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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灾:地方官实地勘查庄稼受灾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勘灾是指地方官在灾害发生后,实际勘查庄稼受灾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以作为救灾的依据。勘灾是与报灾同期进行的。札到,该道立即就近飞赴睢州、宁陵二处,督率该州县委员,亲赴被水村庄履勘明确,分别灾分轻重、户口多寡,逐一开列清单禀报,依凭奏办。勘查完毕汇报受灾情况时,不得以全县情形进行统计,而须具体报告每一村庄的受灾分数。

勘灾:地方官实地勘查庄稼受灾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

勘灾是指地方官在灾害发生后,实际勘查庄稼受灾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以作为救灾的依据。勘灾是与报灾同期进行的。当灾害发生后,地方官员要在向上级报灾的同时,进行勘灾。

《户部则例》中的《查勘灾赈事宜》对勘灾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

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终旬,秋灾限九月终旬。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仍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于知府、同知、通判内遴选委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履行稽查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15]

即要求督抚在接到报灾后,遴选官员,派往灾区勘灾,并在一定时限内将灾情逐级上报,如有违反程序及任意扩大、缩小灾情者要予以处分。

勘灾实际分为两次,初勘由州县官进行,确认灾情后上报,再由督抚指派委员进行覆勘,并以覆勘之结果作为赈济之依据。

关于勘灾,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勘灾人选

按上引《户部则例》所载,灾害发生后,由各省督抚从知府、同治、通判等官员中挑选合适人选,赴灾区与当地州县官一同勘查。但在清初,勘灾主要由州县官进行,而无上级官员的覆勘、监督。至顺治十六年方始规定:“报灾地方督抚,遴选贤能道府厅官履亩踏勘,不得徒委州县”。[16]康熙十五年又进一步规定了对任意指派人员勘灾的处罚:“官员勘灾不委厅员印官,乃委教官杂职察勘,……罚俸一年”,[17]此后该制度方为完备。

以下是两份嘉庆十八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在灾后派遣勘灾委员的文书:

札归德府谢守

照得商丘、鹿邑、柘城三县,皆因睢工漫溢,以致被水淹浸,必须查勘明确,以凭核办,合亟札委。札到,该府立即束装驰赴商丘、鹿邑、柘城一带,督率该县印委各员,亲赴被水处所,确切查明被灾庄村轻重情形,作速分晰,开具细折禀报,以凭奏办。事关民瘼,毋稍泄视干咎。速速!此札。

札开归道陈

照得睢州下汛二堡堤工漫溢,水势下注,所有睢州、宁陵一带正当大溜之际,被灾穷黎殊堪悯恻。合亟札委。札到,该道立即就近飞赴睢州、宁陵二处,督率该州县委员,亲赴被水村庄履勘明确,分别灾分轻重、户口多寡,逐一开列清单禀报,依凭奏办。事关民瘼,毋稍泄视干咎,毋违。速速!此札。[18]

在灾害发生后,方受畴派遣知府、道台作为勘灾委员前往勘查。从中也可看出勘灾委员的职责:必须亲赴灾区,迅速查明灾情轻重及受灾户口情形,再开列清单禀报至省。

除去省派遣的委员外,勘灾还需具体操办人员。州县在灾情发生后,还需按照实际繁简情形,计算需要委派人数。本地佐杂役人数如有不足,需要报请道府委派邻近州县佐杂;仍然不够,则禀院司调发候补、试用等官协助办理。[19]

(二)勘灾程序及内容

勘灾以村庄为基本单位,对受灾田地进行实际踏勘,确定受灾分数。就具体内容及程序而言,嘉庆年间汪志伊所辑《荒政辑要》中的《勘灾事宜》有详细记载。据汪志伊所言,其以前任江苏布政使彭家屏的《灾赈章程》为本,兼采各省办灾事宜,并参酌其见闻而辑成。[20]

进行勘灾之前,应先行刊印简明呈式,内容包括姓名、村庄、户内大小人口等,由受灾地方之乡保交与灾户,灾户自行填写后报送装订存案。当委员前往查勘时,州县主官应将该灾册交给委员携带,按田亩踏勘,并将实际田亩受灾分数在册内注明。如有多报等情形,于册内扣除;如勘不成灾,亦登明册内;如原册内无名,临时勘报者,勘明情形后附订于册后。勘查完毕,委员将册缴县汇报。

勘查完毕汇报受灾情况时,不得以全县情形进行统计,而须具体报告每一村庄的受灾分数。康熙八年曾题准:“直省州县灾伤,不得以阖境地亩总算分数,仍按区图村庄地亩被灾分数蠲免。”[21]这样就确保了各村受灾情况不一时,能使受灾较重的地区得到充足的赈恤。

各州县印官在委员勘灾完毕后,一面核造灾情总册,一面先将被灾村庄受灾轻重情形,以及应题请蠲缓之钱粮数额,通禀至省。并将本州县地图标注村庄后,将被灾之处以颜色涂染,水灾用青色,旱灾用红色,随折报送,以便查核。

勘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受灾程度,以作为此后赈济的基本依据。在清代,受灾程度是以分数来表示的:

成灾五分以至十分,此指收成之分数也。假如被水被旱田亩收成止有一分,则为成灾九分;有二分,则为成灾八分;无收成者,则为成灾十分。收成自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以至无收,均为成灾……收成六分者为歉收。[22]

在《(乾隆)大清会典》记载的十二项荒政措施中有“辨灾伤之等”一项:

