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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公民文化权的重要性及其起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49]文化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和科斯的交易思想。[50]人类社会之中的交往、交流和交易会遵循一定的秩序,这是一种系统化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伪自由主义,真正的自由是基于适合、公平和公正基础之上的。

著作权和公民文化权的重要性及其起源

著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在《欧洲人权公约》中虽没有确切条文直接指出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这一思想在相关条款中可以得到体现,在其他的国际性或者地区性公约和宪章中也可以找到依据。例如,在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和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B公约议定书)三个公约共同组成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中均得到了体现。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47]和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之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的规定,[48]著作权和文化权并不是相互矛盾或者具有先后层级次序的,二者是具有同等法律价值的两项基本人权,这两项权利应平衡、协调、共生发展。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是我国公民享有文化权利和文化自由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内容,《宪法》中规定的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有: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9]文化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和科斯的交易思想。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者首先要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奠基,按照哈耶克所言,个人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为个人之目的运用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在庞杂的社会体系之中,知识是独立且以爆炸式方式扩散的,它根植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技能和社会传统之中,不成体系。每个人只能掌握极少部分的知识,而不能窥其全貌。文明社会允许每个人在日常生活、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中自由地汲取、发现、掌握和运用知识。人们通过高度分散的知识作出各种决策和选择,将知识归纳成体系,形成科学,在法律的范围内协调合作。哈耶克指出,个人自由是关乎所有人之生存的基点,是人类物质生活需求得以满足的最有效手段和根本条件,也是一个开放的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然而他强调,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不稳固的,必将带来社会的混乱和放纵,最终导致自由的毁灭。[50]人类社会之中的交往、交流和交易会遵循一定的秩序,这是一种系统化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伪自由主义,真正的自由是基于适合、公平和公正基础之上的。(www.xing528.com)

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使文化发展也逐渐趋向全球化,并对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带来挑战。文化的全球化趋势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是世界范围内各国关注的共性问题。人类选择种类的扩充、意识的延伸、自由的实现程度等都成为人文发展的评价量度因素。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是文化自由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人文发展是人们扩大选择的过程,自由是人文发展的内核。[51]文化多样性本身不能直接成为社会生产力,因而不具有固有价值,但文化自由赋予了文化多样性以社会价值,使其价值得以彰显。文化多样性不是文化自由的本质属性,但是在人文发展的进程中,文化多样性总是和文化自由相联系,具体体现为:第一,二者互为因果,即文化自由是文化多样性的原因,文化多样性是文化自由的产物;第二,二者相互具有促进作用,多元文化的发展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增进人们的文化财富,进而促进文化自由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主要在于其能否对文化自由起到积极作用,能否推动文化自由的实现,如果单纯地将文化多样性与文化价值画等号是不恰当的。如果将多元文化本身当作社会文化发展的根本目的,很容易造成对文化社会中特定个体或群体的严重侵害,这样产生的文化多样性将以牺牲文化自由为代价,这有悖于文化自由的宗旨,自由的主体因素应是所有人而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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