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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成果: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国联与中美英法的转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不仅是国联彻底放弃维持和平的性质,对国民政府国联路线的外交政策也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但是,英、法等国对此态度冷淡。号召国联会员国要对上述决议的要求予以高度的重视。

重要成果: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国联与中美英法的转变

二、重点推动国联和英、美、法转变对华政策

如前所述,南京沦陷之后,在军事失利的严峻形势之下,国民政府以全球视野再次审视了国际形势可能发生的变化,外交上作了更为审慎和全面的思考,并完善了自己的外交政策。沿着所确定的基本外交路线,国民政府继续关注和推动国联以及英、美、法转变对华政策,加大对中国抗战的援助。

为尽快达成国际社会日本的制裁,1938年1月,国民政府令驻法大使顾维钧继续向国联提出申诉,要求国联:“(一)从速实行盟约第十六条所规定之经济制裁办法。(二)请国联会员国对于援华方法速谋切实有效之措施。(三)请国联设法保证输入中国军火在运输上之便利。(四)请国联组织调查委员会,以便推动援华之具体办法。”(51)顾维钧受命之后,积极开展活动,向有关会员国表示,即使不能对日实施全面禁运,也尽量实施重要战略物资如汽油、钢铁等的对日禁运。但是,国联理事会仍持消极态度。此次会议的主题被确定为“关于删除盟约中有关制裁的第十六条的问题”的讨论。如果删除第16条,就意味着国联不再承担制裁侵略国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国联彻底放弃维持和平的性质,对国民政府国联路线的外交政策也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此,顾维钧认为:“这种修改对于中国确属利害攸关。”(52)而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国联不但不打算就中国抗战提供帮助,而且所努力的方向与中国政府的要求恰好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顾维钧和代表团成员努力与各国沟通情况,力图争取各国对日实施制裁。但是,英、法等国对此态度冷淡。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对顾维钧表示:“制裁决办不到”,“如果没有美国和其他产油国家的合作,想禁运石油是不会有效的”,荷兰明确反对实施石油禁运,使英国很为难;同时,“日本拥有大量的石油库存,而且在它的海军参战以前,它对石油的需求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他还认为,“石油禁运既不现实,也不会产生多大效果”(53)。对于武器禁运的问题,英国也不主张实施;法国则不希望因为英国和美国在远东有所行动而放松对地中海地区的关注。因此,英国不仅继续向日本出售武器,拒绝向中国提供武器,还在讨论给日本予以制裁的时候,反复强调“在采取任何援华措施或对日本约束行动的同时,必须取得美国的合作”(54),以阻碍对中国抗战的支持。在这种气氛之下,整个国联理事会期间,操纵国联的大国英、法面对德国轴心国的威胁,完全替自己打算,自顾不暇,而将责任推给美国。而美国则仍处于孤立主义盛行之时,明确表示不愿意卷入中日冲突之中。苏联尽管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力图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无力改变会议的整个氛围。各方妥协之后,2月2日,国联通过一个十分温和的决议。要点如下:

回顾全体大会1937年10月6日的决议,曾对中国表示道义上的支持,并劝告国联会员国避免一切可能削弱中国抗战力量从而增强中国困难的行动,此外各国还要研究各自单独能向中国提供援助之何种程度。号召国联会员国要对上述决议的要求予以高度的重视。深信行政院中对远东形势特别关心的各会员国,必将不失时机地与利害相同的大国进一步磋商,进一步采取步骤,俾使远东冲突获得公正解决。(55)

这一决议除了重申1937年10月的决议外,将援助中国的责任明确地推卸给“与利害相同的大国进一步磋商”,没有实质性内容。

国联的这一基本态度,与南京沦陷、政府播迁、战局发展不明朗有很大关系。对此,国民政府尽管不满,但也无可奈何。1938年5月间,国联理事会再次集会,中国代表顾维钧再次重申了中国政府要求国联根据盟约第17条对日本进行制裁的申诉,得到苏联等国的支持,而英、法对中国抗战的基本态度,也有一些微妙的变化。在此情形之下,国联通过决议,在再次呼吁各成员国执行国联尽最大努力和以认真同情的态度考虑中国提出的请求的同时,并确定:“对于各项援助中国办法,包括救济办法,以及随时认为可行之其他办法,认为当尽量增进其效力。”(56)这一决议的积极意义在于号召会员国对中国抗战加强援助。