十曰辨灾伤之等。为水为旱为风为雹为虫,各有轻重。夏灾既告,如晚禾可种及田有一岁再熟者,俟秋熟既获再定其分数;若夏种秋收之田,灾后不及晚耕者,则不竢秋后即以成灾论。秋灾既告,督抚委邻邑官会本邑牧令履亩亲勘辨,其成灾五分至十分以别,其为蠲为缓之宜,及拯济多寡之数疏闻。即命举荒政之宜,行者速布于民。其受灾重者,或特命廷臣,或该督抚经纪其事。未及分数者,虽不成灾,亦省视民力以酌行缓贷之政。[23]

据此,确定了夏灾与秋灾认定受灾分数的方法,又确定了五分以上为成灾。在乾隆之前,清代以六分为成灾,至乾隆三年[24]方改为五分:

各省地方,偶有水旱,朕查蠲免钱粮旧例,被灾十分者,免钱粮十分之三;八分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雍正年间,我皇考特降谕旨,凡被灾十分者,免钱粮十分之七;九分者,免十分之六;八分者,免十分之四;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实爱养黎元,轸恤民隐之至意也。朕思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所当推广皇仁,使被灾较轻之地亩,亦得均沾恩泽者。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地方官查勘明确,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著为例。[25]

自是之后,清代成灾标准得以固定,而相应的蠲免数额也确定下来。

(三)勘灾费用

关于勘灾费用,法律亦有专门规定。《户部则例》载:(www.xing528.com)

凡查勘地方灾赈,除现任正印及丞倅等官不准支给盘费外,教职及县丞、佐杂、候补、试用等官俱按日支给盘费。所带书吏、跟役口粮杂费均一体支销。[26]

在一般规定后,还专门规定了山西、福建二省委员不支盘费,规定了各省的具体开支标准[27]。兹列各省开支标准如下表[28]

表2-1 各省勘灾费用开支标准

续表

续表

规定勘灾费用由官府支出,目的在于防止委员在勘灾时将费用向灾民摊派,乾隆元年乾隆帝曾发布上谕称:

地方偶有水旱之事,凡察勘户口、造具册籍头绪繁多,势不得不经由胥役里保之手。其所需饭食舟车纸张等项费用,朕闻竟有派累民间,并且有取给于被灾之户口者。……嗣后直省州县倘遇察勘水旱等事,凡一切饭食盘费及造册纸张各费,皆酌量动用存公银,毋得丝毫扰累地方。若州县官不能详察严禁,以致胥役里保仍蹈故辙舞弊蠹民者,著该督抚立即题参,从重议处。[29]

除勘灾官员及随员的费用由官府支付外,胥吏在勘灾时使用的纸张笔墨诸费也同样由政府支付,《(乾隆)大清会典》就规定“胥吏楮墨诸费,官为赍发,以杜其需索”。[30]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胥吏向灾民索取财物,滋生弊端。当然,尽管法律如此规定,但实践中向灾民摊派索取之事仍有发生。

(四)勘灾时限

对于勘灾时限,清初是以一个月为限。道光时杨西明所编的《灾赈全书》中曾引用了雍正时户部的奏议,其中有:

查定例内开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限一月内查明续报,逾限者交部议处。[31]

雍正六年九月,将时限予以放宽。其时,江西省万载县知县许松佶的条奏认为:“被灾分数限一月内造报,未免为时太迫”,因此会导致“查勘之员瞻顾考成草率完结”。[32]户部经过覆议后认为:

一月内造报被灾分数,为时太迫,嗣后造报分数,勘灾之官宽以十日,查覆上司宽以五日,总以四十五日为限。[33]

也就是要求州县官于四十日内将灾情上报至省,而省接报后五日内将灾情再上报。雍正帝批准了奏议。

至乾隆二年十一月,湖北布政使安图又奏称在计算日期时应扣除在途时间:

地方偶遇灾伤,被灾有先后,离省有远近,常有题报之限已届,而州县官尚须亲勘情形,方敢通报,无如路途遥远,及至抵省,已在定限之外,应请嗣后州县官详报地方被灾情形,照交代等项事件之例,准其扣除程途限期。至题报情形后,委员查勘分数,定限四十日,离省程途不行扣除,州县勘官畏避处分,惟求速竣,其中遗漏草率,恐所不免,亦应请于四十日之外一并准其扣除程限。[34]

户部议覆后认为:

查勘办地方灾伤,办理最宜详慎,倘距省遥远,州县迫于定限,止图无误考成,查勘不能周详,则遗漏草率之处诚所难免。应如该布政使司安图所奏,嗣后州县详报被灾情形及查勘被灾分数,均仍照题定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其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详报到省在限外,而扣算程途日期尚未逾限者,免其揭参。若到省在限外而查算应扣之程途业已逾限者,即行照例参处,仍于题报文内将各州县已未违限程途月日逐一分晰声明,听候核议。[35]

此议于乾隆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得到乾隆帝批准而成定例。

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中的“检踏灾伤田粮”条,将此例修纂入律:

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查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期限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36]

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考证此条例源流时,以此条为“乾隆五年馆修,并纂入律”。[37]至此,距离省城较远地方的报灾时限计算将扣除程途,实际日期可以超过四十日。

上述报灾期限为一般情形之下,而如果在已经向上级奏报灾害发生后,灾害又进一步扩大,或又发生新的灾害,如何进行奏报?清代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查勘灾赈事宜》中记载:

州县勘报续被灾分数,除旱灾以渐而成仍照四十日正限勘报外,其原报被水被霜被风灾地续灾较重,据原报情形之日在十五日以外者,准于正限外展二十日勘报;据原报情形之日未过十五日者,统于正限内勘报,请题不准展限。若已过初灾勘报正限之后,续被重灾,准另起期限勘报。[38]

也就是说,在勘报之后,如果灾害继续扩大,则根据是否在十五日之内而决定是否可以在原定限期之外展期题报。超过四十日,则可另行起算日期进行报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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