利益的拣选、提炼和概括,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由西方移植来的术语,庞德曾说:“到了十九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大陆,往往把罗马人的权利观念,即受到法律支持的正当要求,用一种近代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时人们说,一般是正当的要求通过法律就成了一个特定的人的权利。”[7]而现代法律也归根结底是现代性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承认了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的根本地位……以人的正当的基本需求的满足为目的和归宿,那么,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自身组织手段的法治秩序的出现就是必然的。”[8]寄希望于判决来主持正义,总是要有至少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以满足对方的诉求,这是诉讼程序进行的必然结果,但这就容易带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负面效果,该情形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体现得尤为明显。我们梳理了老栓不惜代价也要把官司打到底的内在逻辑,单就形式而言,毫无疑问,老栓取得的是“大获全胜”的结果;但从结果来看,老栓并未、也不太可能得到预期的尊重。换言之,他只是得到了牛,保留住了颜面,但这丝毫未能给老栓带来乡邻更加和睦的环境和邻村对他偏见的淡化,而就老栓本人而言,他也将对来顺一家人充满长久的愧疚。从这个角度看,老栓仅仅是赢得了一场官司,他所预期的其实是他所失去的。“获胜者”尚且如此,来顺辍学以承受巨额赔偿的境况就自不必说了。应当说,这种争讼的情形在中国古代是极为罕见的,“从理论上说,所有民间纠纷,无论其性质与所涉范围如何,均可提交官断,而在事实上,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争讼只占全部民间纷争的极小一部分”[9]。这是由于在现实的乡村生活中,社会交往的长远性和必然性(也即常说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使双方无法以陌生人纠纷的处理方式来撕破脸皮,而一旦通过诉讼决出失利一方,诸多邻里之间的道德评价便会尾随而来,失利方与获胜方会终生“结下梁子”,而被具体的人视若要害的“清誉”“面子”“和睦”恰恰又是诉讼在终结以后便不再干涉的事情。

从外因上看,诉讼双方对于国家法及其程序运行的不熟稔,极易导致事态的发展偏离预期。这是由我国基层的发展水平差异所决定的,在老少边穷地区尤为明显——国家法的制度与精神尚未被民间充分接触和接纳,基层的民众难以自发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来维护正当利益。移植而来的法律术语和操作技术让基层的群众深感陌生。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或地方性知识是经由不断试验、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是人们以往经验的总结,是长期演进的产物。……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律远未内化为乡民自己的知识,而这些令乡民感觉陌生的新的知识也未必都是他们生活和解决他们问题的有效指南。”[10]法律效用的发挥需要对法律条文的充分熟悉和法律程序的娴熟把握,而这显然是当前我国尚未实现的目标而已。所以,眼见“普法”的势头在各地浩浩荡荡地开展,普通民众对法律这一现代文明的成果事实上是不够了解的,只知道它是“更好的”和“能主持公道的”而根本达不到洞悉其短板与弊端的认识水平,于是越是不熟悉也就越容易抱有幻想,而越是抱有幻想就越容易盲目启用,越盲目启用也就越容易误入歧途。

若结合《审牛记》剧情来验证上述判断,我们会发现大量可供佐证的细节:电影中争牛的双方是两个具有不同感情、家境、经历的村民,在程序中被抽离为两个面目单一、身份固化的法律人格,法律拣选了对他们需要留意的元素出来而将其余弃之不理,双方坐在各自的诉讼位置,通过一件件同样被抽离了具体联系、仅仅保留与标的相关联系的证据而面临一个财产权的定夺。即便老栓和来顺妈自始至终都不太明白“标的物”是个什么诡异的东西,也完全不了解“标准”的诉讼流程又是怎么个进行法,但他们一旦启动并卷入这样一场程序,便再不具有了自主的身份,而是只能被程序“拖着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样对诉讼程序感到陌生,来顺妈选择的是沉默,而老栓则多次试图打断进程、说个痛快,为自己“争理”,但总是被张法官很“及时”地给制止了,甚至还受到了带有强制威胁色彩的“警告”。可以说,诉讼双方都不是法律当初制定时所理想设置的“理性人”人选。(www.xing528.com)

除却争讼双方,双方各自所委派的“律师”则又是两个十足的“大忽悠”——他们都同时具备了“对法律不懂要装懂、对面子不争也得争”的性格特质,一个是为了打造“成功人士”形象的新律师,另一个则是为了巩固“村里领导”地位的老主任,看似浸习了现代文明却仍是十足的乡土中人,在“法律素养”这个标准上二人无一合格。更严重的是,他们几乎已经取代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作出处断的资格,处处软磨硬泡来使案情按照自己预想的路径走,恣意替代当事人作出判断与答复。而当最后结果出来时,一个是得意,另一个则是傻眼,败诉的苦水还得由当事人自己咽。村里给来顺妈作证的则无一是出于对财产权利和民事诉讼的认识而到庭,反倒是出于“帮邻居一把”的心态、碍于情面而被村主任给硬拉来的。唯一同时深知法律后果又熟悉乡土人情的张法官则囿于其法官身份的限制,无法对双方产生方向性的影响。所以,老张作为基层法官,其身份其实是被“撕裂”的,同时深谙人情与法理两块的预设但却无法通过个人的权威和说服来使争讼双方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也进而展现出了其本人的矛盾、痛苦与无可奈何。从另一个角度看,他是在以一个孤独法官个人的身份来展现其面对整体国家法制的无力,而这些恰恰都是法律制度所无从感知的。

于是,整个诉讼流程下来就是在不合适的人之间进行了一场不适合法律干预的诉讼,最终走向了一个对双方都不合适的诉讼结果。在一部严谨、精确、体系化的法律中,我们必然看不到“闺女”“人情”“面子”的字眼,更看不到活生生、具体的个人和他在村里的生活及邻里关系,这是国家法的局限,也是它之所以为一国之法所必然具备的、无可脱离的特质,同时还是“老栓们”所面临着的严肃现实和尴尬局面。正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国家法发挥效用的局限,导致了这类“牛亲子鉴定”案件的反复上演。可以说,《审牛记》通过对人物的刻画充分展现了基层民众对法律的片面认识和蹩脚运用,而国家法及其程序运行的局限与无力则通过故事的悲剧性收尾被充分暴露出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