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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的现状及趋势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SEC集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以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监管,直接对国会负责。SEC不干涉具体业务,一般采取事后监管方式,即出现问题后立即处理。不过,目前英国证券业监管的自律性色彩已大为减弱,由专业性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的色彩则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辅的证券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的现状及趋势

证券监管是指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所形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证券市场在一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市场调节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使证券监管成为必要。由于政治、经济、历史传统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国家之间在证券监管模式上有所差异。

(一)证券监管的原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化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单纯依赖市场力量调节经济,或主要依靠政府计划组织经济,被证明都不可取。关于证券市场的管理,一般认为,政府应在保证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对证券市场适当进行干预,但不应取代市场机制成为决定性力量。同时,政府干预必须考虑相关的成本因素。

证券监管的直接原因,在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相对于一般商品和商品市场具有特殊性。

1.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根源于实物经济,但其运行已脱离实物资本而具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同样的市场信息,对实物经济运行发挥作用会有一定的时滞,但证券市场却可以迅速地将其效用放大数倍,最终反映为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在某种意义上,证券市场既是风险的渊薮,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风险传播渠道。股市的涨跌往往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密切相关。现代高科技在证券业的应用,使得证券交易在时间、交易数量上几乎不受限制,也加快了风险传播的速度。

2.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性。证券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①它易于产生垄断。因为一种证券的供给方只能是一家上市公司,属卖方垄断;由于发行数量有限,有可能被少数投资者收集,形成垄断价格。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发行者掌握的信息远大于购买者,大多数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证券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会出现诸如价格扭曲、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证券市场发生危机,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将会严重受损,社会安定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都会受到威胁。因此,需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保护公共利益。

3.中、小投资者地位的特殊性。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来源,他们的积极参与营造了市场人气,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容易受到排挤和歧视。因此,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现代各国证券立法的主题之一。政府主要通过监管证券市场、制定并执行各种制度、打击违法行为,对中、小投资者予以特别保护。

(二)证券监管的模式

根据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所占比重的不同,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集中监管型、行业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www.xing528.com)

1.政府集中监管型。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导力量,国家注重证券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各种自律性组织在政府指导下保留一定的自治权,辅助政府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为:①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证券法的渊源分为多个层次,首先是联邦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其次是联邦制定的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关系法;再次是各州的证券法,其中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是美国证券管理史上第一部专门管理证券市场的法律;最后是判例法。各层次法律共同构成一个完善而发达的证券立法体系。②设立专门实施联邦证券法的政府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America,SEC)。SEC是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独立机构,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通过,其任期为5年。SEC集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以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监管,直接对国会负责。③政府监管与市场自由融合。美国证券市场高度自由开放,资金进出所受限制极少。SEC对市场的管理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避免对证券市场采用直接的行政干预。SEC不干涉具体业务,一般采取事后监管方式,即出现问题后立即处理。

政府集中监管型模式的优点在于,对证券市场实施统一集中管理,能保证监管的权威和有效,有利于市场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其缺点在于管理成本过高,包括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和加大券商等的运营成本。此外,拘泥于法定程序可能使政府集中型监管过于僵化,不能及时跟上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行业自律主导型。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国家一般不设官方证券管理机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也较少,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组织以自律方式进行监管。英国曾经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传统上,英国的证券业主要依靠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专业证券商进行自律管理。其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以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证券业理事会制定并实施的证券业规则为基础;政府不设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实际上由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而证券交易所对券商的自律性管理事实上富有权威和约束力。不过,目前英国证券业监管的自律性色彩已大为减弱,由专业性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的色彩则明显提高。

行业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很高,且具有灵活性和预防性。但这种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根源,发展中国家很难移植成功。其主要不足在于:自律组织可能偏重保护其会员或成员的利益,而忽视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自律组织兼有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难免发生利益冲突

3.中间型。中间型介于政府集中监管型和行业自律主导型之间,既强调政府立法集中统一管理又注重行业组织的灵活自律管理。目前看来,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这种证券监管模式,我国也是如此。

目前,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辅的证券监管体制。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地位受到高度重视,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在规范证券上市活动和证券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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