从国民政府角度来看,争取国际组织明确对日本实施制裁,能够从经济和政治上获得国际的最大援助和最大限度地孤立日本,并有利于战时外交的展开。国民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国联制裁日本,其最大目的即在于此。武汉会战后期,面对英、美、法等大国仍旧没有改变吝啬援华的局面,国民政府借国联召开第十九届全体会议和理事会之机会,又一次向国联提出对日实施制裁的申诉。外交部要求各使领馆向驻在国政府接洽,并要求代表团在会内、会外争取各方支持,力图达到目的。但是,此时欧洲的局势严峻,德国吞并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正经历着严重危机,国联对此亦束手无策。因此,多数参加会议的国家代表都认为,既然国联对欧洲局势都拿不出办法,对远东事务就更难有作为。在权衡了各种利害关系之后,中国代表团团长顾维钧决定冒着引起争议的危险,再次提交了援用盟约第17条的申诉。经过与各国代表大量的沟通工作,顾维钧终于在9月19日做陈述性发言,他“强调说明中国有权得到集体的和单独的援助,重申了中国要求行政院立即实施第十七条的提议。并且再次提出中国要求行政院建议对日本采取某些禁运措施,对中国给以财政和物资援助,以贯彻国联以前所通过的关于中日冲突事件的决议”(57)。国联行政院接受中国的请求之后,按照盟约第17条第1款的规定,邀请日本派代表出席会议。但是,就在日本答复到达日内瓦的当天(22日,日本拒绝邀请),英国代表团代理团长巴特勒在会议上发表了一个有关盟约第16条的声明,即赞成实施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是非强制性的。这样,即使国联通过对日实施制裁,对会员国也不是强制性的。这将使中国一直以来所致力于的国联通过决议实施第16条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变得毫无意义,或者至少减弱了它的实际意义。对此,顾维钧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保留意见。经过说服和争取,9月30日,国联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

(三)实施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第三项之条件,依照成例,在原则上,虽由各会员国就每一件自行决定其是否具备;惟现行行政院所受理之特别事件而言,日本在中国所采取之军事行动,业经大会认为违法,即如上述,大会所为上项认定,自仍应尽其完全效力。

(四)日本既已拒绝向其发出之上项邀请,则依照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在目前情形下,第十六条自得适应,联合会各会员国不独得根据上述认定,继续其至今所采取之行动,且得各别采取第十六条所规定之各项办法。

(五)各会员国采取行动之调整办法,依过去之经验,其应有之各种要素,尚未能确认为已经具备。(58)

上述条文首先确认日本“违法”,即违反国际条约;其次,日本拒绝国联邀请,按照盟约第17条规定,确认对日本适应盟约第16条,也就是说在法理上对日实施经济制裁是成立的;再次,按照盟约第16条对日实施制裁,由于“各种要素”未能具备,集体制裁不能实行,故由会员国各自决定采取行动的办法。国民政府费尽千辛万苦所争取来的国联同意适用盟约第16条的结果,因只是会员国的各自实行而大打折扣。尽管如此,这一进展在国民政府的战时外交中仍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国民政府外交部们从三个方面概括了它的意义:其一,就中日战争而言,适用国联盟约第16条的法律依据已经确立,“将来时机许可,即可发动制裁,无须另经其他审议”。其二,明确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在此项制裁尚未发动之前,凡属国联会员国其徇我方请求或愿自动制裁日本者,无论其所采取手段如何严厉,至少自国联会员国观之仅能视为盟约义务之履行,而不能指为对于日本之侵略。”其三,赋予“我国有向各会员国要求同情和援助之权”,以前国联通过的决议,“仅限于直接援助我国”,此次通过的决议不止于此,还“包括制裁日本在内”,援助的内涵扩大了。(59)

总体来看,国联这次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国际法方面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意义。但是,中国这个时候迫切需要的是,国联会员国对日本的集体制裁。正因为如此,如果从实际上来看,它并没有满足中国的现实要求。对于英、法推卸挑起集体制裁的重担,中国代表团感到十分无奈,用顾维钧的话来说,是感到“相当沮丧”(60)。国民政府只能再次被动地接受国联决议。为了给下一步争取国联援助留有余地,中国代表提出了要求国联组织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以便进一步推动会员国一致援助抗战。

