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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的概念和法定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如债务人仅负担一宗债务,其履行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仅发生部分清偿而不是清偿抵充的问题。法定抵充是在当事人之间未指定抵充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抵充的债务。

清偿抵充的概念和法定规定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清偿抵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该数宗债务的取得方式、有无担保、是否到期,均在所不问。如债务人仅负担一宗债务,其履行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仅发生部分清偿而不是清偿抵充的问题。

2.该数宗债务的种类必须相同。种类不相同的债务不发生清偿抵充的问题。

3.须是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能够清偿其中至少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部分履行,而不发生清偿抵充的效果。[2](www.xing528.com)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

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清偿抵充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

1.约定抵充。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前约定债务人的清偿抵充哪一宗债务。约定抵充可以在清偿之前为之,也可以在清偿之时为之。

2.指定抵充。指定抵充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3.法定抵充。法定抵充是在当事人之间未指定抵充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抵充的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另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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