国联外交没有取得现实性的成果,对中国抗战来说,具有较为不利的影响。而从蒋介石所阐述的“循国联的路线前进,造成与英、美、法、苏联合的形势”来看,国联外交还包含着另一个目的,即由此而形成与大国的联合。从这一点来看,两次国联会议先后通过的决议中包含的“与利害相同的大国进一步磋商”和赋予“我国有向各会员国要求同情和援助之权”,似为这一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国联确实是一个大外交舞台。在国联外交的过程中,除美国是非会员国之外,中国代表团与英、法、苏有关官员展开了较为充分的交流,尽其所能进行各种说服工作,并争取支援。例如,在整个国联外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的人员顾维钧、郭泰祺就印度支那货物过境问题,和法国进行交流,争取到了支持;说服法国政府加速履行中国在法国订购的军需物资合同;在历次国联会议中,都得到苏联代表团的支持;在对英的外交中,尽管从多方面进行说服,但英国固执其绥靖政策,使中国请求英国在国联对中国立场予以支持,以及要求英国给与财政援助的愿望,都没变成现实。由此,也连带着唯英国马首是瞻的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对中国抗战抱观望态度。顾维钧深有感叹地指出:面对战争和威胁,英、法“缺乏抵抗精神”,西欧民主国家“显得多么恐惧和软弱”。(61)正因为如此,如果从由国联外交,形成与美、英、苏、法联合的形势这一外交目标来看,国民政府这一时期的国联外交,成果也十分有限。

未能形成与英、美、法、苏整体的联合形势,使国民政府战时外交存在严重的缺陷。随着战局的变化,对外援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而争取外援的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为此,国民政府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推动欧美国家对华政策的转变。

“九一八”事变以来,在处理中日矛盾问题方面,美、英的合作至关重要,而美国的动向和举措尤为重要。德、意、日在东、西方加紧扩张、侵略之后,尤其这样。尽管美国受孤立主义影响,在关键时刻都没有抑制日本扩张的重大举措,但国民政府十分清楚并坚持这一点。蒋介石指出:“此次远东大难之应付,各国都盼望美国之合作,诚以美国政府对于共谋国际和平与安全,向已公认为各国之前驱。”(62)孔祥熙也指出:“列强唯美马首是瞻,举足轻动,动关全局,与我关系尤切。”(63)正是基于这一点,国民政府重点加强了争取美国的工作。1938年9月17日,国民政府任命胡适为驻美大使。10月1日,外交部在给胡适的电报中列举了多项外交任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项战略性任务:

其一为:

欧战发生时各问题:(一)英美对于远东合作素为我国所期待。欧战发生,英或倾向于日妥协,且必须求美国援助。我应与美国成立谅解,请美严促英国勿与日本妥协,增我抗战之困难。(二)促请美总统实行其隔离(Quarantine)侵略者之政策。对日采行远距离的封锁。(三)日本企图夺我主权、英法在华利益,望美勿置身事外,尤以维持上海公安局之地位及现状为要。

其二为:

美国实行中立法问题:(一)促成美国修改中立法,区别侵略国与被侵略国。(二)日本未对华实行战时封锁前,仍望美国避免实施中立法。(三)日本断绝中国交通时,应请美国将中立法中禁止军火及军用品之输出及财政援助等,对日切实尽量施用。(64)

上述两项战略性的任务,体现国民政府外交战略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着眼于未来欧战发生后英日关系的动向,要求达到以美国“严促”英国不能出卖和牺牲中国,而与日本妥协的目标;同时,推动其联合英、法,一起维护他们在中国的利益。其次,着眼于争取美国的军事物资和财政援助。这两项战略任务中,前者关系到世界大战发生后中国的处境;后者则是支撑中国抗战最为重要的外部条件问题。因此,在国民政府看来,对美外交的现实性和战略性均十分显著。

在国民政府实际外交事务的开展过程中,国联外交和争取英、美实际援助是同时并进的。南京沦陷之后,争取美国援助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歇。1938年1月—10月,蒋介石多次以致函罗斯福、接见美国驻华大使、接见美国记者发表谈话等方式,不断呼吁美国关注中国抗战,采取实际行动援助中国。同时也亲自关注争取美国财政支持的进展。国民政府也派陈光甫赴美从事借款事务。驻美大使王正廷、驻法大使顾维钧等也利用一切机会探悉美国政策的走向,游说美国对华实施援助。而美国也深感到日本扩张威胁的降临,在援华制日与避免卷入中日冲突的权衡中,逐渐向援华制日的方向迈进。在继续收购中国白银的同时,1938年7月,美国财长摩根索提议国民政府改善贷款办法,通过直接购买美国的工业品的方式,“易为舆论所赞成”,并派专人负责进出口贷款和货物购买业务。(65)陈光甫抵美之后,与美国政府立即就贷款抵押品问题和贷款方式进行讨论。与此同时,摩根索也向罗斯福进言:“如果不提供实质性的经济帮助,中国的抵抗可能很快就会崩溃。只要承担不超过一艘战舰的风险,我们就可以给中国人带去新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我们所能做的要比这多得多。”(66)在多方面权衡之下,12月15日,美国政府终于同意“桐油借款”2500万美元。数额尽管不大,但国民政府在争取美国援助的方面终于有了重要突破。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在积极争取英国政府对中国抗战实施援助的工作。英国一方面是国联的主导国家,另一方面也是列强中在中国具有最大权益的国家。日本对华侵略扩张,尤其是日本不断南进,英国受到的威胁最大。但是,随着德国的重整军备和不断强烈要求改变凡尔赛体系政策的推行,使得英国同时受到来自德国的巨大威胁。为了稳定欧洲,英国对德采取绥靖政策。在中国问题上对日也取妥协姿态。最典型者为与日本达成关于中国关税税款存放、拨付以及税则方面的协议,满足了日本夺取华北海关光税的要求,出卖了中国利益。对于此,国民政府曾提抗议,但归于无效。有鉴于此,国民政府明确了防止英国对日妥协外交战略,以防英国对日做出更多有损中国抗战的更大的让步。

争取英国给与中国抗战有力的支持,也是防止英国对日妥协的方式之一。南京沦陷后,1938年1月,驻英大使郭泰祺两次拜会艾登,“催询英方助我办法,并密告美方助我大致情形”;指出,“英为国联会员国,应助我更力”。(67)同时,郭还强调“我方单独战役,战愈久则军费、财政愈不易支持”,要求英国“最好助我维持法币外汇”。但艾登表示:“若政府借款或担保必须公开提出国会,殊困难”;至于其他援助,“美国如不加入,英国海军将独当其冲”,难以预允。(68)此后,立法院长孙科访问英国,也向英国政府表示,“所切望于英国者为财政援助”,但艾登仍然指出,“因问题复杂,又值欧洲多事,致未能决,现仍在研讨中”。(69)后两国政府在协商之后,提出了2000万英镑的金融借款方案,由英国政府担保。但是,“经阁议详细考量后,以为现在国际情势下,恐增加纠纷及英方责任”,因而未能获得通过。(70)这充分体现英国深恐在远东承担抵制日本扩张责任的政策倾向。此后,日军攻陷广州,兵锋及于香港。蒋介石及时向英方指出:此举“不仅在打击中国,同时实为威胁英国,望英审度当前形势及未来利害关系,迅速确定远东政策”(71)。后日本政府又以建立“东业新秩序”相鼓噪,再次挑战九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政府立即向英国表示:日本“推翻现时局面之决心,已显然可见。前劝英政府积极政策已非一次,乃迟疑不决,今已到最后时期,中国方面以为欧美欲维持在华之权利及今后现状,犹未为晚”(72)。日本的现实威胁,以及中国抗战所需要的现实援助,加上中国政府的争取,1938年底英国内阁向议会提出授权商业部保证给中国1000万英镑出口信用贷款的议案,12月7日得到批准,但英政府只同意先给50万英镑。尽管数目很小,但毕竟在援助中国的道路上迈出了象征性的第一步。因而,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总体来看,从南京沦陷到武汉、广州沦陷,国民政府在争取国联、英、美的援助之路上,不遗余力,蹒跚前行。尽管收获不大,但沿这一外交路线前行是国民政府既定的外交战略。

【注释】

(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84页。

(2)蒋介石:《抗战检讨与必胜要诀》,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一册,第1086~1087页。

(3)《关于抗战外交与国民精神总动员——军委会参事室座谈会记录》,《民国档案》1995年第1期。军委会参事室在当时“有智囊团之称”,对决策影响比较大。其成员据张忠绂回忆:武汉抗战时期,经常参加参事室会议的政府要员除蒋介石外,有:张群、陈布雷、周佛海、陈公博、王芃生、王宠惠、朱家骅、孔祥熙、陈立夫。列名参事室的有:周鲠生、陶希圣、陈豹隐、王征、甘介侯、张忠绂等。参见张忠绂《迷惘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530),第130页。参加此次讨论会的有:蒋介石、朱家骅、王世杰、邵力子、陈布雷、周佛海、张季鸾、陈博生、陶希圣、陈豹隐、季维果。

(4)《关于抗战外交与国民精神总动员——军委会参事室座谈会记录》,《民国档案》1995年第1期。

(5)《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463、465页。

(6)《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485页。

(7)《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464页。

(8)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31页。

(9)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19、225页。

(1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37页。

(1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43页。

(12)《徐永昌对芦沟桥事变主张“以小屈求大伸”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61页。

(1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徐永昌日记》第四册,第77页。

(14)《孔令侃摘呈周佛海发表〈回忆与前瞻〉一文和对战局看法并非反蒋行为等情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第278页。

(15)《邹琳关于国防会议密议对日停战问题密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第214页。

(16)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54页。

(17)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64页。

(18)《关于抗战外交与国民精神总动员——军委会参事室座谈会记录》,《民国档案》1995年第1期。这次会议上,参事室的其他人也分析了日本的政情及经济困境。

(19)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20页。

(20)关于这一时期孔祥熙与日本有关人士秘密接触的情况,可参见杨天石《抗战前期日本“民间人士”和蒋介石集团的秘密谈判》、《孔祥熙于抗战期间终日秘密交涉》两文。参见杨天石著:《蒋氏密档与蒋介石真相》,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21)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四卷,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乔辅三对日方的回答内容是否经过蒋介石同意,并经国民政府通过,因资料缺乏无从确断。但其内容在《宇垣一成日记》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可见其具有真实性。关于这次秘密谈判,还可参见沈予《抗战期间孔祥熙、宇垣一成中日秘密议和》(《百年潮》2007年第12期)一文。

(22)日本这一时期坚持蒋介石非下野不可的政策,还可从高宗武私访日本的有关资料中证实。高在遍访日本政要之后,向蒋介石进呈的《个人观感》中说:“各人对要求钧座下野一点,几完全一致。”参见邵铭煌校注:《高宗武战时私访日本探和密档》,(台北)《近代中国》第129期,第130页。

(2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30页。“一月十六日声明”即“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由所引亦可知,蒋介石对有关与日方秘密接触的情况是了解的。

(24)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42页。(www.xing528.com)

(25)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56页。

(26)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57页。

(27)《蒋中正致孔院长电》,1938年8月10日,特交档案——中日战争027卷-45418件。转引自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4期。少川,唐绍仪字号。时满铁上海事务所伊藤武雄、铃江言一正与唐绍仪、吴佩孚等接洽所谓“和平工作”,而孔祥熙的代表在上海也与其有联系。

(28)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45页。

(29)《困勉记初稿》卷四十六,1938年9月23日条。转引自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4期。

(3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72页。

(31)《湖南湖报告半年来中日各方接洽‘和谈’活动情形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第246页。

(32)杨天石《孔祥熙于抗战期间终日秘密交涉》一文,引孔祥熙档案中贾存德、王梁甫致孔令侃电文及胡鄂公报告中“藉机探讨日本真相”、“分化其国内主战及反战之势力”、“争取中国荣誉和平,以达到最后胜利,复兴中国目的”等语,也指出“并非完全是虚语”。参见杨天石著:《蒋氏密档与蒋介石真相》,第452页。

(33)《王芃生关于日方运动津领事团出面诱降及日皇派员赴平津活动等情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第218页。

(34)《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国防联席会议纪录》,《民国档案》1996年第1期。

(35)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418页。

(36)参见王淇主编:《从中立到结盟——抗战时期美国对华政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13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37)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517页。

(38)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518~519页。

(39)“许阁森事件”是:1937年8月26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及两名随从乘汽车沿京沪公路从南京驰往上海,途中遭两架日机袭击,许阁森中弹受重伤。“瓢虫号事件”是:1937年12月12日,英国在长江上的炮舰“瓢虫”号被日军炮击起火,船员一死一伤。随后赶到的“蜜蜂”号炮舰也被击中着火。在此前后,英国在长江上的商船、商船的护航炮舰“圣甲虫”号和“蟋蟀”号等也遭到炮击。“巴奈”号事件是:1937年12月12日,美国炮舰“巴奈”号和美孚石油公司的3艘油轮,在长江遭到日军飞机轰炸,“巴奈”号被炸沉,2人死亡,48人受伤。

(40)关于这一阶段中国与英、美关系,以及中国方面的努力,可参见徐蓝著《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陶文钊著《中美关系史(1911—1950)》、王淇主编《从中立到结盟—抗战时期美国对华政策》诸书。

(41)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3分册,第36页。

(42)《驻法大使顾维钧自巴黎呈蒋委员长报告偕孔祥熙访法总理洽询关于假道越南运输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1页。

(43)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522页。

(44)《蒋委员长自南京致电孔祥熙特使嘱从速与法政府交涉允准苏军器运安南起货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1页。

(45)《驻法大使顾维钧自巴黎呈蒋委员长报告法阁议决定禁止军火假道越南转运拟即访法外长交涉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3页。关于法国政府允许法国公私厂家生产的武器继续向中国供货的交涉情况,可参见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523~540页。

(46)《驻法大使顾维钧自巴黎呈蒋委员长报告与法外次交涉军火假道越南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5页。

(47)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第552~553页。

(48)《王宠惠关于开辟昆明河内航线与法使交涉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96~597页。

(49)据顾维钧回忆,法国方面称:海防的马路上到处是坦克、装甲车、机关枪等,引起围观,法国人和日本人都可以摄影。参见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3分册,第60页。

(50)《驻法大使顾维钧自巴黎呈蒋委员长报告访法外部据称苏货到越后日方即来抗议希望我能速将余货运港电》、《外交部长王宠惠自汉口呈蒋委员长报告据顾维钧大使电告法国新内阁仍禁止军货假道电》,《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9~740页。

(51)《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4页。

(5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6页。

(5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47~49页。

(5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53页。

(5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57页。

(56)《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5页。

(57)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207页。

(58)《国联行政院公布关于对日适用十六条之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1~52页。

(59)《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8页。

(6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218页。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217页。

(62)《蒋委员长自汉口致美国总统罗斯福对美国历来援助表示感佩并望继续予以援助函》,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9页。

(63)《孔祥熙致胡适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任驻美大使期间往来电稿》,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4)《外交部致胡适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任驻美大使期间往来电稿》,第1页。“维持上海公安局之地位及现状为要”系指维护公共租界的地位不变。

(65)《驻法大使顾维钧自巴黎致行政院长孔祥熙报告与美财长毛根关于财政援华及派陈光甫赴美洽办进出口信用贷款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34~235页。

(66)《摩根索致罗斯福》,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四卷,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上),第292页。

(67)《驻英大使郭泰琪自伦敦致外交部报告与英外长艾登晤谈关于如何援助中国及召集咨询委员会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3页。

(68)《驻英大使郭泰琪自伦敦致外交部报告与英外长艾登晤谈关于如何援助中国及召集咨询委员会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4~25页。

(69)《立法院长孙科、驻英大使郭泰琪自伦敦致外交部报告与英外长艾登商谈关于财政援助及英日妥协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7页。

(70)《驻英大使郭泰琪自伦敦致孔祥熙报告英阁议对五千万镑金融借款未能通过现正进行出口信用贷款之商洽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02页。

(7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64页。

(72)《外交部长王宠惠自重庆呈蒋委员长报告与卡尔大使晤谈关于劝英政府对日采取积极政策等问题之谈话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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